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死刑是怎樣的存在
539份死刑復核裁定書,駁回率1.67%
這539份死刑復核裁定書由最高法公布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雖然只是2007年以來的部分裁定書,但也具有足夠的范本作用。
這539份死刑復核裁定書中,駁回撤銷了9件,其中2015年4件、2014年2件、2013年3件,駁回率1.67%。其駁回撤銷的情況如下圖所示:
其中,周軍輝、秦星強迫賣淫案曾廣受關注,最終兩人成為免死代表。2015年,組織、強迫賣淫罪也不再是死罪。另一個案例值得一提,宋軍犯貪污罪、受賄罪、妨害作證罪的死刑被駁回,最高法“經審查認為,本案域外證據提取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不能作為定案證據使用,原判認定被告人宋軍犯貪污罪的客觀證據不充分”。
最高法駁回撤銷死刑最典型的案例是吳英案,但不在此次公布的539份死刑復核裁定書名單中。吳英因集資詐騙罪被判死刑,在社會強烈關注、不斷呼吁之下,最高法駁回其死刑,認為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被告人吳英犯集資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審判程序合法,綜合全案考慮,對吳英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裁定發回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被判死刑者,故意殺人罪最多
其他530份核準死刑的復核裁定書數據顯示,故意殺人、搶劫、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綁架、強奸、故意傷害6個主要罪名占到了所有死刑判決的百分之九十以上。
這其中的集資詐騙罪,2015年8月后不再適用于死刑。而故意殺人罪中某些案例,則曾引發社會激烈討論,爭議非常大,如夏俊峰案。2009年5月16日,小販夏俊峰因與城管發生爭執,持刀刺向3名城管并致其中2人死亡1人重傷。媒體報道后,此案受到公眾廣泛關注,同情夏俊峰的聲音一度很高。對于夏俊峰的死刑,最高法院院長周強曾強調“是一個攤販殺了兩個城管,重傷了一個城管。正因為他是攤販,而大家對城管有誤解、有意見,當時就有些人說他不能殺。”周強強調,法律就是要嚴格遵守,“關起門來我們吵一架,就把有意見的殺掉了,(如果判定)正當防衛,這個社會將天下大亂”。
而近期,賈敬龍案更是引發了極大的關注,同情之聲非常之高。最高法亦同樣核準了其死刑判決。
大部分中國人反對廢除死刑
夏俊峰、賈敬龍等案,更大程度上是因為他們獲得了社會普通同情,因而讓其死刑判決引發極大爭議。但其實,在限制死刑成為一種全球趨勢的情況下,中國也存在著是否應廢除死刑的爭論。
中國是依舊保留死刑的58個國家之一。但是,在中國法學界,也一直存在著主張廢除死刑的聲音,他們的主要觀點是出于人道主義考慮,至少應從嚴格限制死刑的適用開始,逐步過渡到全面廢除死刑。民間也有聲音認為,廢除死刑能夠給予死刑犯改過自新的機會,那些因冤案而死的無辜者,如聶樹斌等,其悲劇也能因此不再上演,此外,同命不同價也是觀點之一。
圖中,綠色部分為102個法律中完全廢除死刑的國家,淺黃色為32個事實廢除死刑的國家,即法律中仍有死刑規定但超過10年沒有執行死刑,深黃色為6個廢除普通犯罪死刑的國家,即僅保留對謀殺等重罪死刑,黑色部分為依舊保留死刑的58個國家。
調查顯示,在主張廢除死刑的理由當中,“有背景的人往往能免于死刑,被執行死刑的多是最底層人群”得票最高,其次是“防止無辜者因冤案而死”。
不過,從目前的主流民意來看,大部分中國人依然反對廢除死刑。如下圖可見,在非此即彼的調查中,反對廢除死刑的比例遠超支持廢除的。但如果加入第三個選項,即“中立”時,反對廢除死刑的比例下降幅度較大,很多人轉而選擇了中立的態度,但依然是反對廢除死刑的占大多數。
因此,雖然這些調查的方式和對象都存在不同,但至少可說明,中國的主流民意依然是反對廢除死刑。至于為何反對廢除死刑,在民間,死刑有震懾、警示、教育作用,是對被害者生命的尊重,以及殺人償命天經地義是最主要的觀點,此外,“貪官非殺不足以平民憤”的呼聲往往也很高。然而諷刺的是,10年之內,因貪污受賄被判死刑的省部級高官只有鄭筱萸一人。2016年11月11日,內蒙古自治區政協原副主席趙黎平一審被判死刑,其罪名是故意殺人。趙黎平槍殺情婦,系新中國首位親手殺人省部級官員。調查顯示:
中國適用死刑罪名的數量逐漸減少
無論爭論如何,在中國,當前全面廢除死刑似乎并不現實。但一個趨同的觀點是少殺慎殺。因此,中國近年來逐漸減少了適用死刑罪名的數量,并在立法上予以控制,逐步削減死刑條文,取消非暴力犯罪等的死刑,并進一步嚴格限制死刑的適用條件。
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胡云騰統計顯示,中國在1979年僅28條可判處死刑的罪名,后來隨著社會不斷發展,到1995年達到最高峰,有73種罪名可判處死刑。到1997年刑法修改時,死刑罪名固定為68條。此后,中國先后通過一個決定和九個修正案,對刑法作出修改、補充,逐步減少了適用死刑罪名的數量。最近的一次是2015年8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走私假幣罪、偽造貨幣罪、集資詐騙罪等9個死刑罪名。
有關資料顯示,韓國只有17種死刑罪名,印度僅有戰爭罪、謀殺罪和搶劫三個罪名適用死刑,而日本等國僅故意殺人罪可判處死刑。
2011年及2015年取消的適用死刑罪名,以走私及經濟犯罪為主。“死刑應該只針對那種暴力型犯罪和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而不要太濫,以至于死刑喪失了應有的威懾力。”中國人民大學專事刑法研究的高明暄教授說。
來源:兩高法律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