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位于北京市東城區某房屋系李建國居住房屋,2001年11月10日,王美麗與征收部門簽署《民安危改區就地安置合同》,載明應安置人口四人,分別為戶主李建國、之妻王美麗、之女李一、孫女常寧。上述房屋經征收后安置取得民安一區北小街16號院某房屋房屋。2004年6月1日,王美麗取得案涉房屋產權證書。
現李一及常寧以兩人曾是被拆遷房屋的應安置人口為由,起訴要求確認對安置房屋享有居住權。訴訟中,李一等六兄弟姐妹間繼承糾紛案經法院判決,李一等六人對訟爭安置房各繼承1/6份額。
一審北京東城區法院觀點:
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根據已查明事實,案涉房屋系由北京市東城區某房屋拆遷而來,在案涉《民安危改區就地安置合同》中明確載明應安置人口4人,分別為戶主李建國、之妻王美麗、之女李一、孫女常寧。李一和常寧作為被安置人口,享有相應安置利益,故李一和常寧有權居住使用案涉房屋。李二、李三、李四、李五所稱李一和常寧作為安置人口僅享有戶口安置的利益,缺乏法律依據,法院不予采信。據此,一審法院于2022年3月判決:確認李一、常寧對北京市東城區東直門內北小街16號院某房屋享有居住權。
二審北京第二中院觀點:
本院認為,李一、常寧以其系案涉房屋的被安置人口為由提起本案訴訟,主張確認有權居住使用案涉房屋,據查,案涉《民安危改區就地安置合同》中明確載明應安置人口中包括李一和常寧,其二人作為安置對象應享有案涉房屋的安置利益,該權益可通過對案涉房屋的居住使用的方式實現,與王美麗系案涉房屋產權人以及其繼承人享有案涉房屋繼承權的內容并不矛盾,亦不能作為排除李一、常寧享有的案涉房屋的居住使用權利之合理理由。李四上訴對此所持異議,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
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比如上述案例中,既無居住權合同也無所有權人遺囑,但法院最終依據征收安置補償協議中的應安置人口,認定所有權人之外、居住于被征收房屋內的其他應安置人口對安置房屋享有居住權。我們暫不討論法院判決所依據的法律規定為何,但至少可以說明,居住權的確認在司法實務中將存在著不同類型的糾紛,也有可能會有不同的觀點,值得引起關注。但對于公房同住人或是無房群體而言,基本的生活居住保障將可以依據《民法典》擁有比《民法典》之前更有效的保護。
蔡思斌
2022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