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東省淄博市臨淄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案,以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洗錢罪,數罪并罰,判處被告人孟某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九萬元;以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判處被告人周某某等7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不等,緩刑一年至二年不等,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至十八萬元不等;以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判處被告人司某某等7人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至三萬元不等;同時,沒收各被告人違法所得近1700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1月至2016年9月,2019年1月至2021年12月期間,被告人李某從國內多家與境外證券交易機構有聯系的交易美股的“總部”取得美股交易賬號,在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情況下,擅自開設美股交易室交易美股,同時亦為他人提供交易場所、設備、軟件、交易賬號,組織他人在其交易室從事美股交易,并從交易人員的盈利中抽取提成。
2017年8月至2022年4月20日,被告人周某某、程某某、孟某某、孫某某與境外證券交易機構聯系取得美股交易賬號后,在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情況下,擅自開設美股交易室交易美股,以青島某科技有限公司作為從事美股交易的“總部”,在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情況下,在全國范圍內發展從事美股交易的交易室,由各交易室負責人使用“總部”提供的美股交易賬號利用交易室在當地交易美股;各交易室同時為他人提供交易場所、設備、軟件、交易賬號,組織他人在交易室從事美股交易。并收取手續費、從交易人員的盈利中抽取提成。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周某某等15人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在境內設立交易美股的證券交易機構,為他人提供交易場所、軟件、交易賬號,組織他人交易美股,從中收取手續費或從交易人員的盈利中抽取提成而獲利,其行為均已構成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結合各被告人主從犯、自首、坦白、認罪認罰、退繳違法所得、數罪并罰等情節,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對被告人周某某等15人科以不同刑罰,并處罰金,沒收違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