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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湄公河案件庭審場景。張浩林 攝 |
案情簡介
2011年9月底至10月初,糯康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糯康、桑康·乍薩、依萊等策劃劫持中國船只、殺害中國船員,并在船上放置毒品栽贓陷害船員。2011年10月5日晨,糯康集團成員在湄公河持槍劫持中國船只“玉興8號”“華平號”,捆綁控制十三名船員,并將事先準備的八萬余克甲基苯丙胺(即冰毒)放置在船上,又押運兩船繼續前行停靠。糯康集團成員扎西卡、扎波、扎拖波參與武裝劫船,扎西卡等人向船員開槍后駕乘快艇逃離。按照事先約定,在岸邊等候的泰國不法軍人向兩艘中國船只開槍射擊,并將中國船員尸體拋入湄公河。
案件發生后,中國政府向老撾、緬甸和泰國三國派出警務工作組展開跨國調查,2011年12月,案情基本查清。
此前,2011年4月2日,糯康集團成員桑康·乍薩、扎西卡、扎波等人受糯康指使,在湄公河擋石欄灘頭將中國貨船“渝西3號”船長冉某及老撾金木棉公司的客船“金木棉3號”船長羅某劫持為人質。2011年4月3日,又在“孟巴里奧”附近水域將中國貨船“正鑫1號”“中油1號”、“渝西3號”劫持,將十五名中國船員扣押為人質。羅某、冉某在被關押期間,遭到捆綁、毆打,被迫與老撾金木棉公司和“正鑫1號”出資人于某聯系交錢贖人。4月6日,依萊收到贖金2500萬泰銖后,羅某、冉某等人獲釋。
2012年4月,糯康及多名團伙成員被老撾警方擒獲,并于同年5月移交給我國。
2012年9月20日,糯康等6名被告人故意殺人、運輸毒品、綁架、劫持船只一案在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公開開庭審理。
在庭審當中,根據我國與泰國、老撾有關司法協助條約的規定,昆明中院依法傳喚了泰國、老撾十三名證人出庭作證,證實了糯康犯罪集團的相關犯罪事實。
判決結果
2012年11月6日,昆明中院依法對湄公河中國船員遇害案,即糯康等被告人故意殺人、運輸毒品、綁架、劫持船只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判處被告人糯康、??怠ふ_、依萊、扎西卡死刑,判處被告人扎波死緩,判處被告人扎拖波有期徒刑八年。同時,判決六被告人連帶賠償各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共計人民幣六百萬元。
一審判決后,糯康等六名被告人提出上訴。
2012年12月26日,云南高院對湄公河中國船員遇害案進行二審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對糯康、桑康·乍薩、依萊、扎西卡的死刑判決,維持并核準對扎波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判決,維持對扎拖波有期徒刑八年的判決。
2013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準了死刑。
糯康等六名罪犯于2013年3月1日在云南昆明被依法執行死刑。
編后語
對湄公河中國船員遇害案的審判,是中、老、泰等國國際司法合作的成功范例,表明中國與周邊國家力求探索和構建一種基于平等互利的國際司法合作新機制。
在眾多法律適用問題一無理論研究成果可供利用、二無相關判例可資借鑒的情況下,云南省、市兩級法院對此案在審理程序和實體內容處理上的一系列探索、研究以及形成的最終解決方案,對今后我國法院審理外國人在外國針對我國或我國公民實施的犯罪案件起到可貴的借鑒和參考作用。此案堪稱我國涉外審判的一個司法范本。
該案的審判在國內和國際上所產生的影響巨大而深遠,是在向世人宣告我國政府保護國民合法權益的決心與能力,表明了我國政府尊重和保障人權的一貫立場,提振了中國人民的愛國熱情,對鼓勵中國企業和公民積極開展國際貿易和友好往來起到了難以替代的作用。該案的審判,也表明了中國政府捍衛國家主權和利益的堅強決心和綜合國力,表明了中國政府堅定不移致力于維護世界和平、促進共同發展,表明了中國法治在不斷走向文明和進步,從而樹立起我國責任政府、法治國家的良好形象。
(整理撰稿:茶?瑩?魯思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