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判要點:若房屋占有的各方事先未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則對于自房屋按額分配至其中一方向法院起訴期間的費用,不支持支付占有使用費。占有使用費起算期限自起訴之后計算
案情簡介:
案外人林杰與林甲、林乙是父女關系,與李暢系夫妻關系。2015年5月23日,林杰因病去世。2015年8月27日,因對訴爭房屋的產權等繼承問題產生爭議,李暢與林甲、林乙訴至法院,法院作出判決,裁定李暢繼承1/9的產權份額,林甲、林乙各占4/9的份額。訴爭房屋一直由李暢居住使用。后林甲、林乙以共有基礎喪失為由訴至法院。
一審鼓樓區法院判決:
本案中,訴爭房屋是林甲、林乙、李暢之間按份共有的財產,?各方之間沒有約定不得分割訴爭房屋,且二原告均不在訴爭房屋居住,實際為被告李暢占有使用,?應視為共有的基礎已喪失。李暢應向原告林甲、林乙支付自2015年6月1日起至搬離之日止的房屋占用使用費。
二審福州中院判決:
林甲、林乙對訴爭房屋共享有8/9的產權份額,即對訴爭房屋享有相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而訴爭房屋被李暢單獨占有使用,故李暢應向林甲、林乙支付相應的占有使用費,結合林甲、林乙于2018年7月7日向一審法院起訴要求李暢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費,故李暢應從2018年7月7日起支付房屋占用使用費。
評析:
本案中,對于原本按份共有的三人,由于李暢一直占有使用訴爭房屋,導致共有基礎喪失,則相應的房屋分割請求可以支持。由于訴爭房屋并不具備拆分使用和內部分割后單獨進行產權登記的條件,故李暢擁有部分應由另外按份共有的兩人折價給付。至于訴爭的占用使用費,由于李暢一直占有使用訴爭房產,拒不同意林甲、林乙使用,故李暢理應支付在其共有份額外的占有使用費。
對于本案中占有使用費的起算日期,可以參照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的相關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房屋租賃合同無效、履行期限屆滿或者解除,出租人請求負有騰房義務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騰房占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眳⒄沾艘幎ǎ景钢邪捶莨灿械娜酥?,李暢獨占房屋的行為可視為其對于不屬于自己份額的房屋部分進行租賃,由于房屋占有各方事先未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故對于自房屋按額分配至林甲、林乙向一審法院起訴期間的費用,不能認為是占有使用費。2018年7月7日林甲、林乙開始起訴,此時開始計算李暢的占有使用費,合理有據。
案例索引:(2019)閩01民終5105號,以上涉及人名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