? ? ? ?劉某為分期付款購買的新車進行首次保養時,竟發現該車已有保養記錄,遂以商家欺詐消費者為由將汽車銷售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三倍賠償。近日,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判令銷售公司按全款8.2萬元為基數返還劉某購車款,三倍賠償其損失24.6萬元。
河南某汽車銷售公司在許昌設立了海馬汽車4S店。2016年11月,劉某以分期付款方式從該4S店購買一輛價值82000元的海馬轎車新車。一個月后,劉某將該車送到4S店進行首次保養時,發現該車已于2016年7月在該店進行過第1次定期保養。劉某當時已向該汽車銷售公司共計支付購車款44674.32元。劉某認為該車購買前已進行保養,懷疑車輛并非新車,便以商家存在銷售欺詐行為為由將汽車銷售公司告上法庭,請求解除雙方買賣合同,并三倍賠償購車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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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查明,涉案車輛系質押車輛,由海馬汽車有限公司生產,2016年6月被運達該4S店。2016年7月,涉案車輛進行保養。同年10月解除質押,該汽車銷售公司取得涉案車輛、車鑰匙及汽車合格證。
一審法院認為,依據劉某提交的涉案車輛結算單、車輛保養記錄及庭審查明的事實,可以認定涉案車輛于2016年7月進行保養,汽車銷售公司于2016年11月向劉某出售涉案車輛時沒有如實告知。
一審法院同時認為,劉某的損失應以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為賠償金額的計算依據,遂判決銷售公司返還劉某購車款44674.32元,并三倍賠償其134022.96元。
一審宣判后,劉某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劉某的損失應當以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為賠償金額的計算依據。本案中購買涉案車輛的全款為8.2萬元,劉某實際支付購車款44674.32元。一審判決以劉某實際支付的購車款44674.32元為基數計算三倍賠償不當,應予糾正。據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終審判決。
(作者:趙市偉??燕金釗)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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