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40萬元以上不滿80萬元的;
4.構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5.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5)超載50%以上駕駛的;(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特別惡劣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傷5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造成死亡6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80萬元以上的;
4.特別惡劣情節的其他情形。
(三)緩刑的適用
1.下列情形,一律不適用緩刑:(1)醉酒駕駛機動車致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2)有出于追逐取樂、競技、尋求刺激等動機,在道路上超速行駛50%以上情節的;(3)致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后逃逸的;(4)斑馬線上致行人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5)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的“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6)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但有特殊情況,需要適用緩刑的少數案件,由合議庭審理后報請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并報上級法院備案。
2.下列情形,一般不適用緩刑:(1)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致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2)無駕駛資格的人駕駛機動車致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3)曾因違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受到過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行政處罰的;(4)交通肇事后讓人頂替的;(5)明知是無牌證的機動車、已報廢的機動車、安全設施、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非法改裝的機動車而駕駛,或者嚴重超載等,致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但有特殊情況,需要適用緩刑的案件,由審理該案件的法院討論決定。
3.駕駛非法改裝的機動車輛追逐競駛的;
4.以超過限速50%的速度追逐競駛的;
5.在車流量大、行人多的道路上追逐競駛的;
6.多人或者多次追逐競駛的;
7.追逐競駛引起交通嚴重堵塞或者公眾恐慌的;
8.使用偽造、變造或者其他機動車輛號牌,或者故意遮擋、污損、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輛號牌追逐競駛的;
9.因追逐競駛受過行政處罰又追逐競駛的;
10.情節惡劣的其他情形。
(二)“醉駕”案件辦理
關于道路的認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中的“道路”,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執行,即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然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不包括居民小區、學校校園、機關企事業單位內等不允許機動車自由通行的通道及專用停車場。對于醉酒在廣場、公共停車場等公眾通行的場所挪動車位的,或者由他人駕駛至居民小區門口后接替駕駛進入居民小區的,或者駕駛出公共停車場、居民小區后即交由他人駕駛的,不屬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的“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
關于立案標準。對現場查獲經呼氣測試,酒精含量達到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局發布的《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中醉酒標準(≥80mg/100ml)的機動車駕駛人,無論其對檢驗結果是否有異議,均立案查處,并由醫療機構或者具備資格的檢驗鑒定機構工作人員按照規范抽取血樣,及時進行血液酒精含量檢測。檢測結果未達到醉酒標準的,撤銷案件。
對被查獲或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在呼氣測試或者提取血樣前故意飲酒,經檢測其血液酒精含量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的,立案查處。
對被查獲或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經呼氣測試酒精含量達到醉酒標準,在抽取血樣前逃跑的,立案查處。
關于刑事處罰。醉酒駕駛汽車,具有以下情節之一的,不得適用緩刑:(1)造成他人輕傷及以上后果的;(2)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駕駛的;(3)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中型以上機動車、或者嚴重超員、超載、超速駕駛的;(4)無駕駛汽車資格的(駕駛證被扣留、超出駕駛證年審期限未滿一年、駕駛證記分滿12分狀態未滿一年的除外);(5)明知是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標準或者已報廢的汽車而駕駛,駕駛無牌機動車或者使用偽造、變造或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牌證的;(6)在被查處時有駕車逃跑或嚴重抗拒檢查行為的;(7)在訴訟期間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8)曾因酒后駕駛三年內、醉酒駕駛五年內被追究的。
醉酒駕駛汽車,無上述8種從重情節,且認罪悔罪,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依法適用緩刑。酒精含量在170mg/100ml以下,認罪悔罪,且無上述8種從重情節,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以下,且無上述8種從重情節,危害不大的,可以認為是情節顯著輕微,不移送審查起訴。
醉酒駕駛摩托車,認罪悔罪,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依法適用緩刑。沒有造成他人輕傷及以上后果,認罪悔罪,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下,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其中,酒精含量在180mg/100ml以下,危害不大的,可以認為是情節顯著輕微,不移送審查起訴。
醉酒駕駛機動車是酒后駕駛機動車的嚴重情形。對于醉酒駕駛機動車,根據前述規定不移送審查起訴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撤銷案件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對作撤銷案件處理的,公安機關應當按照“醉駕”案件的訴訟證據要求立卷,并在撤銷案件后三個工作日內向同級檢察機關備案,接受檢察機關監督。
人民檢察院作不起訴處理、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決的,公安機關也應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二款、第四款規定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或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醉酒駕駛機動車,同時構成交通肇事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以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并不得適用緩刑。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構成要件的,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醉酒駕駛機動車,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又構成妨害公務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認定“醉駕”共同犯罪應當根據證據嚴格把握,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行為人強令他人“醉駕”的,以共犯論處。
對“醉駕”犯罪并處罰金,按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 2000元計算,以此累加。
“醉駕”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現的,并不因此改變適用緩刑的標準。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免除處罰。
3.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25份以上不滿250份的;
4.盜竊鴉片200克以上不滿500克、海洛因10克以上不滿40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或者淫穢錄像帶或者光盤30盤以上、淫穢書刊50本以上、淫穢撲克牌或者其他淫穢物品60件以上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盜竊公私財物8萬元以上不滿40萬元的,屬于“數額巨大”的;
2.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250份以上不滿2500份的。
3.其他嚴重情節。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1.盜竊公私財物40萬元以上,屬于“數額特別巨大”的;
2.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2500份以上的。
3.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
1.盜竊金融機構的經營資金、有價證券或者客戶資金等,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注:此數額為2012年浙江標準,應隨2013年盜竊罪國家標準的提高而有所調整);
2.盜竊國家一級文物后造成毀損、流失,無法追回的;
3.盜竊國家一級文物1件以上或者國家二級文物3件以上,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②流竄作案危害嚴重;③累犯;④造成其他重大損失。
盜竊國有館藏一般文物、三級文物、二級以上文物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盜竊多件不同等級國有館藏文物的,三件同級文物可以視為一件高一級文物。
2.入戶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詐騙、搶奪后在戶外或交通工具外實施上述行為的;
3.使用暴力致人輕微傷以上后果的;
4.使用兇器或以兇器相威脅的;
5.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1.侵占殘疾人、老年人、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2.侵占災民、移民、受救助對象的財物的;
3.嚴重情節的其它情形。
3.掩飾、隱瞞的犯罪所得系電力設備、交通設施、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軍事設施或者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4.掩飾、隱瞞行為致使上游犯罪無法及時查處,并造成公私財物損失無法挽回的;
5.實施其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妨害司法機關對上游犯罪進行追究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涉案贓物價值10萬元以上的;
2.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價值總額達到五萬元以上的;
3.掩飾、隱瞞的犯罪所得系電力設備、交通設施、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軍事設施或者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價值總額達到五萬元以上的;
4.掩飾、隱瞞行為致使上游犯罪無法及時查處,并造成公私財物重大損失無法挽回或其他嚴重后果的;
5.實施其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嚴重妨害司法機關對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數額,應當以實施掩飾、隱瞞行為時為準。收購或者代為銷售財物的價格高于其實際價值的,以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價格計算。
多次實施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未經行政處罰,依法應當追訴的,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數額應當累計計算。
(三)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符合本解釋第一條的規定,認罪、悔罪并退贓、退賠,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輕微,免予刑事處罰:
1.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2.為近親屬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
3.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
行為人為自用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財物價值剛達到4000元標準,認罪、悔罪并退贓、退賠的,一般可不認為是犯罪。
以數額巨大“10萬元”(電信詐騙3萬元)的財物為目標的,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電信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1.發送詐騙信息5000條以上的,或者撥打詐騙電話五百500人次以上的;
2.在互聯網上發布詐騙信息,頁面瀏覽量累計5000次以上的。
具有上述情形,數量達到相應標準10倍以上的,屬于“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2.揮霍集資款,或者利用集資款進行違法活動,致使數額較大的集資款無法歸還的;
3.因非法集資行為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
4.雖未達到本款第(1)項的數額標準,但向50人以上非法集資,社會影響惡劣的;
5.嚴重情節的其他情形。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100萬元以上,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2.揮霍集資款,或者利用集資款進行違法活動,致使數額巨大的集資款無法歸還的;
3.因非法集資行為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集資,數額巨大的;
4.雖未達到本款第⑴項的數額標準,但向100人以上非法集資,社會影響極其惡劣的;
5.特別嚴重情節的其他情形。
2.以故意造成保險事故的方式騙取保險金3次以上,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3.嚴重情節的其他情形。
(三)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個人或者單位進行保險詐騙,達到數額巨大的標準,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為騙取保險金而對保險公司工作人員、鑒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等行賄的;
2.以故意造成保險事故的方式騙取保險金3次以上,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3.特別嚴重情節的其他情形。
1.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2.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3.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4.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5.屬于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
6.嚴重情節的其他情形。
(三)合同詐騙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合同詐騙達到數額巨大的標準,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屬于“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2.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3.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4.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5.屬于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
6.特別嚴重情節的其他情形。
3.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的;
4.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
3.個人犯罪給集資參與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達到10萬元,單位犯罪給集資參與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達到50萬元的。
4.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和其他嚴重后果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
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2.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0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500人以上的;
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
4.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特別嚴重后果的。
3.糾集3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造成財物損失2000元以上不滿2萬元的;
4.嚴重情節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銷毀壞公私財物價值5萬元以上的;
2.糾集3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造成財物損失2萬元以上的;
3.特別嚴重情節的其他情形。
3.糾集3人以上公然破壞生產經營,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0元以上不滿2萬元的;
4.構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的;
2.糾集3人以上公然破壞生產經營,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萬元以上的;
3.破壞重要機器設備造成嚴重后果的;
4.犯罪手段卑劣,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的;
5.因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林木3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l500株以上的;
6.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
3.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
4.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的;
5.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6.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7.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破壞社會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法定刑為五年以下:
1.多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2.持兇器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的;
3.追逐、攔截、辱罵、恐嚇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5.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6.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法定刑為五年以下:
1.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1000元以上,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價值2000元以上的;
2.多次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的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5.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3.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
4.贓款贓物用于非法活動的;
5.拒不交待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
6.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二)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的,屬于“數額巨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具有上述六種情形之一的,為“其他嚴重情節”,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數額在30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數額在15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具有上述六種情形之一的,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二)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的,屬于“數額巨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具有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為“其他嚴重情節”,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數額在30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數額在15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具有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 財產。
(三)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300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數額在500萬元以上,屬于“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3.通過行賄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4.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實施非法活動的;
5.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的;
6.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行賄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的;
2.行賄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并具有上述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嚴重的情節。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的,屬于“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行賄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2.行賄數額在25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并具有上述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屬于“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因行賄取得的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規定關于個人行賄的規定立案,追究其刑事責任。
(1)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2)向3個以上單位行賄的;(3)向黨政機關、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行賄的;(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3.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4.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上述傷亡人數標準的3倍;
2.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3.造成前款規定的損失后果,不報、遲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致使損失后果持續、擴大或者搶救工作延誤的;
4.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的;
5.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數額巨大”,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400萬元以上,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進行營利活動的;
2.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200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3.雖未達到上述二項數額標準,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或者造成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嚴重困難的;
4.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5.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挪用特定款物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
2.造成國家和人民群眾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3.情節特別嚴重的其他情形。
3.金融機構、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100萬美元以上不滿300萬美元外匯被騙購或者逃匯1000萬美元以上不滿3000萬美元的;
4.重大損失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特別重大損失”,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250萬元以上的;
2.金融機構、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300萬美元以上外匯被騙購或者逃匯3000萬美元以上的;
3.特別重大損失的其他情形。
⑶重大損失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特別重大損失”,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⑴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250萬元以上的;
⑵特別重大損失的其他情形。
3.重大損失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特別重大損失”,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2.特別重大損失的其他情形。
3.重大損失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特別重大損失”,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2.特別重大損失的其他情形。
3.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6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
4.重大損失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特別重大損失”,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2.使其親友非法獲利100萬元以上的;
3.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且同時致使有關單位破產,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
4.特別重大損失的其他情形。
3.發生海上生產安全事故,造成失蹤2人以上不滿5人的(注:參考浙江2012標準);
4.其他造成嚴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特別惡劣”,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0人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3.發生海上生產安全事故,造成失蹤5人以上的(參考浙江2012標準);
4.其他情節特別惡劣的情形。
3.發生海上生產安全事故,造成失蹤2人以上不滿5人的(注:參考浙江2012標準,2015兩高生產安全解釋沒有這一條);
4.其他造成嚴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特別惡劣”,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0人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3.發生海上生產安全事故,造成失蹤5人以上的(注:參考浙江2012標準,2015兩高生產安全解釋沒有這一條);
4.其他情節特別惡劣的情形。
3.其他重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特別惡劣”或者“后果特別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0人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3.其他情節特別惡劣或者后果特別嚴重的情形。
3.其他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后果特別嚴重”,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0人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3.其他后果特別嚴重的情形。
2.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同時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并負事故主要責任的,或者同時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導致事故后果擴大,增加死亡3人以上,或者增加重傷10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的;
2.采用暴力、脅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報告事故情況,導致事故后果擴大的;
3.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3.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5.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2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或者其它毒品達到數量較大起點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處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向三人以上販毒或者三次以上販毒的;
2.在戒毒監管場所販賣毒品的;
3.向在校學生販賣毒品的;
4.組織、利用殘疾人、嚴重疾病患者、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5.國家工作人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
(四)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均應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其他毒品數量較大”:
美沙酮200克,3,4-亞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嗎啡20克,氯胺酮100克,芬太尼25克,甲卡西酮40克,二氫埃托啡2毫克,哌替啶(度冷丁)50克,曲馬多、γ-羥丁酸400克,大麻油1千克、大麻脂2千克、大麻葉及大麻煙30千克,可待因、丁丙諾啡1千克,三唑侖、安眠酮10千克,阿普唑侖、恰特草20千克,咖啡因、罌粟殼40千克,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鈉咖、尼美西泮50千克,氯氮卓、艾司唑侖、地西泮、溴西泮100千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
“其他毒品數量大”:
美沙酮1千克,3,4-亞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嗎啡100克,氯胺酮500克,芬太尼125克,甲卡西酮200克,二氫埃托啡10毫克,哌替啶(度冷丁)250克,曲馬多、γ-羥丁酸2千克,大麻油5千克、大麻脂10千克、大麻葉及大麻煙150千克,可待因、丁丙諾啡5千克,三唑侖、安眠酮50千克,阿普唑侖、恰特草100千克,咖啡因、罌粟殼200千克,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鈉咖、尼美西泮250千克,氯氮卓、艾司唑侖、地西泮、溴西泮500千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2.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持有毒品的;
3.國家工作人員非法持有毒品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非法持有“毒品數量大”(同以上販賣“毒品數量大”標準),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3.兩年內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過行政處罰的;
4.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5.以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6.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嚴重后果的;
7.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3.幫助取得虛假身份或者身份證件的;
4.以其他方式包庇犯罪分子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被包庇的犯罪分子依法應當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
2.包庇多名或者多次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
3.嚴重妨害司法機關對被包庇的犯罪分子實施的毒品犯罪進行追究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2.為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犯罪所得的財物價值達到5萬元以上的;
3.為多人或者多次為他人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財物的;
4.嚴重妨害司法機關對該犯罪分子實施的毒品犯罪進行追究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不具有“情節嚴重”情形,歸案后認罪、悔罪、積極退贓,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3.3-氧-2-苯基丁腈、鄰氯苯基環戊酮、去甲麻黃堿(去甲麻黃素)、甲基麻黃堿(甲基麻黃素)4千克以上不滿20千克;
4.醋酸酐10千克以上不滿50千克;
5.麻黃浸膏、麻黃浸膏粉、胡椒醛、黃樟素、黃樟油、異黃樟素、麥角酸、麥角胺、麥角新堿、苯乙酸20千克以上不滿100千克;
6.N-乙酰鄰氨基苯酸、鄰氨基苯甲酸、三氯甲烷、乙醚、哌啶50千克以上不滿250千克;
7.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錳酸鉀、硫酸、鹽酸100千克以上不滿500千克;
8.其他制毒物品數量相當的。
特殊情形:
1.曾因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受過刑事處罰的;
2.二年內曾因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受過行政處罰的;
3.一次組織5人以上或者多次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或者在多個地點非法生產制毒物品的;
4.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的;
5.國家工作人員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的;
6.嚴重影響群眾正常生產、生活秩序的;
7.其他情節較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 “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制毒物品數量在上述的最高數量標準以上,不滿最高數量標準5倍的;
2.達到上述的數量標準,且具有上述特殊情形3-6之一的;
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 “情節特別嚴重”,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制毒物品數量在上述的最高數量標準5倍以上的;
2.達到前款“情節嚴重”的數量標準,且具有特殊情形3-6情形之一的;
3.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非法買賣、運輸、攜帶兩種以上制毒物品進出國(邊)境,每種制毒物品均沒有達到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量標準,但按前款規定的立案追訴數量比例折算成一種制毒物品后累計相加達到上述數量標準的,應予立案追訴。
3.非法種植罌粟200平方米以上不滿1200平方米、大麻2000平方米以上不滿12000平方米,尚未出苗的;
4.非法種植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較大的。
5.經公安機關處理后又種植的;
6.抗拒鏟除的。
(二)達到前款規定的最高數量標準的,屬于 “數量大”,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非法種植罌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獲前自動鏟除的,可以不予立案追訴。
3.其他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數量較大的。
2.對他人身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
3.導致他人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交通肇事等犯罪行為的;
4.國家工作人員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3.向多人或者多次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4.向吸食、注射毒品的未成年人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5.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造成嚴重后果的;
6.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達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三款的“數量較大”標準的;
2.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達到前款第一項規定的數量標準,且具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2.賣淫人員中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累計達5人以上的;
3.組織境外人員在境內賣淫或者組織境內人員出境賣淫的;
4.非法獲利人民幣100萬元以上的;
5.造成被組織賣淫的人自殘、自殺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參考浙江2014年標準)
1.組織30人以上賣淫的;
2.組織他人賣淫300次以上的;
3.組織10名以上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孕婦或者明知患有艾滋病、嚴重性病的人賣淫的;
4.情節特別嚴重的其他情形。
2.賣淫人員中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累計達3人以上的;
3.強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
4.造成被強迫賣淫的人自殘、自殺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行為人既有組織賣淫犯罪行為,又有強迫賣淫犯罪行為,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組織、強迫賣淫“情節嚴重”論處:
1.組織賣淫、強迫賣淫行為中具有“情節嚴重”情形之一的;
2.賣淫人員累計達到組織賣淫“情節嚴重”人數標準的;
3.非法獲利數額相加達到組織賣淫“情節嚴重”數額標準的。
2.招募、運送的賣淫人員中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累計達5人以上的;
3.協助組織境外人員在境內賣淫或者協助組織境內人員出境賣淫的;
4.非法獲利人民幣50萬元以上的;
5.造成被招募、運送或者被組織賣淫的人自殘、自殺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3.容留、介紹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賣淫的;
4.一年內曾因引誘、容留、介紹賣淫行為被行政處罰,又實施容留、介紹賣淫行為的;
5.非法獲利人民幣1萬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引誘5人以上或者引誘、容留、介紹10人以上賣淫的;
2.引誘3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賣淫,或者引誘、容留、介紹5人以上該類人員賣淫的;
3.非法獲利人民幣5萬元以上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引誘不滿十四周歲幼女賣淫的,依照刑法第359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引誘幼女賣淫罪定罪處罰,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一年內因通風報信被行政處罰,又實施通風報信行為的;
4.致使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其他共同犯罪的主犯未能及時歸案的;
5.造成賣淫嫖娼人員逃跑,致使公安機關查處犯罪行為因取證困難而撤銷刑事案件的;
6.非法獲利人民幣1萬元以上的;
7.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3.構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二)違法所得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3.雖未達到上述二項數額標準,但多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的;
4.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嚴重情節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2.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3.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特別嚴重情節的其他情形。
行為人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數額超過人民幣一百萬元不滿五百萬元,但在偵查機關立案前已償還信貸資金,未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或者行為人以自有財產提供擔保且擔保物足以償還貸款本息的,可認定為刑法第十三條的“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作為犯罪處理。
3.造成重大損失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1.違法發放貸款500萬元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3.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其他情形。
3.造成重大損失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1.吸收客戶資金不入帳,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3.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其他情形。
3.多次違規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的;
4.收受賄賂違規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的;
5.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3.情節特別嚴重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特別重大損失”,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2.特別重大損失的其他情形。
3.二年內曾因非法采礦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非法采礦行為的;
4.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損害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屬于“情節特別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數額達到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的;
2.造成生態環境特別嚴重損害的;
3.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2.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數額累計達250萬元以上的;
3.曾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以內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行政處罰,又直接或者間接發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達60人以上的;
4.造成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5.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
2.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10公頃以上,或者過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積20公頃以上的;
3.重大損失的其他情形。
3.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2公頃以上不滿10公頃,或者過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積4公頃以上不滿20公頃的;
4.情節較輕的其他情形。
(二)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物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造成10戶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資料燒毀的;
4.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2公頃以上,或者過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積4公頃以上的;
5.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3.嚴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3.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
4.嚴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3.造成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丟失、被盜、被搶或者被他人利用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4.危害公共安全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1.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鼠強、氰化物等劇毒化學品原粉、原液、制劑500克以上,或者餌料20千克以上的;
2.在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過程中致3人以上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損失20萬元以上的;
3.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鼠強、氰化物等劇毒化學品原粉、原藥、制劑50克以上不滿500克,或者餌料2千克以上不滿20千克,并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4.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
3.嚴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3.攜帶炸藥、發射藥、黑火藥500克以上,或者煙火藥1000克以上、雷管20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20米以上,或者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拒不交出的;
4.攜帶的彈藥、爆炸物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發生爆炸或者燃燒,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5.攜帶管制刀具20把以上,或者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拒不交出,或者用來進行違法活動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6.攜帶的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發生泄漏、遺灑,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7.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
3.五年內因虛開發票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開發票的;
4.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虛開發票500份以上的;
2.虛開金額累計在200萬元以上的;
3.情節特別嚴重的其他情形。
2.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
2.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
3.持有偽造的上述二項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200份以上不滿1000份,或者票面額累計在80萬元以上不滿400萬元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數量巨大”,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持有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250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100萬元以上的;
2.持有偽造的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500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200萬元以上的;
3.持有偽造的上述二項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1000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400萬元以上的。
3.假冒注冊商標數量在1000件以上不滿5000件的;
4.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國際影響的;
5.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非法經營數額在2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5萬元以上的;
2.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1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3.假冒注冊商標數量在5000件以上的;
4.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國際影響的;
5.情節特別嚴重的其他情形。
3.重大損失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特別嚴重后果”,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
2.因侵犯商業秘密違法所得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
3.致使商業秘密權利人破產的;
4.特別嚴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3.雖未達到第⑴項規定的數額標準,但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6個月以上,或者破產的;
4.犯罪手段卑劣,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
5.嚴重情節的其他情形。
(2)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數額在200萬元以上不滿1000萬元的;
(3)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2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
(4)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25萬元的;
(5)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
(2)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數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
(3)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10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4)違法所得數額在25萬元以上的;
(5)情節特別嚴重的其他情形。
(二)非法經營外匯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1)在外匯指定銀行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買賣外匯,數額在20萬美元以上不滿100萬美元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25萬元的;
(2)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有關外貿代理業務的規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憑證、商業單據,為他人向外匯指定銀行騙購外匯,數額在500萬美元以上不滿2500萬美元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250萬元的;
(3)居間介紹騙購外匯,數額在100萬美元以上不滿500萬美元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
(4)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在外匯指定銀行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買賣外匯,數額在100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25萬元以上的;
(2)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有關外貿代理業務的規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憑證、商業單據,為他人向外匯指定銀行騙購外匯,數額在2500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
(3)居間介紹騙購外匯,數額在500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4)情節特別嚴重的其他情形。
(三)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250萬元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
(3)非法經營數額或者違法所得數額接近上述二項的數額標準,且兩年內因同種非法經營行為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進行同種非法經營行為的;
(4)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25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3)非法經營數額或者違法所得數額接近上述二項的數額標準,且兩年內因同種非法經營行為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進行同種非法經營行為的;
(4)情節特別嚴重的其他情形。
3.強迫交易3次以上不滿10次,或者強迫3人以上不滿10人交易的;
4.強迫交易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2000元以上不滿2萬元的;
5.強迫他人購買偽劣商品,數額在5000元以上不滿5萬元,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00元以上不滿1萬元的;
6.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
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具有多次實施、手段惡劣、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等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萬元以上的;
2.強迫交易10次以上,或者強迫10人以上交易的;
3.強迫交易數額在1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
4.強迫他人購買偽劣商品,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
5.情節特別嚴重的其他情形。
3.其他有價票證價額累計5000元以上不滿25000元,或者數量累計100張以上不滿500張的;
4.非法獲利累計1000元以上不滿5000元的;
5.數額較大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數額巨大”,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票證價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1.車票、船票票面數額累計1萬元以上,或者數量累計250張以上的;
2.郵票票面數額累計25000元以上,或者數量累計5000枚以上的;
3.其他有價票證價額累計25000元以上,或者數量累計500張以上的;
4.非法獲利累計5000元以上的;
5.數額巨大的其他情形。
1.造成人員傷亡或者患職業病的;
2.強迫10人以上勞動的;
3.因強迫他人勞動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強迫他人勞動的;
4.強迫婦女從事井下勞動、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或者強迫處于經期、孕期和哺乳期婦女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以上的勞動或者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的;
5.強迫未成年人從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從事高空、井下勞動,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的;
6.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
3.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造成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死亡或者重傷3人以上的;
2.雇用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10人以上的;
3.情節特別嚴重的其他情形。
2.報復陷害3人以上的;
3.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的;
4.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
3.偽造選民證、選票等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產生不真實的選舉結果或者強行宣布合法選舉無效、非法選舉有效的;
4.聚眾沖擊選舉場所或者故意擾亂選舉場所秩序,致使選舉工作無法進行的;
5.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
4.非法生產、買賣警銜、警號、胸章、臂章、帽徽等警用標志單種或者合計100件以上的;
5.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號牌、省級以上公安機關專段民用車輛號牌1副以上,或者其他公安機關專段民用車輛號牌3副以上的;
6.非法經營數額在5000元以上,或者非法獲利1000元以上的;
7.被他人利用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8.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
3.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20人以上的;
4.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在4000元以上,且聚眾賭博3場以上的;
5.聚眾賭博者給參賭者提供賭資累計5萬元以上,或者獲利累計5000元以上的;
6.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7.嗜賭成性,以賭博所得為其生活或者主要經濟來源,輸贏額在5萬元以上的;
8.組織、召集、引誘他人進行“六合彩”賭博活動的莊家、賭頭等首要分子,接受3人以上投注或者接受3次期以上投注,且收受投注額累計在2萬元以上的;
9.積極參加“六合彩”賭博活動,并以賭博所得為其生活或者主要經濟來源,且輸贏額在5萬元以上的;
10.構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3.參賭人數累計20人以上不滿100人的;
4.開設賭場者給參賭者提供賭資累計5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或者獲利累計5000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
5.容留未成年人賭博的;
6.構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抽頭漁利數額累計在5萬元以上的;
2.賭資數額累計在50萬元以上的;
3.參賭人數累計100人以上的;
4.開設賭場者給參賭者提供賭資累計100萬元以上,或者獲利累計10萬元以上的;
5.招攬未成年人賭博的;
6.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
3.糾集多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侮辱、誹謗、謾罵、威脅參與審判活動的有關人員的;
4.無旁聽證或者不得旁聽人員拒不服從審判人員、值庭法警的勸阻,強行沖擊法庭的;
5.沖擊審判活動區及合議庭合議室、公訴人室、辯護人室、羈押室、候審室等相關場所的;
6.采取毆打、投擲物品等暴力手段襲擊出席法庭或者準備出席法庭的審判、檢察等司法工作人員的;
7.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其他情形。
3.多次窩藏、包庇犯罪分子或者窩藏、包庇犯罪分子多人,且被窩藏、包庇的犯罪分子可能被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
4.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
犯罪分子的近親屬實施上述第(2)、(3)、(4)項窩藏、包庇行為,如果對偵查活動沒有造成特別嚴重干擾的,可以不認定為“情節嚴重”。
(3)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4)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5)被執行人故意轉讓判決、裁定指定交付的特定物,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6)被執行人揮霍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7)被執行人有能力履行判決、裁定指定的行為而不履行,造成嚴重后果的;
(8)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
2.多次組織或者組織10人以上偷越國(邊)境的;
3.造成被組織人重傷、死亡的;
4.剝奪或者限制被組織人人身自由的;
5.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
6.違法所得20萬元以上的;
7.特別嚴重情節的其他情形。
3.違法所得20萬元以上的;
4.特別嚴重情節的其他情形。
3.致使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本體嚴重損毀或者滅失的;
4.多次損毀或者損毀多處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本體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3.致使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本體嚴重損毀或者滅失的。
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倒賣二級以上文物的;
2.倒賣三級文物五件以上的;
3.交易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
4.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3.組織未成年人賣血的;
4.被組織賣血的人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體等病原微生物的;
5.構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3.使用假藥、劣藥或者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衛生材料、醫療器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4.非法行醫被衛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罰兩次以后,再次非法行醫的;
5.非醫學需要鑒定胎兒性別3人次以上,并導致引產的(注:參考浙江2012標準,2015國家非法行醫解釋沒有這一條);
6.因非醫學需要鑒定胎兒性別受過行政處罰,又實施該行為的(注:參考浙江2012標準,2015國家非法行醫解釋沒有這一條);
7.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造成就診人中度以上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2.造成3名以上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3.造成就診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難以治愈的疾病的(參考浙江2012標準,2015高院非法行醫解釋沒有這一條);
4.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其他情形(參考浙江2012標準,2015高院非法行醫解釋沒有這一條)。
3.致使他人超計劃生育的;
4.非法進行選擇性別的終止妊娠手術的;
5.非法獲利5000元以上的;
6.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造成就診人中度以上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2.造成3名以上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3.造成就診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難以治愈的疾病的;
4.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其他情形。
3.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
3.在禁漁區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撈的;
4.在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撈的;
5.在公海使用禁用漁具從事捕撈作業,造成嚴重影響的;
6.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
3.非法占用其他林地10畝以上的;
4.非法占用上述第(2)、(3)項規定的林地,其中一項數量達到相應規定的數量標準的一半以上,且兩項數量合計達到該項規定的數量標準的;
5.數量較大的其他情形。
3.為首組織、策劃、指揮非法采伐或者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的;
4.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
3.為首組織、策劃、指揮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制品的;
4.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
3.盜伐竹林或者其他竹子200株以上不滿2000株或者造成經濟損失2000元以上不滿2萬元的;
4.數量較大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數量巨大”,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盜伐林木20立方米以上不滿100立方米的;
2.盜伐幼樹1000株以上不滿5000株的;
3.盜伐竹林或者其他竹子2000株以上不滿1萬株或者造成經濟損失2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
4.數量巨大的其他情形。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數量特別巨大”,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盜伐林木100立方米以上的;
2.盜伐幼樹5000株以上的;
3.盜伐竹林或者其他竹子1萬株以上或者造成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
4.數量特別巨大的其他情形。
3.濫伐竹林或者其他竹子2000株以上不滿5000株或者造成經濟損失2萬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
4.數量較大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數量巨大”,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濫伐林木50立方米以上的;
2.濫伐幼樹2500株以上的;
3.濫伐竹林或者其他竹子5000株以上或者造成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的;
4.數量巨大的其他情形。
3.造成投資者或者其他債權人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4.雖未達到上述三項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虛報注冊資本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報注冊資本的,或者向公司登記主管人員行賄的,或者為進行違法活動而注冊的;
5.后果嚴重或者嚴重情節的其他情形。
3.造成公司、股東、債權人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4.雖未達到上述三項數額標準,但致使公司資不抵債或者無法正常經營的,或者公司發起人、股東合謀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或者兩年內因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或者利用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所得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5.后果嚴重或者嚴重情節的其他情形。
3.向未成年人播放的;
4.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5.構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組織播放50場次以上的;
2.累計向10名以上未成年人播放的;
3.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
3.屬于國家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銷售的食品的;
4.嬰幼兒食品中生長發育所需營養成分嚴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
5.其他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嚴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在食品加工、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違反食品安全標準,超限量或者超范圍濫用食品添加劑,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應予立案追訴。
在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違反食品安全標準,超限量或者超范圍濫用添加劑、農藥、獸藥等,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應予立案追訴。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造成輕傷以上傷害的;
2.造成輕度殘疾或者中度殘疾的;
3.造成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的;
4.造成十人以上嚴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
5.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其他嚴重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生產、銷售金額20萬元以上的;
2.生產、銷售金額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數量較大或者生產、銷售持續時間較長的;
3.生產、銷售金額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屬于嬰幼兒食品的;
4.生產、銷售金額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一年內曾因危害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后果特別嚴重”,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殘疾的;
2.造成3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3.造成10人以上輕傷、5人以上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4.造成30人以上嚴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
5.其他特別嚴重的后果。
3.在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使用禁用農藥、獸藥等禁用物質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
4.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國家禁用藥物等有毒、有害物質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造成輕傷以上傷害的;
2.造成輕度殘疾或者中度殘疾的;
3.造成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的;
4.造成十人以上嚴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
5.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其他嚴重情節”,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生產、銷售金額2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
2.生產、銷售金額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有毒、有害食品的數量較大或者生產、銷售持續時間較長的;
3.生產、銷售金額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屬于嬰幼兒食品的;
4.生產、銷售金額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一年內曾因危害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
5.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強或者含量高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生產、銷售金額50萬元以上的;
2.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殘疾的;
3.造成3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4.造成10人以上輕傷、5人以上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5.造成30人以上嚴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
6.其他特別嚴重的后果。
3.嚴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后果特別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1.造成人員死亡或者重度殘疾的、造成重傷3人以上的、造成輕傷10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3.后果特別嚴重的其他情形。
2.非法處置因動植物防疫、檢疫需要被依法處理的動植物或者其產品,貨值金額2萬元以上的;
3.非法調運、生產、經營感染重大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的林木種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或者森林植物產品的;
4.輸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規定的禁止進境物逃避檢疫,或者對特許進境的禁止進境物未有效控制與處置,導致其逃逸、擴散的;
5.進境動植物及其產品檢出有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危險的動物疫病或者植物有害生物后,非法處置導致進境動植物及其產品流失的;
6.一年內攜帶或者寄遞《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攜帶、郵寄進境的動植物及其產品名錄》所列物品進境逃避檢疫2次以上,或者竊取、搶奪、損毀、拋灑動植物檢疫機關截留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攜帶、郵寄進境的動植物及其產品名錄》所列物品的;
7.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3.排放、傾倒、處置含鉛、汞、鎘、鉻、砷、鉈、銻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3倍以上的;
4.排放、傾倒、處置含鎳、銅、鋅、銀、釩、錳、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10倍以上的;
5.通過暗管、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6.二年內曾因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前列行為的;
7.重點排污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8.違法減少防治污染設施運行支出100萬元以上的;
9.違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財產損失30萬元以上的;
10.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損害的;
11.致使鄉鎮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12小時以上的;
12.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5畝以上,其他農用地10畝以上,其他土地20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13.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2500株以上的;
14.致使疏散、轉移群眾5000人以上的;
15.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
16.致使3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17.致使1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18.其他嚴重污染環境的情形。
3.非法經營數額2萬元以上的;
4.違法所得數額5000元以上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買賣仿制的現行裝備的武裝部隊制式服裝,情節嚴重的,應予立案追訴。
3.偽造、盜竊、買賣或者非法提供、使用軍徽、軍旗、軍種符號或者其他軍用標志合計一百件(副)以上的;
4.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影響的。
盜竊、買賣、提供、使用偽造、變造的武裝部隊車輛號牌等專用標志,情節嚴重的,應予立案追訴。
3.聯絡、煽動他人共同拒絕軍事征收、征用的;
4.拒絕重要軍事征收、征用,影響重要軍事任務完成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