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本案屬于社會實踐中常見的情形,即用人單位在勞動期滿繼續用工后解除勞動關系。勞動合同到期后延續勞動關系需要區分時間段進行看待,在一年期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均可隨時解除勞動關系,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四條“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此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可隨時解除勞動關系,但需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同時勞動者仍可主張合同到期后未續約的經濟補償金。本案即是此種情況,法院雖未支持勞動者違法解除賠償金,但支持了未簽訂書面合同的雙倍工資并明確亦勞動者可另行主張經濟補償。
如果超出一年,此時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雙方視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此用人單位無法再隨意解除勞動關系,但相對應的,勞動者主張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時效利益亦會逐漸喪失。
案情簡介
李飛于2017年4月5日入職大白公司,雙方簽訂有自2017年4月5日至2020年4月4日止的勞動合同。
2020年6月1日大白公司向其發送了《不續簽勞動合同通知書》載明:李飛女士:1.您與公司于2017年4月5日簽訂的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已經屆滿,此前,根據您的工作表現,經公司研究決定不續訂勞動合同。考慮到受新冠疫情情況,為完成工作交接,將您的勞動合同延長至2020年5月21日。……根據《勞動合同書》第二十九條第(三)點、公司《獎懲制度》第十五條規定,公司對您處于甲級過失處罰,公司有權不續簽勞動合同。因此,自2020年5月21日起,你與公司勞動合同已終止,公司無需支付不續簽勞動合同的補償。現再次書面通知您,自2020年5月21日起,你與公司勞動合同已終止。
后,李飛以大白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要求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
一審法院觀點
關于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一節,因用人單位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本案中,雙方勞動合同于2020年4月4日終止,大白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通知李飛因受新冠疫情影響,將其勞動合同期限延長至2020年5月21日。
首先,2020年4月4日合同到期前,大白公司未通過任何形式告知李飛合同續簽問題;其次,大白公司于4月21日向李飛發送《不續簽勞動合同通知書》;最后,大白公司延長勞動合同期限的情形不符合法定情形。故本院認為雙方勞動合同與2020年4月4日到期時,雙方均未提出解除,大白公司于4月21日通過釘釘系統向李飛發送了《不續簽勞動合同通知書》,告知其“合同延長至2020年5月21日,于勞動合同終止日前辦理好交接工作及結算手續,公司將按相關規定辦理《勞動合同》終止手續。”故法院認定雙方勞動關系存續至2020年5月21日,大白公司應向李飛支付2020年4月6日至2020年5月21日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9307.59元。
關于勞動關系處理一節,根據大白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向李飛發送的《不續簽勞動合同通知書》內容,其公司僅因公司研究決定不再續訂勞動合同,便解除與李飛的勞動合同,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該解除行為不當。故大白公司應向李飛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42000元。
二審北京一中院觀點
關于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一節。本案中,雙方勞動合同于2020年4月4日到期,基于誠實信用原則以及勞動者需要合理的再就業時間,大白公司應當在勞動合同到期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李飛合同到期不續簽一事。然而合同到期前,大白公司未通過任何形式告知李飛合同將不續簽,直至2020年4月21日才向李飛發送《不續簽勞動合同通知書》,告知其合同順延至2020年5月21日。且勞動合同到期前,大白公司具有足夠的時間以行使前述告知義務,其以疫情為抗辯理由不足采信。故一審法院認定雙方勞動關系存續至2020年5月21日、大白公司應向李飛支付2020年4月6日至2020年5月21日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的處理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
關于勞動關系處理一節。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大白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向李飛發送的《不續簽勞動合同通知書》,決定不再續訂勞動合同,該終止勞動合同的行為符合司法解釋的規定,屬合法終止,故大白公司無需向李飛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就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李飛可依法另行主張。
索引案例:(2021)京01民終8901號,以上涉及名字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