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微博@新浪娛樂報道#造謠賴弘國出軌網友道歉#?9月2日晚,疑似最初爆料阿嬌老公賴弘國出軌的網友曬出手寫信,承認是自己捏造事實,向阿嬌、賴弘國和受到牽扯的女網紅道歉。該網友稱他有位朋友很喜歡阿嬌,無意中發現賴弘國關注了網紅,于是兩人“一時沖動生氣”就截圖發給了營銷號。早前賴弘國已委托律師發布聲明,稱將追究造謠者的法律責任。
這個理由既好笑又牽強,原來造謠的動機可以出于喜歡,可以無中生有,僅憑阿嬌老公賴弘國在INS關注一個網紅這么一個小動作就可以自行腦補無數畫面,自行編造出軌、約炮的圖片證據,并且“一時沖動”發送給營銷號。
這個所謂的造謠道歉聲明我是半個指頭都不信的。還有這樣的粉絲以造謠自己明星丈夫為喜歡表達方式,我沒有見過也不能理解。再者,相關圖片編造還挺有功力的,似有若無,確實可以引來無數遐想吶,非常不業余。還沖動之下發送給營銷號,我看了都好笑。當然這中間有二種可能,一種是該造謠網友直接將相關圖片出售給營銷號;再一種干脆該造謠網友就是營銷號的小馬甲或防火墻,之前就已經找好頂鍋備好之人,在事件被熱炒之后再來承認造謠,承擔造謠責任,賠禮道歉等。當然,這純屬菜驢律師個人猜想,完全可能與事實不符,畢竟事情哪有這么簡單的呢。
不過,為什么造謠者敢于造謠,甚至還敢挺身而出?為啥,為啥?不就是個人造謠法律責任輕么。
根據中國裁判文書網的相關信息,北京相關法院對于造謠明星的相關人士賠償只不過區區三、五萬元。
在安以軒訴黃淦名譽權糾紛一案中,法院認定的侵權造謠事實為:2017年5月7日,黃淦在其注冊的上述頭條號中發布《安以軒出軌被曝光,6月夏威夷舉行婚禮恐成泡影》的文章,附原告大幅照片及其他網絡內容的截圖,內容涉及“鄧超出軌安以軒,可笑的是安以軒6月將在夏威夷高級飯店舉行婚禮,求她老公心里面積”、“其實鄧超和安以軒的出軌早在去年就有曝光了,可是因為收了8000萬,沒有爆出來,可是圈里很多朋友已經發了”、“鄧超、安以軒這樣爽在一時,痛在一生”等。涉案信息閱讀量為26511次,有32個評論,包括“無風不起浪,人面獸心”、“鄧超出軌安以軒,孫儷捉奸…..”等。
最終法院認定本案原告是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演員,本案證據可以證實黃淦在其頭條號公開發布的涉案文章中捏造和傳播虛假信息,給原告的名譽造成不良影響,判決黃淦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維權合理支出20000元。
在李小璐與鄒芳玉名譽權糾紛一案中,法院認為被告作為涉案微博博主,具有一定數量微博粉絲。2018年2月25日至3月8日期間,被告撰寫并發布了四篇博文及微博文章,將“對自己老公那么冷漠喋喋不休就打發了,對他人卻是那么熱情”、“兩張圖無疑是在暗示思念萬萬”、“只是后來一直接爛劇”、“甜X不是李小璐的第一個孩子”等未經核實亦無基本事實證據支持的內容編輯寫入文章。被告發布的以上未經核實的文章內容會使普通的讀者產生原告行為不道德、品德低下的印象,造成對原告個人品行的貶損,進而降低公眾對原告的社會評價,構成了對原告名譽權的侵犯。法院最終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6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
看到了沒有,安以軒及李小璐也勉強算一線明星了,在碰到惡意造謠者訴諸法律的時候,得到的賠償最多就是51600元。這很多人完全可以賠償得起么,這對于造謠者真起不到懲戒的作用。在賠償有限,有利可圖的情況下,這樣的造謠偽造證據者不會斷絕,絕對是前赴后續著。
其實,對這種造謠誹謗行為,警方也是可以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對該人進行治安處罰的,不過在實際中應用比較少,也需要受害人本人去報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