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通常而言,除非勞動者已經與用人單位明確約定年終獎數額或是明確約定年終獎的計算方式,例如:應按照工資或是業績的多少比例確定,否則年終獎應當由用人單位自行決定是否發放。具體到本案中,2019年、2020年勞動者的年終獎雖然呈增長趨勢,但受新冠疫情影響2021年起大部分企業的效益都有所下降。在此前提下,如果簡單直接參照前兩年的年終獎標準認定年終獎數額,對企業而言顯然不公。據此,在勞動者無明確證據證明年終獎數額的情況下,不應支持其按照推測的數額認定用人單位應支付年終獎。
案情簡介
陳潔于2017年4月27日入職大白公司,于2022年6月28日與其解除勞動關系。經查,陳潔2019年度年終獎為76900元,2020年度年終獎為180000元。
后陳潔主張應按2019年、2020年度年終獎計算方式核算2021年度的年終獎,要求大白公司支付2021年度年終獎200000元。
一審法院觀點
關于2021年度的年終獎200,000元,陳潔主張其系根據2019年、2020年度年終獎計算方式核算此筆2021年度的年終獎。對此,法院認為,從陳潔與萬卉等的微信聊天記錄來看,尚不足以證明大白公司明確承諾按2019年及2020年的年終獎考核標準計發2021年度的年終獎,亦不足以證明大白公司承諾支付陳潔具體的2021年度年終獎金額。故是否發放2021年度的年終獎應依據2021年度相應的規定計算。陳潔提供的三人組微信聊天記錄及所附2021年發展業務考核方案,大白公司雖予以否認,但未提供反駁證據,予以采信。
而根據陳潔提供的前述2021年發展業務考核方案所規定“各業務板塊的獎勵依據本考核方案計算后,由實際實現利潤的公司發放獎勵”。因此,在無證據證明2021年大白公司實際實現利潤的情況下,不具備向員工發放2021年度年終獎的條件。綜上所述,陳潔訴請要求大白公司支付其2021年度的年終獎200,000元的請求,難以支持;大白公司訴請無需支付陳潔此筆款項,予以支持。
二審上海一中院觀點
本院認為,年終獎、獎金系用人單位經營自主權的體現。在雙方無明確約定的情況下,是否發放年終獎或獎金及發放的具體標準和方式都可以由用人單位根據企業的經營效益和員工個人的考核表現和業績發放獎金。陳潔上訴請求判令大白公司支付其2021年年終獎,但是,就陳潔與大白公司曾就發放2021年年終獎達成合意并形成約定,陳潔未提供相關證據予以佐證;陳潔亦未提供有證明力的證據證明大白公司曾向陳潔承諾,將按一定規則向陳潔發放2021年年終獎。因此,陳潔的此項上訴請求,缺乏法律依據及合同依據,不應得到支持。一審法院就陳潔此項訴訟請求所做判決正確,本院予以維持。
索引案例:(2023)滬01民終9290號,以上涉及名字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