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要旨:
(1)租賃采礦權屬于一種特殊的礦業權轉讓方式,采礦權轉讓合同屬于批準后才生效的合同。根據國務院《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三款的規定,出租采礦權須經有權批準的機關審批,批準轉讓的,轉讓合同自批準之日起生效。
(2)訴訟中,采礦權租賃合同未經批準,人民法院應認定該合同未生效。采礦權合同雖未生效,但合同約定的報批條款依然有效。如果一方當事人據此請求對方繼續履行報批義務,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客觀條件允許的,對其請求應予支持;繼續報批缺乏客觀條件的,依法駁回其請求。
案例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主合同當事人雙方協議以新貸償還舊貸,除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判斷是否屬于“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情形,應當根據案情全面分析。保證人與借款人具有關聯關系,在保證合同中承諾對借款人轉移貸款用途等違反合同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并實際履行了部分主債務的,可以認定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主債務系以新貸償還舊貸。在此情形下,保證人以上述規定為由,主張不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要旨:
(1)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礎上達成的前后兩份協議,符合法律規定,合法有效,兩份協議所約定的內容均應對當事人產生約束力。當兩份合同(協議)均屬有效合同(協議),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外,如果前后兩份合同(協議)對同一內容有不同約定產生沖突時,基于意思表示最新最近,且不違反合同(協議)目的,可根據合同(協議)成立的時間先后,確定以后一合同(協議)確定的內容為準。如果前后兩份合同(協議)所約定的內容并不沖突,只是對合同(協議)的內容進行了不同的約定,因此,不能簡單地認定后一協議是前一協議的變更,或后一協議是對前一協議的補充和完善。
(2)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訴訟權利和“不告不理”是民事訴訟的重要原則,人民法院處理民商事糾紛時,只能對已訴至法院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作出判斷,除涉及國家和公共利益外,其審理和判決應以當事人請求、主張的范圍為限。
案例要旨:
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當事人基于實際交易需要而簽訂合同,在特定條件下會作出特定的意思表示,只要其意思表示是真實的,且不違背法律的強制性或者禁止性規定,即應當予以保護。
案例要旨:
(1)判斷當事人之間訂立的合同系本約還是預約的根本標準應當是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說,當事人是否有意在將來訂立一個新的合同,以最終明確在雙方之間形成某種法律關系的具體內容。對于當事人之間存在預約還是本約關系,不能僅孤立地以當事人之間簽訂的協議之約定為依據,而是應當綜合審查相關協議的內容以及當事人嗣后為達成交易進行的磋商和有關的履行行為等事實,從中探尋當事人真實意思,并據此對當事人之間法律關系的性質作出準確界定。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五條規定之精神,處分行為有別于負擔行為,解除合同并非對物進行處分的方式,合同的解除與否不涉及物之所有權的變動,而只與當事人是否繼續承擔合同所約定的義務有關。
案例要旨: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三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依照上述法律規定,儲蓄人主張與銀行成立儲蓄存款合同,應當證明其與銀行分別作出要約和承諾,符合合同成立要件。當儲蓄人依據犯罪分子偽造的存單主張與銀行成立儲蓄合同,人民法院應判定儲蓄人與銀行是否就儲蓄事宜分別作出要約、承諾。在不能認定雙方成立儲蓄合同情形下,儲蓄人依據偽造存單提起的訴訟,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存單糾紛案件的若干規定》,作為一般存單糾紛處理。
案例要旨: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合同為《擔保借款合同》,具體到該合同第四條第一款約定的目的,是為了保證款項的出借方對款項使用情況的知情權、監督權,以便在發現借款人擅自改變款項用途或發生其他可能影響出借人權利的情況時,及時采取措施、收回款項及利息。用目的解釋的原理可以得知,提供不真實的材料和報表固然會影響出借方對借款人使用款項的監督,而不提供相關材料和報表卻會使得出借人無從了解案涉款項的使用情況,不利于其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因此,借款人在借款的兩年多的時間里,從未向出借人提供相關材料和報表,屬于違約。
案例要旨:
(1)合同在性質上屬于原始證據、直接證據,應當重視其相對于傳來證據、間接證據所具有的較高證明力,并將其作為確定當事人法律關系性質的邏輯起點和基本依據。若要否定書面證據所體現的法律關系,并確定當事人之間存在缺乏以書面證據為載體的其他民事法律關系,必須在證據審核方面給予更為審慎的分析研判。
(2)在兩種解讀結果具有同等合理性的場合,應朝著有利于書面證據所代表法律關系成立的方向作出判定,藉此傳達和樹立重諾守信的價值導向。
(3)透過解釋確定爭議法律關系的性質,應當秉持使爭議法律關系項下之權利義務更加清楚,而不是更加模糊的基本價值取向。在沒有充分證據佐證當事人之間存在隱藏法律關系且該隱藏法律關系真實并終局地對當事人產生約束力的場合,不宜簡單否定既存外化法律關系對當事人真實意思的體現和反映,避免當事人一方不當擺脫既定權利義務約束的結果出現。
案例要旨: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生產易燃產品而將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未經消防驗收合格的房屋出租給承租人用于生產,租賃期間因房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導致火災發生或擴大的,出租人存在過錯,應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案例要旨:
(1)印章真實不等于協議真實。協議形成行為與印章加蓋行為在性質上具有相對獨立性,協議內容是雙方合意行為的表現形式,而印章加蓋行為是各方確認雙方合意內容的方式,二者相互關聯又相對獨立。在證據意義上,印章真實一般即可推定協議真實,但在有證據否定或懷疑合意形成行為真實性的情況下,即不能根據印章的真實性直接推定協議的真實性。也就是說,印章在證明協議真實性上尚屬初步證據,人民法院認定協議的真實性需綜合考慮其他證據及事實。
(2)當事人在案件審理中提出的人民法院另案審理中作出的鑒定意見,只宜作為一般書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七十八條的規定,鑒定意見只能在本案審理中依法申請、形成和使用。
案例要旨:
(1)對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經教育部門許可并通過民政部門登記設立的民辦學校,當事人以其系該民辦學校的實際出資人為由訴請變更舉辦人身份的,屬于行政許可范圍,不屬于民事訴訟受案范圍。
(2)對于經教育部門許可并通過民政部門登記設立的民辦學校,當事人以其系該民辦學校實際出資人為由訴請確認其出資份額的,因該類民辦學校系公益性組織,對該類學校的出資在本質上屬于向社會的捐贈,民辦學校對于已投入的資產享有獨立法人財產權,且投入的財產終極歸屬于社會而非歸屬于出資人,故出資人對學校財產不具有財產權益,其要求確認出資份額的訴請沒有法律上的財產權依據。
(3)對于沒有法律上的權利基礎的事實確認,不能作為獨立的訴訟請求。當事人訴請要求確認沒有法律權利基礎的某項事實的,人民法院應裁定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
案例要旨:車輛通過付費方式進入高速公路的法律關系,系通行者與高速公路管理者達成的有償使用高速公路的民事合同關系,高速公路管理者有及時巡視和清障的義務,以保障司乘人員在通過高速公路時的安全、暢通。通行者在高速公路駕車行駛時碾壓到車輛散落物導致交通事故的,高速公路管理者在不能舉證證明已盡到及時巡視和清障義務的情況下,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來源:法信,廈門海事法院訂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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