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女子侄女表述,女子是十五年前流浪到他們家,當時已患有精神疾病。女子沒有戶口,且不配合警方尋親,他們便將其收留,和她的二叔一起生活,并有了兩個孩子。以當時女子情況來看,女子與二叔不可能辦理結婚登記,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權利義務關系。即使真若辦理了結婚登記,該婚姻關系也應屬無效。《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規定,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也就是說需要結婚人員能夠正常做出意思表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本人無法做出有效的意思表示,所以無法結婚。
二、男方一家的“收留”行為真實性有待商榷,與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發生性關系可構成強奸罪。
男方需要承擔何種法律責任應分為兩種情況來看。首先若是事實真如女子侄女所說,女子流浪至他們家時已報警尋親但未果,因此男方一家只能收留女子,則收容流浪精神病人這一行為并不違法。但女方兩年內便為男方產下兩子,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女方不能辨認自己的行為,在法律上其不能作出有效的性同意,男方行為將涉嫌構成強奸罪。該種情形并非個案,安徽農民劉華姬與從路邊領回家的精神病女子同居13年,安徽省亳州中院對該案作出二審判決,認為劉華姬犯強奸罪,但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且對被害人長期照顧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養育多名子女,劉華姬構成強奸罪但可從輕處罰,綜合考量判處劉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1984年4月聯合發布的《關于當前辦理強奸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規定,“明知婦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癡呆者(程度嚴重的)而與其發生性行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應以強奸罪論處。”該規定雖然已經于2013年1月18日失效,但規定中的此項內容一直被司法實踐和理論所秉持。精神病女子沒有性防衛能力,因此只要發生了性關系,即使雙方共同生活并撫養小孩,男方也構成強奸。
至于侄女所述內容真實性,應查詢當年報警回執便可知曉。值得深思的是,侄女所言尋親理由是“家里條件不好,嬸嬸沒有戶口,我就想著幫嬸嬸找到家人,把戶口上了,才能享受相關政策”簡而言之就是想以女子精神疾病身份領取國家補貼,享受優惠政策。而文中又提到女子兒女正處于8歲、12歲,正是需要讀書花錢的年齡,且女子此時“病得更嚴重了”,可以看出其在男方家庭應并未得到善待或無力善待。女方家庭“曾四處尋找妹妹并報了警,但一直沒有她的任何消息”是否可以據此揣測,這么多年來男方一家并未持續嘗試為女子尋親,而是經濟情況無法支持,且女子病情持續加重的情況下,才想起為女子尋親呢?
若是第二種情況,女方并不是真如侄女所說是流浪至其家被收留,而是被拐賣至此,則男方不論是作為拐賣方還是買方,都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如前兩年徐州豐縣女子遭鐵鏈囚禁生八孩一案,法院判決被告人董志民犯虐待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九年。判決被告人時立忠、桑合妞、譚愛慶、霍永渠、霍福得犯拐賣婦女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十年、十三年、八年六個月和八年,并處罰金。對于其在男方家庭的具體情況我們尚不得知,但若是女方真是遭拐賣而并非流浪被收留,則男方可能需承擔刑事責任。
福州律師蔡思斌
2024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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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歲翩翩少年張某,原本應在學校無憂無慮刻苦學習,不料年少無知,一時興起與小女友(13周歲)在出租屋內偷嘗禁果。女方父母得知后徑直報案。很快,張某就被公安機關以涉嫌強奸罪刑事拘留,并關押在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張某父母獲知張某被刑拘后緊張萬分,被害人未滿13周歲,依法屬幼女。依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由此,倘若張某所涉罪名成立,那么將面臨數年牢獄之災,也意味著其年少時光將在監牢度過。
為此,張某家屬找到蔡思斌律師團隊提供刑事辯護法律服務,并聘請蔡思斌、唐山律師擔任張某案審查起訴、法院階段的辯護人。經過溝通,蔡思斌律師發現張某即便構罪,但仍存有諸多減輕、從輕的量刑情節,有判處緩刑可能。案件中張某未滿15周歲,作為未成年人依法可減輕處罰。尤其,本案張某行為與一般暴力性侵行為系存在較大區別,暴力程度輕微,主觀惡性不明顯,更難排除女方半推半就,因羞怯心理報案的可能。
針對上述情況,蔡思斌、唐山律師向檢察機關申請調閱案件全部卷宗材料予以認真審查,蔡思斌律師更是多次前往看守所會見張某核實卷宗情況。在會見過程中,張某多次向蔡思斌律師哭訴,其并未有暴力行為,其對自身行為悔恨不已。經過再三核實案件事實,兩位律師認為本案所謂“強奸”行為實際上符合“半推半就”的行為特征。本案特殊之處在于被害人系幼女,針對幼女的性侵類案件,即便未違背幼女真實意愿發生性行為,從保護其權益的角度出發,也應擬制行為人構成強奸罪,公訴機關的罪名認定并無不當。因此,張某已然構罪。
經過蔡思斌律師團隊的上述分析,張某及家屬也更加深刻體會到相關行為對女方身心帶來的不利后果,為此多次找到女方家屬賠禮道歉,最終,女方家屬同意對張某予以刑事諒解。
此后,蔡思斌、唐山律師結合案件特殊性并從法理、情理角度多方位向檢察機關、法院闡述辯護觀點:“本案是屬戀愛關系所引發的未成年人性侵案件,張某在案件中所造成的社會危害較輕,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悔罪態度明顯,系初犯、偶犯等量刑情節。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規定,希望司法機關秉承“雙向保護”、“教育挽救”的政策方針對張某減輕處罰,并判處緩刑。”經過審理,檢察機關及法院認同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當庭變更量刑建議,建議法庭對張某適用緩刑。法院經過評估也采納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并判處張某緩刑。
張某近日已走出看守所,并回歸學校繼續學習。當然,案件緩刑并非意味著張某免于刑罰,更是警戒張某應迷途知返,否則未來仍將前往監牢服刑。
最后,本案順利解決,除了辯護人的努力也離不來經辦檢察官及法官守護“未來”的責任擔當,正如經辦法官對張某的法庭教育,希望通過該案能讓張某吸取教育,加強自己文化知識的學習,同時多學些法律知識,真誠悔過,以一個新的面貌對待生活,做一個堂堂正正對社會有益的人。……其對未成年人犯罪的真心幫扶讓人感動。同樣,可憐天下父母心,張某父母為孩子的四處奔波焦慮的眼神也不禁讓人動容,真心希望眾少年能珍惜當下學習時光,畢竟“花有重開日,人無再少年。”
業福州離婚、繼承律師、福州房產律師、福州公司律師、福州刑辯律師–蔡思斌律師在長期關注、搜集福州以及其他地區法院審判實例,并結合自身多年辦理婚姻、繼承、房產案件、公司法務及刑事辯護經驗的基礎上歸納、編輯、原創而成。轉載請注明出處。
蔡思斌
2021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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