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陳杰律師就新《公司法》的修訂作了詳細的講解,從完善公司資本制度、優化公司治理、加強股東權利保護、強化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和董監高責任、完善公司設立、退出制度、完善國家出資公司相關規定和完善公司債券相關規定等七個方面的修訂亮點進行了分析,并結合有關司法案例及自來水公司實務進行了詳細解讀。同時,陳杰律師著重剖析了新《公司法》對國有企業公司治理的主要影響,從特別規定專章、黨對國有企業的領導正式法定化、公司治理模式發生重大變化、股東會職權的優化、董事會責任的進一步明確、強化職工民主監督等方面進行了分享。
其次,陳杰律師結合供水企業實際經營情況,分析了如何更好適應新公司法,做好公司治理的合規管理。該部分包含了對《中央企業合規管理辦法》中合規風險以及合規管理的概念、ESG、合規三張清單(風險識別清單、崗位合規職責清單、流程管控清單)以及數據資產入表中的數據合規等內容的深入剖析,引發參加本次講座的公司參會人員對于建立企業合規體系的新思考。
接著,陳杰律師根據福州市國資委《所出資企業法律糾紛案件管理辦法》進行了要點解讀,包含對風險排查、案件預警、案件應對、涉外案件、多元糾紛解決、統計分析及報備工作等企業管理機制,提出了許多關于企業法律糾紛機制建設的可行性建議。
最后,陳杰律師對此次講座進行了總結。新《公司法》的修改進一步完善了公司治理結構,有助于形成權責明確、互相制衡、運作規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以滿足新質生產力的發展要求,為企業降本增效,同時推動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
福州市自來水有限公司成立于1956年,是國家大型供水企業。設有自來水廠、供水服務公司、供水稽查大隊、客戶服務中心等生產服務單位;并擁有福州水質監測有限公司、福州市自來水二次供水有限公司、福州市瑯岐海峽水業有限公司等全資子公司以及福州市連江海峽水業有限公司、福州市永泰海峽水業有限公司等參股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