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人民法院報
案例6
於國軍販賣毒品案
——多次零包販賣毒品,依法嚴懲
(一)基本案情
於國軍,男,漢族,1969年12月11日出生,農民。
被告人於國軍多次向吸毒人員販賣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計15.4克。其中,2015年11月至2016年2月間,於國軍先后17次向陳某販賣甲基苯丙胺共計13克;2016年3月,於國軍先后2次向呂某某販賣甲基苯丙胺共計2.4克。2016年4月14日,公安人員在於國軍家中將其抓獲,當場查獲甲基苯丙胺12.09克。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浙江省岱山縣人民法院一審,浙江省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
法院認為,被告人於國軍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而販賣,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於國軍販賣甲基苯丙胺數量較大,且多次販賣,應依法懲處。據此,依法對被告人於國軍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上述裁判已于2016年12月21日發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
零包販毒(一般指販毒數量10克以下)作為末端毒品犯罪,是吸毒者獲得毒品的直接渠道。由于我國吸毒人數龐大,零包販毒案件在毒品犯罪案件中所占比例較高,社會危害不容忽視。要有效遏制毒品蔓延,控制毒品犯罪增長,在嚴厲打擊大宗毒品犯罪的同時,也必須依法打擊零包販毒犯罪。本案被告人於國軍每次販賣甲基苯丙胺僅1克左右,但其販賣毒品近20次,共計15.4克,同時,從其家中查獲12.09克毒品,亦應計入其販賣毒品的數量。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三款規定,販賣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人民法院根據於國軍多次販賣甲基苯丙胺共計27.49克的事實,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體現了對此類末端毒品犯罪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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