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人民法院報
案例2
蔡志雄販賣、制造毒品案
——伙同他人制造、販賣毒品,數量特別巨大,罪行極其嚴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蔡志雄,男,漢族,1973年8月2日出生,農民。
2013年7月,被告人蔡志雄以辦廠生產膠水為名,租賃位于廣西壯族自治區合浦縣閘口鎮內的一處養豬場,并出資在此秘密建造制毒窩點。同年9月至12月間,蔡志雄先后組織周育強、廖林生、翁火勝、陳建文(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人,在該窩點內制造毒品氯胺酮(俗稱“K粉”),并將制成的部分氯胺酮在合浦縣進行販賣。同年11月底,在制造出最后一批氯胺酮后,陳建文將氯胺酮運至合浦縣廉州鎮某小區3棟1B3車庫存放。同年12月15日20時許,陳建文受蔡志雄指使,伙同廖林生向他人販賣氯胺酮時被抓獲,公安人員當場從陳建文駕駛的面包車內查扣氯胺酮19862克。隨后,公安人員在該小區2棟1單元102室抓獲周育強、翁火勝,在該室陳建文居住的房間內查扣氯胺酮861克,在上述車庫內查扣氯胺酮125827克,在上述養豬場等處查扣一批制毒設備和原料。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最高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了死刑復核。
法院認為,被告人蔡志雄明知氯胺酮是毒品,而伙同他人制造、販賣,其行為已構成販賣、制造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蔡志雄出資租賃制毒場地,購買制毒設備和原料,糾集人員制造毒品,并指使他人將制造出的部分毒品予以販賣,起主要作用,系罪責最為嚴重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指揮和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蔡志雄制造、販賣毒品數量特別巨大,社會危害極大,罪行極其嚴重。據此,依法對被告人蔡志雄判處并核準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罪犯蔡志雄已于2017年5月5日被依法執行死刑。
(三)典型意義
氯胺酮是一類精神藥品,具有麻醉作用,濫用氯胺酮會產生認知障礙、引起幻覺,危害很大。近年來,濫用氯胺酮等合成毒品的人數呈上升之勢,制造氯胺酮犯罪多發,個別地區較為突出。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制造、販賣氯胺酮犯罪案件。被告人蔡志雄系廣東籍人員,為牟取非法利益,在廣西糾集多人制造出大量氯胺酮并進行販賣,案發后查獲的成品數量達140余千克,社會危害極大,罪行極其嚴重。人民法院根據蔡志雄犯罪的事實、性質和具體情節,依法對其判處死刑,體現了對制造毒品這類源頭性毒品犯罪的嚴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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