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增資協議? 解除? 合同法? 公司法
裁判主旨:認股人繳納股款后,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內通過法定程序將其吸納為股東的,認股人可以解除認股協議要求退還出資款。
案情簡介:
2009年11月17日,袁愛國以“武漢市新陽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的名義承接天賜公司投資新建的養殖場,雙方簽訂《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合同中約定工程造價1300000元,以工程竣工驗收為準,工期80天;付款方式:天賜公司按進度向袁愛國支付已完成工程量的三分之一價款,每次約100000元,剩余款項決算后,其中50%在一年內分期給付,另50%入股天賜公司的養雞項目。2011年10月5日,工程竣工驗收后,雙方對工程款進行結算,袁愛國承接的工程總價款為3130210元。2011年12月22日,袁愛國與天賜公司簽訂《入股協議》,約定袁愛國以天賜公司下欠的工程款700000元入股天賜公司雞場項目,準確的股本比例經精確測算后經工商注冊后正式生效。《入股協議》簽訂后,天賜公司遲遲未對袁愛國入股700000元進行準確的股本比例精確測算,也未辦理工商變更登記。袁愛國認為《入股協議》未生效,其本人亦未作為實際股東參與養殖場的經營,故訴請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解除之間簽訂的《入股協議》,并要求天賜公司支付工程款700000元及利息損失(從結算工程款后約定一年付款日時即2012年10月6日起按日萬分之五計息)。
法院觀點:???????????????????????????
武漢新洲法院:袁愛國以“武漢市新陽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的名義承接天賜公司投資新建的養殖場,工程竣工驗收,雙方對工程款進行結算后,袁愛國將工程款700000元入股天賜公司,雙方簽訂《入股協議》,雙方意思表示真實,雙方亦無異議,該《入股協議》依法成立,合法有效。雙方簽訂《入股協議》內容包含兩個含義,一為雙方約定袁愛國將天賜公司所欠工程款700000元債權入股,二為雙方約定袁愛國的出資以其準確的股本比例經精確測算后經工商注冊正式生效。上述《入股協議》簽訂后,天賜公司有義務對袁愛國的入股資金進行精確測算,但未組織人員或委托他人對袁愛國的入股資金進行精確測算,又未辦理工商變更登記,致使袁愛國不能實現合同的目的,天賜公司屬于根本違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故袁愛國可以解除合同,故對袁愛國主張解除雙方《入股協議》的請求予以支持。雙方解除合同后,天賜公司應當支付袁愛國工程款700000元。雖然天賜公司遲遲未辦理工商變更登記,但袁愛國也一直未提交書面請求,致使袁愛國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自身也有一定過錯,故對袁愛國要求天賜公司賠償利息損失的請求不予支持。雙方簽訂《入股協議》后,因雙方的原因,雙方對精確股本的測算不能達成一致意見,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袁愛國還不是天賜公司的合法股東身份,天賜公司辯稱袁愛國不能撤資的行為與事實不符,對此不予采信。
武漢市中院:本院認為袁愛國與天賜公司簽訂的《入股協議》系自然人與法人之間設立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袁愛國與天賜公司于2011年12月22日簽訂《入股協議》,并按照協議約定履行了出資義務,至2014年12月23日,袁愛國向法院提起訴訟時,天賜公司仍未確定袁愛國入股的份額,也未確定袁愛國的股東身份,使袁愛國希望與天賜公司其它股東同步成為公司股東享有股東權利的目的不能實現,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情形。因此,袁愛國依法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原審法院判決解除袁愛國與天賜公司簽訂的《入股協議》并無不妥,對天賜公司關于繼續履行合同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蔡思斌律師評析:
增資協議屬于合同的一種,其履行與基礎問題,除受《公司法》調整外,還應適用《合同法》的相關規范。人股權繳納股款后,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內通過法定程序將其吸納為股東的,認股人可以解除認股協議要求退換出資款。
實務中,法院處理此類案件適用的法律條文主要是《合同法》第94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同時結合《公司法》相關規定予以綜合認定。
另至于訴訟中公司表示吸納原告作為股東所提交的相關證明、決議等,因有違誠實信用原則,一般實務中法院不予確認。?
本文摘錄于福州商事審判觀察匯編。福州商事審判觀察系蔡思斌律師在長期關注、搜集福州地區及其他法院商事審判實例,并結合自身多年辦案經驗的基礎上歸納、編輯、原創而成。轉載請注明出處。此文中所涉及姓名均為化名。
案例索引:
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鄂武漢中民商終字第02050號“袁愛國與武漢天賜養殖有限公司企業債權轉股權合同糾紛案”,見《袁愛國與武漢天賜養殖有限公司企業債權轉股權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審判長鄧萬杰,審判員廖艷平、陶歆),載《無訟案例》(2016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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