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人民法院報
本報訊??消費者參與某電器公司舉行“0”元購買凈水機、分期返還購機款活動,而該公司在返還一部分款項后卻拒絕返還余款。近日,山東省茌平縣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該買賣合同糾紛案,判令被告電器公司履行協議,繼續向原告袁某返還余款,直至返夠全部購機款為止。
原告袁某訴稱,2016年3月23日,原告在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設立在楊屯鄉某家電銷售處購得凈水機1臺,電器公司在原告家中與原告簽訂購機協議。協議約定:某品牌凈水機價值2980元,用戶購機后公司分20個月,每月以150元返還,直至返還夠2980元為止。協議簽訂后,被告只按照協議履行6次,余款不再按照協議履行。原告多次索要余款未果,于今年2月將被告訴至法院。
被告電器公司未作應訴答辯。對于原告提供的證據,因被告未到庭參加訴訟,放棄質證的權利。經審核,原告提供的證據具有客觀性、真實性,與案件具有關聯性,法院對其證明力予以認定。
庭審中,法院根據認定的證據,結合原告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在庭審中的陳述,認定本案事實:2016年3月23日,原告與被告簽訂購機協議,協議約定:袁某于2016年3月23日以2980元購得某品牌凈水機1臺;用戶購機后公司分為20個月,每月以150元返還給用戶作為凈水機前期推廣費用,直至返還夠2980元為止;公司本著誠信經營為本,拿出特供機型作為前期市場推廣,讓前期用戶體驗產品的同時,能更好地宣傳推廣產品。協議簽訂后,被告分6次向原告返還7個月的購機款1050元后,未再按照協議向原告匯款。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簽訂的購機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背法律禁止性規定,屬有效合同,雙方均有按照協議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原告購機后,被告只按照協議約定返還給被告7個月的購機款,后未再返還,有違誠信原則,屬違約行為。被告應按協議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協議約定返還購機款的訴訟請求依法應予支持。被告某電器公司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放棄質證和抗辯的權利,應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
據此,法院遂依法作出判決:被告某電器公司自2016年11月起,于每月月底前返還原告袁某購機款150元,直至返還夠1930元為止(已扣除先期返還1050元)。
(王希玉??夏妍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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