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當今這個經濟和科技迅猛發展的時代,人們漸漸搬離農村自建房,住進各式各樣的小區房中。而小區中物業管理著大家的生活用電用水等各方面,那么當小區停電時,人民慣用的電梯無法行使,物業負有提供應急光源等保障業主安全出行的義務。
案件情況:
萬奶奶與其子共同居住在蓮花小區,2021年某日下午由于國網電力公司檢修,小區停電電梯無法正常使用。當日下午16.00時,萬奶奶只能從14層走樓梯下行接孫子,當時樓梯內無照明,萬奶奶行至6-7層時摔倒。后被救護車送至醫院治療并住院17天。萬奶奶主張事發時樓道內無應急照明、緊急出口指示燈也未亮,故導致其摔傷,物業公司未履行物業服務約定應承擔賠償責任。
物業公司表示涉案樓宇為老樓,沒有設置應急燈的條件,且由于當日停電,故安全出口指示燈也處于停電狀態。萬奶奶摔倒系其自身不注意所導致的,在明知停電的情況下應自行準備手電筒等設備照明。
法院觀點:
萬奶奶摔傷當天因電路檢修而停電,電梯無法使用,出入樓宇只能通過使用樓梯的方式,萬奶奶及物業公司對此均明知。物業公司作為向小區提供物業服務的單位,應通過對于樓梯間及共用照明的維修、養護和管理,保障小區居民出行安全。通過查明可知,事發樓宇樓道內并無窗戶,只能通過樓梯間與電梯間之間的門透入光線,其能夠起到的照明作用是有限的。雖然物業公司稱樓宇年代久遠無應急燈的設置,但作為物業服務單位在停電的情況下應該通過有效方式保障樓梯間照明,或通過其他方式解決居民在停電期間的出行安全問題,物業公司在停電期間未采用有效方式提供樓梯間照明,保障居民出行安全,應對于萬奶奶的摔傷結果承擔賠償責任。
對于萬奶奶來說,其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于在停電期間樓道內缺乏照明的情況下,作為年齡較大的老人,從14層走樓梯下行的危險應是具有預見可能性的,在這種情況下,萬奶奶應盡量減少出行,或者采取自行照明或其他人幫助陪同的方式出行,但事發時萬奶奶自行走樓梯下行,增加了危險性,故萬奶奶對于損害結果的發生也應承擔一定責任。故法院確定物業公司承擔70%的賠償責任,萬奶奶自身承擔30%的責任。
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是基于物業管理的法律關系,依照雙方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業主有支付物業管理費的義務,同時也有接受物業管理公司提供服務的權利。物業服務具體包括綜合管理、房屋及共用設施設備的維護管理、公共秩序維護、保潔服務、綠化管理、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停車管理服務等內容。上述案例中,雖然停電并非物業的責任,然而物業有責任提供光源保障樓道照明,由于物業沒有履行相應的義務導致萬奶奶的摔傷,其應承擔侵權責任。但由于萬奶奶系成年人,對危險具有預見可能性,所以其對自己的摔傷也需承擔一部分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