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保險公司認為原告楊某某于事故發生時已65歲,根據勞動法等相關規定,楊某某早已超出法定退休年齡,且未提供有效工作證明,不應支持誤工費。楊某某提供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和村委會出具的證明不能證明其從事相關勞動。楊某某承包的土地由三人共同承包,也沒有證據證明該土地收入實際為楊某某所得;村委出具的證明系楊某某單方出具,不具有真實性和關聯性,楊某某稱常年在外地和本地打工,提供勞務,主張誤工費應該提供勞動合同或者勞務合同,收入的銀行流水等。楊某某現有證據不能證明誤工的事實,法院不應支持其主張。
不過一二審法院判決倒是接地氣、通情理,仍然是按2020年度河南省農、林、牧、漁業標準認定楊某某誤工費為19148.49元(2020年度河南省農、林、牧、漁業標準50282元/年÷365天×139天)。
二審河南鶴壁中院法院判決:法律規定六十周歲退休年齡,是賦予勞動者的休息權。而勞動者因個人和家庭生活需要,在身體允許的條件下從事勞動生產,并不違反法律規定,況且,隨著人民生活水平和醫療保健條件的提高,勞動者延遲退休年齡已是大勢所趨。因此,大地財險深圳公司僅以楊某某已年滿六十周歲即否定其有權取得誤工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案中楊某某作為淇縣黃洞鄉西掌村的村民,村委會的證明對其村民的情況如是否有勞動能力及從事什么勞動等,并非絕對沒有證據效力。結合楊某某在事故發生時行進路線、二審到庭后本人陳述工作地點及本院對其觀察情況來看,楊某某的體貌特征,符合體力勞動者的生理狀態,本院確信其具備實際勞動能力且存在誤工情況。因此,一審法院根據本案事實參照相關行業平均工資標準計算誤工費,并無不當。
蔡律師非常認可法院判決。說句實話,現今農村滿六十周歲仍然下地干活或者外出打短工的老人比比皆是,真正能在60周歲之后即可無需勞動安享晚年的農村老年人百中無一。而農村老人外出打工,大多是季節性或臨時性的短工,你要讓受害人提供所謂勞務合同、固定工資流水幾無可能。法律雖然不單純是情理,但一定程度上依然要依據情理判斷。二審法官很果決,極具人性化,在判決書敢于寫上“對其觀察來看”,敢于從楊某某的體貌特征認定其具備實際勞動能力那是相當不容易。
本案系人民法院案例庫案例,也就是說以后超過退休年齡的老年人能否主張誤工費不應該成為爭議問題。只要當事人確有一定的實際勞動能力且能提供包括村委會或其他組織的證明就可以主張。當然,城鎮戶口老人亦可以照此推理。再進一步而言,即便是已享受退休待遇,但如能證明退休后仍然有勞動的,其仍可主張誤工費。不過,此時證據要求會更嚴格些。
人民法院案例庫編號:2023-07-2-001-003 (2022)豫06民終2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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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律師蔡思斌
2024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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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平均工資標準計算方法的歷史沿革。
日平均工資標準的計算方法的歷史沿革,我國分為三個階段:
①2000年3月27日之前;
②2000年3月27日至2008年1月2日;
③2008年1月3日至今。
二、目前計算受害人日平均工資標準的誤區。
日平均工資是計薪月份剔去法定休息休假時間后,在計薪天數21.75天內每天創造的勞動價值。
統計部門發布的行業年平均工資額,是行業或區域的職工非加班正常工作情況下在年計薪天數261天(月計薪天數21.75天/月×12個月)內的數額。
出院后繼續休息養傷期間,其概念并不能與未受傷時休假的概念等同。
在計算日平均工資問題上,主持調解的民警也罷,法庭的法官也罷,都不存在自由裁量權。
三、法庭辯論終結時省市自治區直轄市統計局未公布上年度統計數據的解決方法。
每年1月至5月底辯論終結時,上一年度的統計數據必然還沒有公布,只能按省市自治區直轄市統計局公布的前一年度在崗職工分行業年平均工資統計數據計算受害人的誤工費。
四、誤工費計算公式:
誤工費=誤工天數(住院天數+醫療機構出具的出院后休息天數;或司法鑒定機構確定的誤工損失日)×日平均工資標準;日平均工資標準=受害人年固定工資(工資不固定時為省市自治區直轄市統計局公布的上年度該行業年平均工資標準)÷12個月÷21.75天/月(法定月計薪天數)。
五、關于受害人誤工費參照行業標準的確定問題
受害人收入如果不固定,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省、直轄市、自治區)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參照”包括相同或相近行業在崗職工主體身份的參照和年工資標準的參照兩方面。情形有二:
其一,受害人是國有經濟單位職工,但工資收入不固定,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省、直轄市、自治區)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在崗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其二,受害人并不是國有經濟單位職工,而是私營企業、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職工,或雖然是農民,但從事有關行業,工資收入不固定,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也應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省、直轄市、自治區)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在崗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六、受害人工資構成問題。
根據法律規定,工資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一)計時工資;(二)計件工資;(三)獎金;(四)津貼和補貼;(五)加班加點工資;(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七、受害人因受傷請假,單位扣發的工資額是否就等同于訴訟請求中的誤工費標的額?
受害人每月工資收入固定時,誤工費的數額不能簡單適用“損失填補原則”按照因受傷害單位少發的工資收入數額確定。
一、護理人員護理前是否有收入,是計算護理費應首先解決的問題。
1、如果護理人員護理前屬于城鎮居民或從農村流入城鎮的農民沒有找到工作未取得收入者。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統計局沒有公布過,這給了法官自由裁量權。
2、如果護理人員護理前屬于某單位有固定工資收入者,以其固定工資收入作為計算標準。
3、如果護理人員護理前從事農林牧漁業之外的職業,工資收入不固定,應按照法庭辯論終結時上年度受訴法院所在地(省、直轄市、自治區)相同或者相近行業在崗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護理費。
4、如果護理人員護理前從事農林牧漁業,工資收入不固定,應按照法庭辯論終結時上年度受訴法院所在地(省、直轄市、自治區)農林牧漁業在崗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護理費。
護理人員從事農業生產勞動,屬于有收入的人員,但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即使村委會出具證明,證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狀況,也不會被加害方所認可,還會被要求進一步舉證,以佐證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狀況,該舉證義務無窮無盡,無法完成。
二、護理人員人數的確定問題。
應視傷者傷情輕重而定。如受害者住院后臥床,生活能部分自理,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如受害者住院后臥床,生活根本無法自理,甚至傷情危重,需要陪護人員搬移檢查診斷、手術,則傷者有權主張兩名護理人員的護理費,盡管醫療機構沒有出具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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