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房屋租賃 承租人 拆遷利益歸屬?
裁判主旨:國有土地上房屋的被征收人限定為所有權人。拆遷時,基于所有權的產生的諸如調換安置房、區位補償、舊房補償、按期搬遷獎勵、貨幣獎勵、公攤補償等拆遷權益均屬被拆遷人享有。房屋的承租人,不享有訴爭房屋的拆遷權益。
案情簡介:
原告系被告下屬企業職工。1994年12月20日,福州鐵路分局福州建筑段房管所(后改制歸屬于被告南昌鐵路局)向原告發放了住房證,載明訴爭房產火車站新村11棟24號(面積28.82平方米)由原告居住,每月租金2.6元。2004年5月14日,原告向福州市新店房地產開發公司購買了位于晉安區新店鎮西園路663號西園新苑X#樓XXX復式單元經濟適用房,并于2006年12月31日辦理權屬登記手續。2012年3月16日,因火車北站片區危舊房改造鐵路文化宮收儲地項目拆遷需要,訴爭房產列入拆遷范圍。
原告認為,2011年12月29日南昌鐵路局出具《關于路局審議通過的通知》房綜(2011)58號文,載明搬遷范圍為福州鐵路文化宮地塊規劃紅線范圍內未售鐵路住宅(新村4、7、8、9、10、11、12棟);搬遷對象為三種,其中第三種為購買過房改房、經濟適用房、建設拆遷安置房等的承租人及配偶,對該種情況的承租人除享受一次的搬遷補助費外,不享受其他任何待遇。原告被被告南昌鐵路局列為前述文件中第三種對象。
現被告與有關房屋征收部門簽訂了補償安置協議,卻未給予原告任何補償。原告遂訴至原審法院。
法院觀點:
晉安法院:2011年1月21日頒布實施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明確將被征收人限定為所有權人。本案訴爭房屋屬國家福利政策租賃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的性質,其權屬仍屬于被告南昌鐵路局。基于所有權的產生的諸如調換安置房、區位補償、舊房補償、搬遷獎勵、貨幣獎勵、公攤補償等均屬于拆遷權益。原告作為承租人,不享有訴爭房產的拆遷權益。故原告關于被告應支付原告賠償金、區位補償、舊房補償、搬遷獎勵、貨幣獎勵和公攤補償的主張,于法無據,不予支持。鑒于原告系訴爭房屋的承租人,被告在《關于路局審議通過的通知》中同意給予承租戶一次性搬遷補助費,故被告應按照每平方米50元支付原告安家補助費1441元(50元/平方米*28.82平方米)以及搬遷補助費200元。為此,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的規定,判決:一、被告南昌鐵路局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楊毅安家補助費1441元、搬遷補助費200元,合計1661元;二、駁回原告楊毅的其他訴訟請求。
福州中院:福州市人民政府《火車北站片區危舊房改造鐵路文化宮收儲地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系依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福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意見(施行)》的相關規定作出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據此,國有土地上房屋的被征收人限定為所有權人。訴爭房屋系被上訴人所有,基于所有權的產生的諸如調換安置房、區位補償、舊房補償、按期搬遷獎勵、貨幣獎勵、公攤補償等拆遷權益均屬被拆遷人即被上訴人享有。上訴人作為訴爭房屋的承租人,不享有訴爭房屋的拆遷權益。《福州市房屋征收補償實施細則》于2013年5月20日起施行、《福州市房屋征收補償實施細則補充規定》于2014年10月24日施行,而福州市人民政府將本案訴爭房屋在內土地、房產納入征收范圍的征收決定及征收補償方案系于2012年3月16日作出的,上述細則及其補充規定不適用于本案。故上訴人主張依據上述細則及補充規定,要求被上訴人支付區位補償、舊房補償、搬遷獎勵、貨幣獎勵和公攤補償等,缺乏依據,原審法院不予支持,并無不當。
《福建省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被征收住宅為國有直管公房,承租人可以繼續承租產權調換房屋。符合當地政府公房購買規定的,承租人還可以選擇購買公房產權。征收單位自管公房的,參照前款規定執行。”該規定所述權利屬于公房管理法律關系調整范疇,上訴人是否享有繼續承租產權調換房屋、購買公房產權等權利,應根據公房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判斷,屬于另一法律關系。上訴人如主張其享有上述權利,可另行主張。上訴人在本案中主張因被上訴人未向其交付安置房,故應向其支付賠償金,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蔡思斌律師評析:
過去處理房屋租賃期間遇到拆遷情況,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13條第2款“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及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規定,承租人是可以獲得拆遷利益的。但需要注意的是,本條例已被2011年1月21日頒布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廢止,不再具備法律效力。《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因此,被征收人已經被限定為所有權人,而包括調換安置房、區位補償、舊房補償、按期搬遷獎勵、貨幣獎勵、公攤補償等拆遷權益均屬被拆遷人即房屋所有權人享有。承租人無權享有拆遷安置權益。
來源于福州房產律師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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