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美麗系被告張清與王建國婚生之女,被告張清與王建國于2007年5月1日辦理了離婚手續,原告王美麗在父母離婚后一直和母親居住生活至結婚前。2018年8月10日,原告王美麗與男友王某鵬確立戀愛關系并在男友王某鵬家舉辦訂婚宴,男友王某鵬家通過中間人王某華交給被告張清彩禮款120000元,原告王美麗與男友王某鵬于2018年8月30日舉行結婚儀式,并于2019年4月3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于2019年1月9日生育一男孩。在被告與原告一起生活期間,被告替原告償還了網絡貸款17500元,在原告結婚時被告陪送原告現金10000元,并為原告購買金項鏈一條、購買鉆戒一枚,購買情侶表及衣物。2020年3月份因原告小產被告給原告現金2000元。
在原告結婚后,因原告生活所需,被告通過銀行卡轉賬給原告現金合計67620元。
原告王美麗結婚后,被告張清獨身租房生活,主要經濟來源為打零工和其所有3畝地旱田年租金約1000元維持生活。
長春雙陽法院觀點:
本案經長春市雙陽區人民法院審理,長春市雙陽區人民法院認為,按照當地風俗習慣,女方收受的彩禮主要根據其家庭經濟狀況,由女方家庭用于辦理婚宴、置辦嫁妝等,該彩禮在未轉化為女方財產前,并不必然成為女方個人財產。原告主張與被告成立彩禮的保管合同關系,于法無據。
蔡思斌律師評析:
?彩禮,是男方在結婚時按照當地習俗給付女方和女方家庭的禮金。通常女方家庭在收到彩禮后或是全部交給女方個人,或是留下部分用于婚宴等開支后再加上嫁妝在女方出嫁當天一并隨禮給女方。也就是說,彩禮包含著婚宴支出等費用,在女方家庭收到彩禮并給付女方之前,并非當然的都屬于女方個人財產。只有在女方家庭確定并直接給付到女方手上的才能轉化為女方個人財產。在上述案例中,彩禮由女方母親收取,其后女方母親已經支付了婚宴費用,并向女方轉賬大額款項,為女方償還債務等,在此情形下,女方又以母親只是代為保管彩禮為由要求母親返還彩禮,顯然于法于情都不應得到支持。
案例索引:長春市雙陽區人民法院(2021)吉***2民初***號,以上涉及人名均為化名
蔡思斌
2021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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