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無明確規定情形下,因錯抱行為致當事人錯誤認為存在血緣關系而形成的父母子女關系,在血緣關系被否定后,不能當然發生父母子女關系解除的法律后果,需依雙方的真實意愿最終確認父母子女間關系是繼續,還是解除,這也是對當事人的尊重。
【基本案情】
高某某、劉甲、劉乙、劉丙系同胞兄弟姐妹,其父母是劉某和錢某某。劉丁系張某、裴某某夫婦于1977年11月10日所生,因醫院工作人員失誤,將其錯抱給劉某和錢某某夫婦,并由劉某和錢某某夫婦當親生女兒撫養成人。2001年1月經親子鑒定,確認劉丁系張某、裴某某夫婦女兒,并經法院判決,確認張某、裴某某夫婦與劉丁之間的親子關系。
此后劉丁與劉某、錢某某夫婦仍以父母子女名義繼續相處。2006年錢某某去世,2007年3月起劉某多次因病住院,期間劉丁進行照顧,并支付部分醫療費用。2008年1月劉某病逝,劉丁以女兒名義參與安葬事宜。劉某生前戶籍信息登記為戶主劉某、妻子錢某某、女兒劉丁,劉某和錢某某夫婦去世后,戶籍信息變更為戶主劉丁。
劉某生前名下遺有3號房屋一套,2012年1月劉丁以繼承方式將房屋轉移登記至自己名下。2011年12月16日,高某某、劉甲、劉乙、劉丙以繼承權糾紛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劉丁對寶雞市某小區房屋沒有繼承權。
【本案焦點】
劉丁是否有權繼承劉某和錢某某夫婦所遺留的房產。
【具體解析】
解決本案焦點劉丁是否享有繼承權的關鍵,需要確定劉丁與劉某和錢某某夫婦之間的關系。依據繼承法之規定,子女對父母遺產享有繼承權,而對于錯抱的孩子有無繼承權,法律并未明確規定。綜合本案具體情況,本案系因醫院錯抱子女行為而發生的,將他人所生子女錯誤當成自己親生子女進行撫養,并由此而引發的繼承糾紛。
在劉丁親生父母張某、裴某某夫婦2001年1月確認親子關系之前,劉丁一直被視為劉某和錢某某夫婦的親生女兒,并由他們撫養成人,這是客觀事實,其戶籍、身份信息對此也作了相應的記載。在此過程中,劉某、錢某某夫婦與劉丁對抱錯事實均不知情,也不存在過錯,他們之間由此形成的不僅僅是父母子女關系的稱謂,更多的是形成了父母子女間的親情。劉某和錢某某夫婦在該過程中履行了作為父母的應盡的撫養教育義務,劉丁在成年后對劉某和錢某某夫婦亦履行了贍養義務,這種權利義務關系受法律保護和約束。
劉丁親生父母張某、裴某某夫婦2001年1月確認親子關系的行為,并不能否定在此之前已經形成的父母子女關系,更不能否認這種權利義務關系,故不能依此當然解除劉某、錢某某夫婦與劉丁之間父母子女關系。
且,2001年1月雖被法院確認劉丁與張某、裴某某夫婦存在親子關系,但劉某、錢某某夫婦與劉丁之間并未就此解除父母子女關系,雙方仍以父母子女關系名義共同生活,劉丁對劉某、錢某某夫婦盡到了子女應盡的贍養義務,故劉丁有權繼承劉某和錢某某夫婦所遺留的房產。
【法院裁判】
一審法院觀點:劉丁系被繼承人劉某和錢某某夫婦之女兒,對劉某名下3號房產有繼承權。(2012)金民初字第00352號
高某某、劉甲、劉乙、劉丙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觀點: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13)寶民一終字第00521號
高某某、劉甲、劉乙、劉丙不服該判決,申請再審。
再審法院觀點:駁回再審申請。(2014)寶中民申字第00025號
2014年高某某、劉甲、劉乙、劉丙再次以法定繼承糾紛訴至法院,要求對訴爭3號房屋分割繼承。
一審法院觀點:駁回四原告訴訟請求。(2014)金民初字第00400號
二審法院觀點: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15)寶中民一終字第001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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