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判要點:審核辦理房屋總登手續是行政機關的職能,如開發商未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將辦理訟爭房屋的權屬證書相關資料交付購房者,法院將難以強制執行,故一審判決對此表述不當
案情簡介:
2013年5月9日,張平與大白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其附件,約定:張平向大白公司購買其開發的坐落于福州市鼓樓區房屋一套。合同第八條約定:大白公司應在2014年6月30日前,依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將符合約定條件的商品房交付給張平使用。合同第十四條約定,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內,向當地房屋權屬登記機構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并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交付買受人。另,大白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張平交付上述房產。
一審福清法院觀點:
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約履行。張平已按合同約定履行付款義務,大白公司未依約如期交房,大白公司應承擔違約責任,張平要求大白公司盡快完成相關驗收并交付必要資料給買受人辦理產權證,一審法院予以支持。判決:一、福建大白建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張平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每日按653287元購房款0.01%的標準,從2016年2月1日起計算至2017年5月2日止);二、福建大白建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將位于福州市鼓樓區大白大儒世家天瀾二期房屋的權屬證書辦理的相關資料交付給張平,并配合其辦理相關權屬證書;三、駁回張平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大白公司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二審福州中院觀點:
本院認為,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總確權)手續,即總登,并將辦理權屬登記需要由大白公司提供的資料交付張平,既是大白公司的合同義務也是其法定義務,該義務屬于實現張平物權的必要。大白公司至今未辦妥訟爭房產項目的總登手續導致無法辦理權屬證書,故大白公司應當積極推進辦理總登的義務。但審核辦理房屋總登手續是行政機關的職能,如大白公司未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將辦理訟爭房屋的權屬證書相關資料交付張平,法院將難以強制執行,故一審判決對此表述不當,本院糾正為大白公司應在具備辦證條件之日起十日內依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約定將辦理權屬登記需要由大白公司提供的資料交付張平。?
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本案并未實際性進行改判,僅僅只是規范表述。由于本案房屋尚未辦理產權初始登記,而審核辦理初始登記的是行政機關的只能,因此如果按照一審判決,大白公司必須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將辦理訟爭房屋的權屬證書相關資料交付張平,但如果大白公司未交付的話將導致法院難以強制執行,將有損司法尊嚴,因此二審法院規范了一審的表述將其糾正為“具備辦證條件后再將辦理權屬登記需要的資料交給張平”。
案例索引:(2019)閩01民終4766號,以上涉及人名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