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業務作為我國普遍的非銀行金融業務類型,具有雙重屬性,對于需求方而言,這一方式較容易滿足基本的資金使用需求;對于資金方而言,選擇以融資租賃作為提供資金的方式更能保障回款順利。但是該方式同樣存在糾紛點,當融資租賃業務中承租人拒付到期資金,出租人可以怎么主張權利呢?
案件情況:
2017年12月22日,大唐租賃公司作為出租人,蛟河能源公司、凱迪生態公司作為共同承租人簽訂了《融資租賃合同》,約定大唐公司購買蛟龍公司的生物質發電設備租給凱迪公司,租金3.65億,期限6年,承租人每3個月向出租人支付一次租金,如承租人未按期支付租金,則按照日利率萬分之五計算違約金。
2018年5月7日,凱迪生態公司發出關于公司債務到期未能清償的公告。該公告直接觸發《融資租賃合同》的違約條款。2018年5月11日,大唐租賃公司向蛟河能源公司和凱迪生態公司發出了《關于通知合同提前到期并加速付清租金的函》。要求支付剩余租金及承擔違約責任。
大唐租賃公司遂向法院起訴要求蛟龍公司和凱迪公司支付全部租金及違約金。一審法院判決兩被告支付全部未付租金本金加利息4.09億元,及相應違約金。
后凱迪公司、蛟龍公司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法院觀點:
關于租金加速到期,《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條(《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條)規定,“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凱迪生態公司于2018年5月7日發出關于公司債務到期未能清償的公告,即該公司發生公開市場債券重大違約事件,屬于經營發生重大變故;且截至大唐租賃公司在一審訴訟期間提出變更訴訟請求申請的2018年8月20日,蛟河能源公司、凱迪生態公司亦未能給付已于2018年6月2日到期的租金。故大唐租賃公司依照《融資租賃合同》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約定主張權利,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在出租人大唐租賃公司依照《融資租賃合同》第18.3.1款的約定主張承租人債務加速到期時,承租人應立即付清“全部剩余租賃成本及其他應付費用并賠償損失”,對此各方并無爭議。
關于違約金,在《融資租賃合同》第十八條“違約事項和補救措施”中第18.1款約定,“承租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約定向出租人支付到期租金、手續費的,承租人應就延遲支付款項按日萬分之五(0.05%)向出租人支付遲延期間的違約金。一審法院認定蛟河能源公司、凱迪生態公司應給付大唐租賃公司違約金732699元數額正確,有合同依據,并無不當。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而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適用,而承租人向其支付租金的合同。根據《民法典》七百五十二條規定,租金到期后,承租人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通過主張租金加速到期和提前解除合同兩種方式進行權利救濟。但二者只能擇一主張。
出租人主張租金加速到期,承租人仍保留占有及使用租賃物的權利,基于融資租賃中出租人對租賃物享有的所有權具有擔保功能,當其主張剩余租金時,在合同無特殊約定的情況下,可以對租賃物拍賣、變賣所得款優先受償。此外,倘若出租人主張支付剩余租金后,承租人無法償還的,出租人可以再次起訴解除合同取回租賃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