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離職后,有的用人單位會忘記或拒絕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如此,勞動者能否不履行競業限制協議呢?
法院裁判主要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八條“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進行裁判。但司法實踐中,對于該條款的理解,存在以下幾種司法觀點。
一、用人單位沒有按照約定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勞動者則有權不受競業限制條款的限制
北京二中院(2014)二中民終字第1674號民事判決:本院綜合本案證據情況認定中創公司系無正當理由而未按照約定支付程曉亮競業限制補償費。此種情況下,程曉亮有權不受相關競業限制條款的限制,中創公司亦無權依據相關條款要求程曉亮承擔違約責任。?
南通中院(2016)蘇06民終4350號民事判決:用人單位未按約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對勞動者不具有約束力。根據蔡新華與吉晟公司簽訂的《商業秘密保密協議》的約定,吉晟公司應當按照蔡新華離職前上年度工資的40%為標準按月支付保密補償款,并于當年年度結清補償款。但吉晟公司至今未支付該補償款,雙方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因此對蔡新華不具有約束力。
二、在三個月期間內,如用人單位未支付補償金,勞動者可以主張補償金,但無權主張解除競業限制
廈門湖里法院(2017)閩0206民初4555號民事判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八條規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換言之,在三個月期間內,如用人單位未支付補償金,勞動者可以主張補償金,但無權主張解除競業限制。陳凱妮從盈拓公司離職后次月即入職與盈拓公司從事同類業務的米奧蘭特公司,該行為明顯違反競業限制的約定。陳凱妮以盈拓公司未在約定期限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為由主張無需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依據不足,本院不予采納。
三、即使用人單位未支付的期限達3個月,若員工未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那么其仍受競業限制條款的約束
上海一中院(2016)滬01民終7931號民事判決:本案中,雙方簽訂了保密及禁止條例,約定了競業限制義務,該約定有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雙方可以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因此,張某與甲公司均應履行各自的義務。如果張某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七條的規定,要求甲公司支付經濟補償。
根據前述司法解釋第八條的規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張某并未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因此有關協議仍然有效,張某可以繼續主張相應的經濟補償。現張某表示甲公司未支付競業限制補償,該項抗辯并不能否定其根據約定履行競業限制義務。根據案外人出具的情況說明,張某顯然違反了競業限制義務,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廣東高院(2015)粵高法民申字第1405號民事裁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八條規定:“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從上述的規定看,即使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未支付經濟補償,在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前,相關的競業限制約定仍對雙方有約束力。
在本案中,雖然速度公司未支付競業限制補償,但是雙方之間的約定并無依法解除。丁凡應依法通知速度公司解除競業限制約定后,丁凡方可不予遵守雙方的競業限制約定。
因此,二審判決認定丁凡未依法通知速度公司提出解除競業限制約定,另行組建與速度公司業務相同的行業公司,違反了雙方競業限制約定,丁凡應按約定支付違約金100000元并無不當。
各地判決不一。作為勞動者最大化維護自己權益,最好的做法是:無論用人單位是否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在三個月內勞動者都遵守競業限制協議。三個月屆滿后,立即要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同時要求用人單位一并支付三個月的競業限制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