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院民一庭
第三人撤銷之訴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修改后新增加的訴訟程序,近年來,全市法院已經審結了一批第三人撤銷之訴案件,初步積累了一定的審判經驗,也發現了一些問題。市高院民一庭對這些審判經驗和問題進行了總結和提煉,多次召開研討會,并征詢專家學者意見,目前,部分問題取得了基本共識,部分問題分歧仍然比較大。現將形成基本共識的部分匯總如下,供全市法院民庭在審判工作中參考。
一、案由
在最高人民法院案由規定未作修訂前,案由統一暫定為“第三人撤銷之訴(爭議基礎法律關系案由/原生效裁判確定的案由)”,如第三人撤銷之訴(所有權確認糾紛)。
二、管轄和審判組織
第三人撤銷之訴案件由作出原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法院管轄。
原訴二審程序中,上訴人撤回上訴或者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審結的案件,由原一審法院管轄。
第三人撤銷之訴一般由原審判庭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
三、第三人范圍
有權提起撤銷之訴的第三人限于《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原審訴訟的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
經審查,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原告不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第三人的,裁定駁回起訴。
四、歸責于第三人未參加訴訟的處理
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經審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民訴解釋》)第二百九十五條規定屬于因可歸責于第三人的事由未參加原審訴訟的,裁定駁回起訴。
五、起訴期間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六個月”性質上屬于法定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關于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第三人逾期提起撤銷之訴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三人在法定起訴期間內通過另行提起普通民事訴訟、申請再審等其他方式尋求救濟的,起訴期間不因此而中止、中斷或延長。
第三人對起訴未超過法定期間提交相應證據證明。
六、民事權益的范圍
從目前的審判實踐來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受侵害的“民事權益”通常是指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股權等。
多數意見認為,以金錢債權受到侵害為由提起撤銷之訴的,一般裁定駁回起訴,但原訴當事人利用訴訟轉移財產、逃避執行以致享有金錢債權的第三人無法行使撤銷權的除外。
七、就婚姻案件財產部分提起撤銷之訴的處理
第三人認為婚姻案件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關于財產部分的處理有錯誤,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就對其不利的財產處理內容提起撤銷之訴。
八、當事人的訴訟地位
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依據《民訴解釋》第二百九十八條規定確定當事人的訴訟地位。
第三人要求撤銷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與原審案件處理結果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其他案外人申請作為第三人撤銷之訴案件中的第三人參加訴訟的,一般不予準許。第三人要求變更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法院可視案件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允許其他案外人申請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九、訴訟請求的確定
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的,訴訟請求應當表述為:請求撤銷原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或者改變原生效判決、裁定的全部或部分內容。原審案件當事人一般不得提起反訴。
第三人對原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主文無異議,僅對事實認定及裁判理由提出異議并要求撤銷或變更的,經法院釋明第三人堅持該訴訟請求不變更的,裁定駁回起訴。第三人另行起訴后,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認定的事實符合《民訴解釋》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應當依據該規定處理。
十、訴的合并
第三人在撤銷之訴中同時對原審訴訟標的提出確認權屬、履行合同等主張實體權利的訴訟請求,如果該請求系作為認定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的權利基礎的,一般應當合并處理,但第三人與相對方之間約定有仲裁或管轄協議、合并審理會導致案件過分遲延或涉及其他案外人利益的除外;對于前述之外的其他訴訟請求,法院不予處理,并告知第三人可另行起訴。
多個第三人對同一判決、裁定、調解書提起撤銷之訴的,可以合并審理。
十一、保全程序的適用
第三人在撤銷之訴案件中申請對原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主文確定的特定標的物采取保全措施,并依法提供相應擔保,經審查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保全條件的,應予準許。但該特定標的物正處于執行程序的,適用本意見第十二條的規定。
十二、訴訟期間的執行
第三人撤銷之訴案件審理期間,不中止原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執行。法院經審查認為第三人的訴訟請求確有理由,且其已提供充分、有效擔保的,可依第三人申請裁定在其請求撤銷或變更范圍內中止執行。審理第三人撤銷之訴案件的機構作出中止執行裁定后,應當及時告知相關法院執行機構。
十三、審理范圍和訴訟請求的處理
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審理應當以第三人的訴訟請求為依據,不得超出訴訟請求范圍。法院應當釋明第三人提出支持其訴訟請求的全部事實、理由和依據。經審理第三人訴訟請求確有理由的,應當判決撤銷原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損害第三人權益的內容;第三人同時主張其實體權利的訴訟請求成立,且要求做出改變判決的,可以對原生效判決、裁定損害其權益的內容做出改變判決;第三人主張原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有錯誤或者其權益受到侵害的證據不足,訴訟請求不成立的,應當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原審訴訟在審理程序上是否存在錯誤不屬于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審理范圍。
原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部分內容被撤銷的,未撤銷部分繼續有效;原二審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被撤銷的,原一審判決、裁定視為同時撤銷;法院判決改變的內容對全部當事人有效。
十四、判決主文及理由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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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區分以下情形處理:
(一)法院判決撤銷原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全部或部分內容的,表述為:撤銷北京××法院××號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第×項)。
(二)法院判決改變原生效判決、裁定全部或部分內容的,表述為:撤銷北京××法院××號民事判決裁定(第×項),并判決駁回原訴原告相應的訴訟請求;或者表述為:改變北京××法院××號民事判決裁定(第×項)為:××××。
(三)法院判決撤銷原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損害第三人權益內容的,應在判決理由中告知第三人以及原訴當事人對法院判決撤銷范圍內的民事權利義務仍有爭議的,可以另行起訴。
(四)法院判決撤銷原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中損害第三人利益的部分內容的,應在判決理由中告知原訴當事人認為剩余部分內容利益失衡或者原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作出的基礎已不存在的,可以依據審判監督程序處理。
十五、調解的適用
第三人撤銷之訴審理過程中,第三人與原訴當事人自愿達成調解協議的,法院可以出具調解書。為避免該調解書與原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之間的沖突,調解書中可以表述原訴當事人放棄申請對原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執行,但不能有撤銷原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表述。
第三人在撤銷之訴中同時對原審訴訟標的提出確認權屬并合并審理的,對于該確權之訴的調解,法院應當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調解,防止出現虛假訴訟。
十六、訴訟費用
第三人撤銷之訴案件應當根據第三人提出撤銷請求范圍所涉及的金額或價款為基數計算訴訟費用的繳納數額,撤銷請求不涉及財產標的的,按件收取。
多數意見認為,第三人撤銷之訴案件對原訴案件受理費、保全費不予處理,但法院作出改變判決的除外。
十七、重復起訴的處理
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被判決駁回后,在法定期限內又以其他理由對同一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提起撤銷之訴的,多數意見認為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十八、上訴
第三人撤銷之訴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裁定的,有權依法提出上訴,但一審法院判決駁回第三人要求撤銷或者改變原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的,原訴案件當事人不得提出上訴。
十九、標的物轉讓情形的處理
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主張的特定標的物在原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生效后已經轉讓給案外人,經審查第三人請求確有理由的,可以判決撤銷該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但不得直接對案外人受讓的標的物進行處理。第三人可另行提起訴訟與案外人解決相關爭議。
二十、第三人撤銷之訴與當事人申請再審
第三人撤銷之訴案件審理期間,原訴當事人對原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申請再審的,應當中止第三人撤銷之訴案件的審理,再審申請被駁回的,應當恢復第三人撤銷之訴案件的審理;法院依法提起再審的,受理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法院應當裁定終結訴訟,將第三人的訴訟請求并入再審程序并按照《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三百零二條的規定處理。
二十一、第三人撤銷之訴與案外人申請再審
案外人認為原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存在錯誤損害其合法權益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經審查該案外人屬于原審訴訟遺漏的必要共同訴訟當事人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并告知其依據《民事訴訟法》解釋第四百二十二條規定處理。
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后,經審查該第三人作為案外人曾經申請再審已被法院以實體性理由裁定駁回的,對該第三人撤銷之訴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二十二、第三人撤銷之訴濫用的處罰
第三人與原訴一方當事人惡意串通濫用撤銷之訴訴權的,法院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理。權益受到侵害的對方當事人有權要求賠償相應損失。
二十三、適用
本紀要僅供參考,與新頒布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不一致的,從新規定。
2016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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