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的深入,許多社會黑惡毒瘤在司法機關重拳打擊下被鏟除,為廣大群眾營造了良好的社會氛圍,筆者對此深受鼓舞!但與此同時,筆者認為黑惡勢力的打擊也不應矯枉過正,首當其沖便是做好黑惡勢力(本文特指黑社會性質組織)甄別,做到公平正義。
一、程序正義的維護
司法實踐中,在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案件中的當事人眾多,在辦理此類案件就意味著需查看大量刑事卷宗,有時當事人的供述就多達數卷。雖然當事人涉嫌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可能罪責深重,但是其合法權益仍應得到法律保護,以此才能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對于審查當事人的供述時,可結合當事人學歷、生活經歷等情況,重點比對涉案當事人之間的筆錄特點,審查當事人同步錄音錄像、情況說明、入所體檢等材料,以排除重復套用筆錄、誘供、刑訊逼供等非法證據被采納使用。必要時,可在庭前向法院申請非法證據排除。
二、實體正義的辯護
1.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認定
根據《全國部分法院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關于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規定,對黑社會性質組織通常具有組織特征、經濟特征、行為特征、非法控制(危害性特征)四個特征,而且該四個特征需同時具備,缺一不可。因此,在涉黑案件關于黑社會性質組織定性的辯護過程中應結合案情緊密圍繞四個特征展開,若言之有物,也能取得良好效果。諸如最高檢關于檢察機關關于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典型案例選編(第三緝):5唐某偉、李某情等14人惡勢力犯罪案就印證了上述觀點。該案例要旨就認為對尚未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首要分子對成員的控制力、約束力較弱,為組織利益、以組織名義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較少,未在一定區域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響的,即使實施了較為嚴重的暴力犯罪,也不能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或惡勢力犯罪集團。
2.涉黑案件各罪的辯護
涉黑案件通常也伴隨著諸多各罪,其中常見的有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拘禁、故意傷害、虛假訴訟等罪名。因此涉黑案件中的辯護人工作量巨大,既要區分當事人在案件中行為是否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存在牽連,是否存在重復評價等情況、還需審查各罪的犯罪構成是否符合現有法律規定。其中不排除各案中過分拔高當事人行為本身的社會危害性,將行政違法行為當做刑事犯罪行為予以追訴的可能。因此,辯護過程中可針對各罪提出相應的辯護觀點。
三、財產刑的辯護
當前偵查機關對涉黑案件當事人的財產查扣并非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同時我國法律規定對犯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組織領導者、積極參加者可以沒收個人財產。因此,個別案件中偵查機關會對當事人及其家屬財產一并凍結,應待司法機關裁決。因此,及時向司法機關申報財產線索,區別案外財產和涉案財產也是案件工作的重點。
以上僅是筆者辦理涉黑案件中產生的些許感悟,不乏淺顯或不完善的觀點,僅供讀者予以參考!望大家多多批評、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