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全文如下:
一、女方的行為在法律上難以被認定為“騙婚”,但女方如果曾經多次以短暫結婚為手段騙取錢款之后就迅速逃跑,則涉嫌詐騙罪,若認定為詐騙,女方需將違法所得全部退還。
按照普通大眾的認知,只要拿了彩禮領證后不愿意共同生活,甚至迅速離開男方家庭回娘家,那就說明女方根本不是想來好好過日子,因此屬于是“騙婚”。亦有不少新聞播報女方因為“騙婚”被追究詐騙罪的案件,但這些案件中,女方大都是收取彩禮后迅速失蹤,雙方并沒有領取結婚證,因此最終被法院認定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和被害人結婚為由向被害人騙取彩禮”構成詐騙罪。
但對于領證后的情況則完全大不相同,由于法律上并不存在“假結婚”“假離婚”,只要女方與男方進行了婚姻登記,那雙方在法律上就已經是夫妻關系。即便女方在收到彩禮后就迅速回娘家,甚至其結婚的真實意圖就是為了收取彩禮,那在法律上也仍不屬于“騙婚”。畢竟雙方確實結了婚,那在法律上就難以認定為“騙”了。實踐中,如果領證后再去向公安機關報案,基本不可能被受理。
如果有證據證明女方多次以短暫結婚為手段騙取錢款之后就迅速逃跑,或者女方與婚介公司合謀以結婚騙取彩禮及中介費的,女方涉嫌詐騙罪。例如女方曾經在某家婚介公司多次閃婚閃離,行為模式高度相似,并且通過這種手段騙取了大量彩禮,那亦有可能被認定為詐騙罪。如構成詐騙罪,則女方相關所得均屬于非法所得,相應款項要退還給男方。
當然,即便不被認定為詐騙罪,由于結婚時間較短且基本沒有共同生活,如果此時男方提起離婚要求退還彩禮,法院基本會支持退還大部分的彩禮。
二、如果有證據證明婚介公司與女方合謀串通以結婚為手段騙取錢財,且中介公司有從女方處獲利,那婚介公司同樣涉嫌詐騙。
雖然女方的行為很難被認定為是“騙婚”,但假設如果女方和中介公司本就是串通一伙,甚至來說中介公司直接對女方進行培訓比如“指導女方如何向男方家庭索要彩禮”,并且女方收到男方家庭支付的彩禮后還與中介公司進行利潤分配。甚至來說,女方已在中介公司多次“閃婚閃離”并在登記后短暫時間后就跑路。那雙方的行為顯然屬于是“通過結婚手段騙取男方彩禮和中介費”,涉嫌共同詐騙。如果認定為是詐騙,那中介公司亦需將違法所得全部退還男方。
但社會實踐中此種情形極少,即便女方與中介公司確有串通合意,但基本上也難以取證證明,而公安機關對于此類領證后的案件基本不會進行刑事立案,因此實際上難以被追究詐騙罪。
三、收取高昂婚介費的中介合同違反公序良俗原則,中介公司在扣除婚介公司基本服務費用以及一些必要開支后,剩余費用應當退還。
在婚介中介合同中,一般都會約定雙方結婚后,不可再要求中介公司退費。但據此并不能免除婚介公司的退費責任。如果是正常婚介服務價格,例如幾千上萬,那合同顯然屬于有效。但此類“閃婚”但服務的婚介費都是極為高昂,往往幾天的時間,中介公司就需要收取十幾萬元。
對于此類婚介費極高的合同,法院則有可能會認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規定,違反公序良俗原則,屬于無效合同。
例如:南明法院公眾號即刊登了這樣一起文章《【以案釋法】判了!閃婚閃離,男子起訴要回12萬婚介費》,法院對于此類案件即是認為“婚姻介紹人為未婚男女牽線搭橋,成就美好姻緣,本是助人為樂的好事,但如以此為名借機收取高額的介紹費用。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的規定,且違反了公序良俗原則,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倡導的文明、法治、誠信相違背。被告婚介所開展的此類婚戀中介服務應當給予否定性評價。”
但考慮到中介機構確實在婚介服務過程中提供信息且來回奔波等付出了一定的勞務,也事實上產生一定的交通費、電話費等合理費用支出,最終法院在扣除婚介公司基本服務費用以及一些必要開支后,判處中介公司將剩余費用退還男方。據此,如果中介公司拒不退費,男方可以通過訴訟手段進行維權。
近些年,此類“騙婚”案件層出不窮,還衍生出收取彩禮后寧愿當被執行人也拒絕退還彩禮的情形出現。甚至而言,福州市長樂區民政局就曾對此作出提醒《福州長樂民政局這波操作厲害!發現女方多次閃婚,窗口將予以提醒》,https://www.nbdnews.cn/18/21/08/49123.html。要想避免被“騙婚”首先要擺脫急于脫單的心理,高昂的婚介費并不能讓對方直接愛上你,完全有對方在誘騙你進入陷阱。此外,對于婚介公司介紹的偏遠地區的對象更要注意,因為在他們離家出走后,當事人不僅難以找到人要求返還彩禮,且由于提起離婚訴訟必須去被告住所地法院立案,當事人想要維權的成本也會驟增。
福州律師蔡思斌
2024年9月25日
]]>2020年,福建王女士為了能讓孩子在上海高考,便與老公離婚,并在張勇介紹下與具有上海戶籍殘疾人李剛登記結婚,三方同時還簽訂《協議書》,內容約定“經張勇介紹李剛與王女士辦理結婚登記,經三方商定,王女士支付壹拾陸萬元整,分兩次支付,今結婚證領取后支付10萬元整到介紹人張勇支付寶賬戶上,剩余6萬元需等王女士和女兒戶口落戶上海后一并支付。雙方中途不得反悔,誰反悔須賠付對方30萬元整,若李剛殘疾人證不符合上海5年落戶標準,須退還支付給李剛10萬元整,婚姻關系續存期間男方必須全力配合小孩上學事宜。協議書與婚前協議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應。”
同日,王女士向張勇支付了10萬元介紹費,然而李剛不幸在2023年離世,王女士和女兒最終都沒能在上海落戶。因落戶不成,王女士遂提起訴訟要求張勇返還10萬元。
這起案件在法律上并不復雜,《協議書》顯然違背了婚姻自由、戶籍管理等國家公序,屬于無效協議。基于合同無效法律后果,張勇顯然應當將該筆10萬元返還王女士。但一審法院站在更高的角度,其觀點認為“王女士簽訂《協議書》目的嚴重違背了公序良俗,具有不法性。王女士對此自知且不諱,并據此認為張勇應向其返還案涉款項,言下之意即是,其不法目的不達時,可通過自我揭發,實現‘全身而退’。若支持其返還案涉款項請求,等于變相縱容甚至鼓勵了這種不法行為,勢必滋生機會主義道德風險”。因此不予支持。
“不法原因之給付者不得請求返還”,這是民法公平原則之體現,一審法院如此判決并無明顯不當。然而,二審法院則是站在了更深遠角度看待這一問題,其觀點認為“民法典已取消民事追繳,若不支持返還或支持返還部分款項,都能使張勇從不法的居間介紹中受有利益,從而變相認可不法行為,并變相鼓勵利用殘疾人權益保障政策,以破壞婚姻根基的‘假結婚’方式,規避特大城市落戶政策。本案中,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的原因,使得王女士落戶目的未能實現,其雖開啟了不法行為,亦具有可責難性,但若支持其返還案涉款項10萬元的請求,也并未從不法行為中受有利益。因此,在各類結果比較之下,令張勇返還案涉款項10萬元更具有合理性。”
簡單來說,二審法院對兩者惡性進行了對比,雖然王女士行為“不法”,但李剛作為從事“假結婚生意”居間人,顯然主觀惡性和危害性都要更大,若是支持張勇無需返還10萬元,等于是變相鼓勵此類“居間”生意。
事實上,在《民法典》生效前,對于此類違法所得收益,人民法院可以依據《民法通則》第六十一條第二款“雙方惡意串通,實施民事行為損害國家的、集體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應當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者返還第三人。”追繳相關違法所得,但《民法典》已取消民事追繳制度,因此法院無法直接予以沒收,因此也只能兩權相害取其輕。總的來說,對于此類新型違法行為,仍有待行政機關出臺相應行政法規進行處罰。
福州律師蔡思斌
202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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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顧(真實事件改編,文中皆為化名):
小紅和小剛這對夫妻倆為了孩子未來上學,想購入一套學區房,通過中介找到了賣家張女士,雙方協商后將該房成交價格定為3870萬元。
為少交200萬稅款,中介提議買賣雙方可通過“假結婚”辦理過戶手續,即夫妻倆先離婚,丈夫小剛再與賣家張女士結婚,兩人在婚內辦理房產過戶后再離婚。雖然有違常倫,但為避稅,買賣雙方皆同意了該提議。
當日雙方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并約定雙方通過婚姻辦理過戶手續,并明確:如果因為乙方(小紅、小剛)原因導致本合同無法履行,乙方已支付的定金由甲方(張女士)沒收等內容。
結果不到一周,夫妻倆就因房價款、付款條件等原因與賣家張女士產生了分歧。
中介問夫妻倆:“先生,房東愿意給咱們優惠,您這邊能給到3750萬嗎?”
小剛生氣地回復:“這個價格已經沒有了。你要和房東再確認一下,我們談價的先決條件是要改變付款條件的。”
張女士也很不滿,“他們無非是上個房子賣得低,心理上無法接受。”
原來在合同簽訂后第二天,夫妻倆就了解到該小區上一套相同戶型房子售價僅3500萬元,夫妻倆認為中介與賣家串通把房價抬高,從而要求降低房價、延后付款期限等。
買賣雙方協商無果,夫妻倆遲遲未支付剩余定金。當年6月,張女士向小紅、小剛發送了《合同解除通知函》,通知他們購房合同解除,并且沒收已經繳納的20萬元定金。
夫妻倆不服,將張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張女士返還定金以及支付相應利息。那么法院會支持哪方?讓我們一起看一下。
法律分析:夫妻倆認為,他們已經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了定金,未繼續履行合同是中介與賣家串通抬價的原因,而非他們自身原因,因此張女士應當返還定金。
而張女士認為,雙方的買賣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因乙方原因導致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甲方可以沒收其已支付定金。夫妻倆沒有按照約定支付剩余定金,因此她有權沒收已付定金。
法院判決:雙方達成的房屋買賣合同中關于“通過婚姻辦理過戶手續”的約定違背公序良俗,旨在避稅,應屬無效。除此之外,雙方約定的其余合同內容合法有效,應予恪守。由此,一審法院認定案涉房屋買賣合同系因小紅、小剛違約而導致解除,張女士主張沒收定金具有事實和合同依據,駁回了小紅、小剛的訴請。夫妻倆不服氣,又上訴至上海一中院。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張女士是否應退還夫妻倆20萬元購房定金及利息。對此,需判定本案雙方簽訂的購房合同是否有效。
上海一中院認為,其一,雙方通過婚姻辦理過戶手續的是為了逃避繳納稅款,屬于明顯的偷稅行為,且涉及數額巨大,違反了法律的強制規定,應當予以禁止。
其二,買賣雙方利用房地產登記管理的漏洞,約定買賣雙方通過先結婚后離婚的方式,完成案涉房地產所有權的變更,有違公序良俗。
其三,合同系通過“婚更”這種非法的手段實現合同目的,“婚更”條款是合同主要條款,是完成案涉房屋所有權變更、實現合同目的的唯一手段。綜上,該合同應認定為無效。
鑒于本案《房地產買賣合同》無效,定金條款亦屬無效。上海一中院遂改判,張女士返還小紅、小剛購房定金20萬元。同時,小紅、小剛對簽訂無效的《房地產買賣合同》亦存在過錯,應當承擔一定責任,故駁回了小紅、小剛要求支付利息的訴請。
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為了買房省錢而“假結婚”,這樣的夫妻看似“精明”,其實是糊涂,內中法律風險巨大。本案賣方將婚姻制度當作避稅獲利的手段,為占便宜一通操作反而竹籃打水一場空,實在是有違公序良俗及法律規定,也嚴重背離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蔡律師在此提醒,實際生活中也不乏假結婚而一方假戲真做的真實案例,大家應引以為戒。小心弄假成真,人房兩空。房屋交易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依法繳納相應稅費。房地產過戶應當遵循《民法典》《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的相關規定,通過合法手段完成交易。
對于本案當事人這一操作,你們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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