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車位糾紛,一般人會想到買賣合同糾紛或者物業服務合同糾紛,誰能想到鄰居會因超線停車而引發五場訴訟。
陳英和林強為福州同一小區的業主,林強的車停在陳英車位斜對面的位置,雙方此前并無矛盾。2016年陳英更換了一輛新車,由于車身較長,而小區車庫設計存在原始缺陷,在車位左側及后側均有一粗大承重柱(具體如下車位示意圖)。如陳英將車完全停入線內會導致車門位置被柱子所擋住,無法正常下車。而由于車位后側亦為承重柱,無法后移。無奈,陳英只能超線約1.24米停車才能正常上下車。
然而陳英超線停車行為引發了斜對面車位業主林強的不滿。林強認為陳英超線停車影響他正常使用車位,致使其無法安全將車駛入自家車位。故林強遂以排除妨害、消除危險為由將陳英訴至法院,要求其停止超線停車。
如果是普通小區,由于車行道較為狹小,陳英這場訴訟基本毫無勝算。但陳英與林強所在小區早年規劃寬裕,車行道寬度高達7.6米,扣除陳英超線停車部份仍剩余6.36米。筆者作為陳英訴訟代理人主要以此作為案件的突破點。
在查閱大量有關車庫建筑行業標準文件后,筆者終于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2015年12月1日發布的《車庫建筑設計規范》中找到有關小區車庫內通車道的寬度標準。根據《車庫建筑設計規范》4.3.4款規定“機動車庫的庫內通車道標準至少應大于或等于3.0m,當車位垂直于通車道且采用后退停車時,通車道寬度宜為5.5m。”按照這個文件的規定,也就是說車庫內通車道的寬度超過5.5m即是符合標準的,在扣除陳英超線占道寬度后,通車道仍余有6.36m,完全符合法律規定,并未侵害林強權利。
另外本案還有一個特殊情況。林強車為奔馳房車威霆119商務版,其長寬高為5.223*1.901*1.872m,該車輛已超出正常小型汽車的標準,本不適宜停放在小型車位上。日常林強亦是超線停車的,只不過其超線距離小于陳英約為0.6m。基于這個問題,筆者在訴訟過程中指出,林強起訴是以自身停車主觀感受來定認定陳英是否侵權沒有法律依據的,并且雙方都超線停車,且超線停車距離是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雙方均應當對對方有一定的容忍義務,不能以此認定對方即構成侵權。
最終一審法院認定“現有證據不能證明陳英對林強的車輛通行進行妨害,亦無實際損害后果,故林強的訴訟請求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駁回了林強的訴訟請求。至此,一審到此結束,此即本案的第一場訴訟,至于究竟為何引發了五場訴訟,且聽下回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