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建緯福州律師事務所
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價格管理的通知
各設區市發改委、平潭綜合實驗區市場監管局:
為規范保障性住房價格(含銷售價格和租金標準,下同)管理,促進我省住房保障體系的不斷完善,根據《價格法》、《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福建省定價目錄》以及國家和我省有關保障性住房價格等法規政策規定,現就進一步完善我省保障性住房價格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完善保障性住房價格管理的重要性
保障性住房是政府提供優惠政策,限定建設標準、供應對象、銷售價格或租金標準,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完善保障性住房價格管理,對于健全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促進住房保障體系的不斷完善,保障住房困難家庭住有所居具有重要意義。各地要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和國務院、省委省政府精神,切實把完善保障性住房價格管理作為服務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維護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促進租購并舉住房保障體系建立健全的重要工作任務來抓。
二、完善保障性住房價格形成機制
(一)創新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管理方式
為吸引社會資本投資建設運營管理公共租賃住房,促進我省住房保障體系的不斷完善,各地可根據公共租賃住房投資主體、建設運營管理模式和保障對象的支付能力,實行差別化租金政策。對政府投資建設運營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實行指導價上限管理,其租金標準可按照不超過同地段或同區域、同類型住房市場租金水平的70%確定,并允許投資運營管理者在不超過政府規定上限租金標準的范圍內自主確定具體租金水平。對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和各類社會資本投資建設運營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實行更加靈活的價格政策,其租金標準可參照同地段或同區域、同類型住房市場租金水平的80%以下確(約)定,具體由住房所有權人或投資運營方與承租人協商約定,或依據合作協議等合理確定。各地要按照《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福建省定價目錄》以及《福建省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管理辦法》(閩價服〔2017〕305號)規定,加強政府投資建設運營管理公共租賃住房的成本監審,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水平定期監測分析制度,適時掌握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行情變動情況,為合理制定和調整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提供參考依據。
(二)嚴格界定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構成
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由開發建設成本、稅金和利潤三部分構成,有關經濟適用住房成本按照定價成本監審有關規定執行。各地要嚴格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規定,加強經濟適用住房定價成本監審,嚴格界定價格構成的各項費用,嚴禁將按規定免收或減免的稅費、項目外基礎設施建設費、住宅小區內經營性用房和經營性設施的開發建設費用、開發經營單位自留用房以及與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無關的其他各種費用計入價格。對住宅小區中配建或由其他存量房移轉的等不具備按項目制定價格的經濟適用住房,各地可在綜合考慮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承受能力以及同類住房開發建設經營成本等因素合理確定價格。
(三)完善限價商品住房價格管理
納入保障性住房管理的限價商品住房實行政府指導價,可在綜合考慮土地取得費用、建設及管理成本、稅金和合理利潤的基礎上,參考周邊同品質普通商品住房銷售價格的一定比例合理確定。限價商品住房定價成本可參照經濟適用住房成本有關規定,并結合限價商品住房項目的特點合理界定;限價商品住房低于周邊同品質普通商品住房銷售價格的具體比例,以及限價商品住房的項目利潤,按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規定執行。各地可結合當地實際積極探索限價商品住房價格管理方式,限價商品住房定價成本和參考周邊同品質普通商品住房銷售價格,可通過調查測算或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評估測算。
(四)規范保障性住房政府定價程序
制定實行政府定價管理的保障性住房銷售價格和租金標準,應當嚴格按照《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等有關規定,依法履行成本監審或者成本(價格)調查、聽取社會意見、合法性審查、集體審議、作出定價決定、公告等程序;依法應當開展成本監審的,按照成本監審的有關規定執行。各地要完善保障性住房定價決策機制,探索建立第三方參與保障性住房定價制度,鼓勵第三方開展或參與價格(成本)調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對定價項目參考的周邊同品質普通商品住房交易價格或租金水平進行評估測算,著力規范政府定價行為。
(五)各設區市已出臺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的,其保障性住房價格政策按照相關法規和規章執行。
三、加強保障性住房價格事中事后監管
(一)加強對保障性住房價格執行情況跟蹤監管
保障性住房定價決定實施后,定價機關應當對價格決定執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監測。跟蹤調查和監測的內容包括:價格執行情況,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社會有關方面對所制定價格的意見;政府投資運營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支和運營管理情況;其他有關情況。要加強價格輿情信息的監測和引導,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組織做好有關價格方面的解疑釋惑工作。
(二)嚴格落實保障性住房明碼標價制度
保障性住房實行明碼標價制度,開發建設(經營)單位要嚴格落實明碼標價各項規定,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布銷售價格或租金標準、計價方式以及其他與價格相關的事項,其中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應當標明每套住房的銷售價格,自覺接受社會監督。開發建設(經營)單位有價格違法行為的,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三)健全保障性住房價格管理工作機制
保障性住房價格管理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地發改部門要在當地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政策聯動和協調配合,健全工作機制,合力推進我省住房保障體系的不斷完善。各地要定期總結保障性住房價格管理情況,分析研究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相關建議。各設區市發改委和平潭綜合實驗區市場監管局應于每年4月底前書面向省發改委報送本地區(含所轄縣、市)上年度有關保障性住房價格管理情況,相關部門和開發建設經營管理單位應于每年3月31日前,將本部門或本單位有關保障性住房價格政策執行情況、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支情況等書面報送當地發改委(市場監管局),各地地方性法規和規章有另行規定的從其規定執行。
本通知下發后,《福建省物價局關于進一步加強保障性住房價格管理的通知》(閩價服〔2012〕308號)、《福建省物價局關于規范保障性住房價格制定的指導意見》(閩價服〔2015〕352號)同時廢止,以往制發的有關保障性住房價格管理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
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9年6月25日
(此件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