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李老師起初可能以為通過老師、學校的調解、協調能讓二名肇事學生家長或學校承擔相應賠償責任,這樣事情可以快速解決,也可以節約精力及訴訟成本等。但基于肇事學生家長對傷情發展及因果性及賠償費用有異議,各方一直無法達成調解。這其實很正常。對于小傷情,通過老師或學校調解是快速有效的。但對于大的傷情,且肇事學生家長自認為傷情發展因果性有爭議的情況下(是事發后一個月才就診,是否本次事故導致有爭議),在前期醫療費用只有三萬余元的情況下,你要讓二肇事學生家長承擔幾十萬的賠償,這肯定沒有人會愿意爽快接受的,實質上很難達成調解的。
當然,憑心而論,李老師女兒因為眼部受傷而致八級傷殘,要求賠償三四十萬一點都不過分,基本是在法定賠償范圍內的。
3、李老師可能有想讓學校兜底賠償的意思。不管怎么樣,事情在學校發生,學校就有賠償或兜底賠償的義務。這是很多人都有的樸素認知。學校不肯賠償,那我就去信訪,最終學校不賠也得賠。至于李老師稱去國家信訪局是去建議國家重視在校學生安全問題。我是打死都不相信的。小學生自行玩耍傷及其他學生。這是小概率事件,而且是根本無法預料及預防的,這和國家重視在校學生安全問題又有什么關系呢。風馬牛不相及。
據相關判例顯示,該類似情況即便認定學校有責任的,一般判決學校承擔的賠償責任不會超過四成。
第三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受害時教育機構的侵權責任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教育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三條
下列情形下發生的造成學生人身損害后果的事故,學校行為并無不當的,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責任應當按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其他有關規定認定:
(一)在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生的;
(二)在學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離校期間發生的;
(三)在放學后、節假日或者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生自行滯留學?;蛘咦孕械叫0l生的;
(四)其他在學校管理職責范圍外發生的。
至于其他我這邊就不展開了,網絡上相關專家、媒體已有很多點評及評論。但我只想說,能否真正讓信訪歸信訪,訴訟歸訴訟,能否真正樹立司法的尊嚴,真正樹立法院判案的公信力、公正性,讓群眾打心眼認為通過法院其完全可以得到法定救濟,真正樹立法院作為社會最后一道閥門的權威性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