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李迎春,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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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老漢系深圳文明公司員工,在公司已工作20年。
這段時間以來,他有點焦慮,更有點寂寞。
寂寞不是寫著臉上的,真正的寂寞是在骨子里的,覺得全世界只剩下了自己。
時光如刀,在他臉上割出了道道皺紋,一入江湖歲月催啊。
每次一想到2015年7月6日他將達到60歲,他就顯得有點心神不寧。
60歲,是徐老漢將要退出江湖的日子。
按照廣東的司法實踐,只要員工一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公司即可終止勞動合同,不管員工是否能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公司都無需支付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當然,這也是目前國內多數地區的司法實踐。
我們可以看個參考案例:廣東高院(2014)粵高法民申字第1441號裁定
“關于經濟補償金的問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本案中,李順意(小編注:女性)已于2012年5月7日年滿50周歲,其與億來公司的勞動關系因李順意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而終止,億來公司無須就雙方勞動關系終止而支付經濟補償金。”
徐老漢心中多少有點不舍,畢竟20年了。他對公司還是有感情的。雖我欲與君相知,長命無絕衰。但,終歸是要離開。
或許,一別兩寬,各生歡喜也好。
時間飛逝如電,眼看著就要到7月6日了!這天,徐老漢陷入沉思。
他在思考如何能全身而退,且能獲得經濟補償金。
必須出手快狠準,一招封喉!
他突然想到勞動合同中約定工資發放時間為每月12日,但公司歷年來均是月底發放上月工資。
他知道該怎么做了!
2015年6月底,他以公司未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為由向公司郵寄《被迫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公司一收到《被迫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深知大事不妙,趕緊于當日支付徐老漢2015年5月工資,想將徐老漢的招數化解于無形。
但,為時已晚!
因為,徐老漢出招已直擊公司要害,刀已插入公司的咽喉!
一招已致命,且無藥可救,再折騰亦是徒勞!
最終,案件經過仲裁、一審、二審,公司敗訴!
深圳中院終審判決認為:
本案爭議的問題是文明達公司是否應當支付徐老漢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
根據《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時、足額支付員工工資,至少每月向員工支付一次工資,工資支付周期不超過一個月的不得超過支付周期期滿后第七日,因故不能在約定的工資支付日支付工資的,可以延長五日,因生產經營困難,需延長五日以上的,應當征得本單位工會或者員工本人書面同意,但最多不得超過十五日。
文明公司歷年來均是月底發放上月工資,違反法律規定,亦違反雙方關于每月12日發放工資的約定。
此外,文明公司在收到徐老漢《被迫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當日才支付徐老漢2015年5月工資3054.6元,雖然文明公司主張曾于2015年6月4日現金支付徐老漢2015年5月部分工資3000元但徐老漢拒收,但雙方工資支付形式為銀行轉賬,故即使徐老漢拒絕領取,并不妨礙文明公司轉賬支付。
因此,原審判決認定文明公司拖延支付徐老漢2015年5月工資并無不當,徐老漢主張被迫解除勞動關系的事實成立。
徐老漢于2015年7月6日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文明公司主張的終止勞動合同的理由在徐老漢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才是合法的,徐老漢在雙方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文明公司確實存在的未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行為,徐老漢依法提出被迫解除勞動合同,文明公司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向徐老漢支付經濟補償金89775.65元(4379.3元×20.5個月)。原審判決計算正確,本院予以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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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分析】
一、未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風險
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同時,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法律為什么要做這樣的規定?立法者認為,在勞動者已履行勞動義務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約定或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數額、日期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禁止克扣和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支付勞動報酬,也是勞動合同所規定的必備條款,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就是違反勞動合同,也是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侵犯。勞動者有權隨時告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
二、當月工資次月底支付是不是未及時支付?
本案中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每月12日支付上月工資,但公司卻長期在月底才支付,顯然違反了合同的約定,屬未及時支付。
另外,《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11條規定,“工資支付周期不超過一個月的,約定的工資支付日不得超過支付周期期滿后第七日。”
也就是說,在深圳,如果工資支付周期是一個自然月的話,下個月7日前必須發工資。
如果公司不能在7日前發工資,能否通融通融呢?
條例第12條對此做了規定,用人單位因故不能在約定的工資支付日支付工資的,可以延長五日;因生產經營困難,需延長五日以上的,應當征得本單位工會或者員工本人書面同意,但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即,在公司有正當理由情況下,可以延遲5天發工資,即下個月12日前必須發。
在生產經營困難這種極特殊情況下,取得工會或者員工本人書面同意,最遲可以在22日發工資。但要注意,這絕不是常態,只能在特殊情況下偶爾用用。
本案中公司長期在月底發上月工資,將特殊情況下的延期變成一種常態,既屬違約行為,又屬違法行為,法院認定公司“確實存在的未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行為”證據確鑿。
三、天下武功,唯快不破
徐老漢能趕在退休日前全身而退,且獲得一筆數額不低的補償,其出手之快,拿捏之精準,可知其功力已臻化境!
擺在徐老漢面前有3個時間節點,必須精準把握!第一個是達法定退休年齡之日,馬上就到了,必須趕在7月6日前出手!否則,金盆洗手之日,便是遠離江湖之日。
第二個時間節點是6月22日,按照深圳工資支付條例的規定,以自然月作為支付周期的,極特殊情況下工資最晚可在次月22日支付,如果早于這個時間點出手,有可能功虧一簣!
第三個時間節點,就是公司支付工資日,徐老漢必須趁公司還沒發工資時出手,一旦公司先出招,將工資下發,徐老漢再出手就來不及了。深圳中院關于勞動爭議裁判指引中有個規定,對于用人單位有延期發放工資的情況,但在勞動者離職前已經發放,勞動者再以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為由提出辭職,并要求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的,不予支持。
所以,徐老漢需精準拿捏各個時間節點,迅速出手,一招封喉!
他成功了,全身而退!暗淡了刀光劍影,遠去了江湖恩怨。
雖然他已退出江湖,但江湖中仍有他的傳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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