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因某房地產公司在案件審理中無故拒絕提供拆遷相關材料,嚴重影響法院查明案件關鍵事實,妨礙正常訴訟活動,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依法適用強制措施,對該公司罰款50萬元。近日,昌平法院將這起妨礙民事訴訟行為的罰款決定移送執行局強制執行。
在一起損害股東利益責任糾紛案件中,原告孫先生向法院提起申請,要求向拆遷人北京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調取某市場拆遷的相關資料。
案件承辦法官認為,房地產開發公司保存的市場拆遷檔案等材料對事實的認定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遂書面向該房地產公司出具調查令,要求其出具與市場拆遷相關的一系列材料。
“孫某不是被拆遷人,與拆遷工作無關,我公司無法提供調查令中所要求的證明材料。”半個月后,房地產公司向昌平法院書面郵寄了回復意見,明確表示拒絕配合調查工作,并提出了異議。
承辦法官在收到異議后,為促進案件的順利審理,親赴該公司,向其送達了《限期履行法律義務通知書》,一再釋明相關證據對案件審理的重要作用,房地產公司應當對法院調取證據予以配合,同時還告知其拒不配合調查取證的法律后果,并要求房地產公司在七日內向法院提交相關材料。但在期限屆滿后,房地產公司仍未向法院提供任何材料。
昌平法院認為,房地產公司拒絕提供相關材料的行為,已經嚴重影響了查明案件關鍵事實和案件的正常訴訟活動。為維護人民法院的司法權威和法律公信力,維護訴訟當事人合法權益,2016年11月16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昌平法院對北京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拒不配合調查取證的行為作出罰款50萬元的決定。
決定作出后,房地產公司向法院提交了拆遷相關材料,根據該材料顯示,涉及市場的拆遷款總額超過1.2億元。
2016年11月21日,該房地產公司以“已經向昌平法院提供了調查令要求調取的材料,同時提交了致歉函,悔過態度好”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復議,要求北京一中院撤銷昌平法院的罰款決定。北京一中院認為,房地產公司多次拒絕簽收司法文件,對法院簽發的調查令不予配合的行為已構成妨礙民事訴訟的行為,昌平法院依法對其罰款50萬元以示懲戒并無不當,遂駁回了該房地產公司的復議申請,維持原決定。
近日,昌平法院已依法將該決定移送該院執行局強制執行。
(郭海麗??牟文潔)
■法官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并可以予以罰款:(一)有關單位拒絕或者妨礙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本案中,北京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多次明確拒絕配合法院調取相關證據的行為,已經嚴重妨害了正常的民事訴訟。為了排除干擾,維護正常的訴訟秩序,保障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法院依法采取了罰款的強制手段。
民事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不僅應當正確行使訴訟權利,而且應當自覺履行相應的訴訟義務,同時,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也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積極履行協助義務,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礙正常訴訟活動的進行。否則,對于實施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主體,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采取強制措施,保障訴訟的順利進行,促進全社會形成尊法守法學法用法的良好氛圍,維護司法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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