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是從事紅薯經銷生意的農戶,家中有一輛報廢貨車。為方便裝卸、運輸紅薯,劉某明知王某無駕駛資格,仍雇傭王某駕駛該貨車上路。2023年12月,王某駕駛車輛行至村西生產路超車時,與駕駛電動三輪車的張某相撞,后張某經搶救無效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人王某行車實施了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未按照規定超車的違法行為,負事故全部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無駕駛資格駕駛車輛違反道路交通法規,致使一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劉某明知王某無駕駛資格,仍指使其駕駛報廢車輛,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應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綜合二被告人構成自首、自愿認罪認罰,得到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等量刑情節,根據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決定對二被告人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分別以交通肇事罪判處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機動車輛承包人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本案中,被告人劉某明知王某無駕駛資格,仍指使其違章駕駛報廢車輛,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符合該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應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未取得駕駛資格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人員,切勿抱著僥幸心理駕車上路,這樣不僅擾亂交通秩序,更嚴重威脅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法官在此提醒,不論是機動車所有人或者承包人,還是駕駛員都應當遵守交通管理法規,做到安全文明出行,切勿鋌而走險、以身試法。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第七條 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機動車輛承包人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來源:臨沭法院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六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超過交通事故強制保險責任限額部分,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機動車一方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負事故全部責任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二)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負事故主要責任的,承擔百分之三十至四十的賠償責任;
(三)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承擔百分之六十至七十的賠償責任;
(四)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負事故次要責任的,承擔百分之八十至九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
古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立案偵查、起訴。
法庭審理時,古某辯稱,自己雖在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但嬰兒的死亡主要因其未坐安全座椅,郭女士存在重大過錯所致,應由郭女士承擔主要責任,自己并不構成犯罪。法庭向古某出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同時,還向古某釋明了交警大隊的認定責任理由:古某存在違反路權原則的嚴重過錯行為,故認定其對該起道路交通事故負主要責任;郭女士未為車上幼兒配備并乘坐安全座椅的行為違反安全原則,負次要責任。后古某認罪并與被害人親屬郭女士及其丈夫達成賠償協議,被害人親屬向法庭出具了諒解書。
最終,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古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相關法規
其實,早在2012年,我國就已經推出了第一部有關兒童乘坐機動車安全的強制性國家標準——《機動車兒童乘員用約束系統》,指出:“成人安全帶扣和兒童約束系統的帶扣不能通用,兒童不應使用成人安全帶。這就意味著,在標準實施之后,轎車將被強制安裝兒童用安全帶或兒童安全座椅。
同時,上海、深圳、山東等地均通過地方立法規定,12周歲以下兒童不得乘坐在任何類型汽車的副駕駛位置,4周歲以下兒童乘坐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必須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兒童安全座椅。
據此,警方在處理交通事故時,對未按規定為未成年乘車人配備安全座椅的,均視為一種過錯并承擔相應的事故責任。當然,該責任畢竟違反的只是安全原則,通常為次要責任,該次要責任并不能免除肇事方的主要責任,更不能成為免除其承擔刑事責任的理由。因此,法院判決是有法律依據的。
來源:正義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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