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階段由于房價持續不斷上漲,不少夫妻在結婚時都是由父母一方出資購房,有的父母為了防止家庭財產流失,會選擇將自己的名字與夫妻雙方共同登記在一套房子上。對于這類房屋,法院在離婚訴訟時是否可以直接分割?
絕大多數法院法院對于此類案件的處理方式都是不直接處理共有財產,而是要求當事人另案起訴處理,主要法律依據在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二十條的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未從家庭共同財產中析出,一方要求析產的,可先就離婚和已查清的財產問題進行處理,對一時確實難以查清的財產的分割問題可告知當事人另案處理;或者中止離婚訴訟,待析產案件審結后再恢復離婚訴訟。”
如(2014)江新法會民初字第153號民事判決,法院認為:該房屋是原告與被告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該房屋尚有所有權共有人何X,即該房屋所有權為原告、被告與何X共同共有,由于該房屋在本案起訴時尚未析產,原告與被告以及何X的共有的份額尚未確定,何X為本案的案外人,但本案只是處理明確屬于原告與被告之間的共同財產的分割,現涉及到案外人何稠,故對該房屋的分割問題,不屬本案的處理范圍,應另案處理。
(2014)韶曲法民一初字第118號民事判決書,法院認為:位于韶關市曲江馬壩鎮中心市場東側第五層501房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二十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未從家庭共同財產中析出,一方要求析產的,可先就離婚和已查清的財產問題進行處理,對一時確實難以查清的財產的分割問題可告知當事人另案處理;或者中止離婚訴訟,待析產案件審結后再恢復離婚訴訟。”的規定,該501房可能涉及其他家庭成員共有的情況,一時確實難以查清,當事人可另行主張要求解決,本院不予處理。
但也有法院選擇追加第三人直接處理共有財產,如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2015)滬二中民一(民)終字第2511號民事判決書。
但目前通說觀點是認為離婚訴訟是一種特殊的訴訟,案外人不能作為第三人參加到離婚訴訟中來。因此離婚案件不宜處理案外人的財產。離婚訴訟中,由于案外人不能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如果人民法院將涉及案外人的財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處理,則有可能出現兩方面問題:一是人民法院對案外人的請求進行了審理,即作出了支持案外人請求或不支持案外人請求的裁判。但由于案外人沒有作為當事人參加訴訟,人民法院的判決違反了不告不理的原則,可能會侵犯案外人的合法權益。二是人民法院不予考慮案外人的請求,直接在離婚訴訟中對涉及案外人利益的財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這有可能侵犯了案外人的訴權。如果案外人通過其它方式證明自己對有爭議的財產擁有權利,則導致了原審判決錯誤,只能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予以糾正。因此,在離婚訴訟中涉及第三人利益時,不宜一并處理。
再次,離婚案件涉及案外人的財產解決方式。對該種涉及案外人財產的處理有兩種做法,一種是離婚案件先中止,然后要求離婚當事人先對該財產通過訴訟進行確認,在夫妻雙方的財產份額確定后,再恢復離婚案件的處理;另一種做法是離婚案件先進行處理,等離婚案件處理結束后,再由離婚當事人另案訴訟對該財產進行處理。由于離婚案件的訴訟程序只允許夫妻雙方作為當事人參與,當夫妻雙方爭議的財產牽涉案外人利益時,案外人無法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以第三人身份參與訴訟。在這種情況下,為了保護第三人的利益,法院在離婚案件中對該財產不予以處理。當事人只能另案提起確認相關權利的訴訟后,才能再次就該財產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