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公司經營運轉,不惜以高利回報為誘餌大肆吸收公眾存款5000多萬元。近日,重慶市大足區人民法院審理一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依法判處被告人蘇某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并處罰金15萬元。
2011年4月至2016年9月,被告人蘇某在擔任重慶某公司實際負責人及法定代表人期間,以公司急需資金包裝上市、生產經營缺少流動資金為由,以月息2至6分不等的高額利息為誘餌,通過向借款人口頭宣傳和鼓動借款人、公司員工對外宣傳等公開宣傳方式,以本人及公司名義先后向姚某、羅某、楊某等21人借款5300萬余元,所吸收資金用于公司生產經營等用途。其中,蘇某以設備抵賬、還本金及支付利息的方式歸還借款2100萬余元,尚有3200萬余元未能歸還。2020年3月6日,該公司被宣告破產,隨即被注銷。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蘇某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向社會公開宣傳,承諾支付高額利息,向不特定社會公眾吸收資金,數額巨大,擾亂金融秩序,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以重慶某公司名義向不特定社會公眾吸收資金,出具的借條加蓋公司公章,所吸收資金部分亦用于公司生產經營,應認定為單位犯罪。鑒于該公司已被注銷,故只追究蘇某作為該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刑事責任。法院根據蘇某的具體量刑情節,作出前述判決。
■法官提醒■
普通的民間借貸法律關系本身并不涉及犯罪,但若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條件,則可能構成犯罪:一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二是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三是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四是向社會公眾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企業家們在經營行為中,應當判別風險,理性投資,籌措資金應當通過合法渠道,切莫因一時心急或被暫時的利益誘惑所蒙蔽。非法集資必將遭受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