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判要點:閩勞社[2000]477號《關于調整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和遺屬救濟待遇標準的通知》第一條規定,國有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死亡遺屬救濟待遇,以職工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按下列標準支付:1、喪葬補助費6個月;2、一次性困難補助費:5個月;3、供養直系親屬月救濟費:農業人口每人每月按40%發給。第二條規定,非國有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死亡和救濟待遇,由企業根據經濟效益情況和自身承受能力,參照上述標準執行。大學雖非國有企業,但其作為政府設立的事業單位,參照上述通知精神支付勞動者遺屬救濟待遇,并無不妥。
案情簡介:余大海生前系譚小妹的配偶,系余和、余武的父親。余大海生前與白云大學存在勞動關系。2015年2月8日,余大海非因工死亡。譚小妹、余和、余武向福建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白云大學支付遺屬救濟待遇。2018年6月13日,福建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白云大學向譚小妹、余和、余武支付喪葬補助費9900元;白云大學向譚小妹、余和、余武支付一次性困難補助費8250元;白云大學每月向譚小妹支付供養直系親屬月救濟費660元。另查明,譚小妹出生于1959年5月10日,福州市最低工資標準為每月1650元。
白云大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白云大學無需向譚小妹、余和、余武支付喪葬補助費9900元;2.判令白云大學無需向譚小妹、余和、余武支付一次性困難補助費8250元;3.判令白云大學無需每月向譚小妹支付供養直系親屬月救濟費660元。
一審閩侯法院觀點:
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本案中,余大海系白云大學的職工,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屬于勞動法律法規的調整對象。余大海于2015年2月8日非因工死亡,根據閩勞社(2000)477號《關于調整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和遺屬救濟待遇標準的通知》,譚小妹等可以請求支付喪葬補助費、一次性困難補助費等非因工死亡待遇。閩勞社(2000)477號文件與法律、行政法規不抵觸,可以參照適用。雖然白云大學并非國有企業,但是作為政府設立的事業單位,亦應參照文件精神給予遺屬救濟待遇,以維護、幫助年邁老人、失親幼兒等弱勢群體權益。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與非因工死亡待遇請求權,雖然基于同一事實,但請求權基礎不同,兩者系不同的法律關系,并不相悖。譚小妹等人獲得人身損害賠償,并不影響其有權主張非因工死亡待遇,不因先獲得一方賠償而免除或減輕另一方的責任。因此,白云大學主張譚小妹等人不應獲得重復賠償不能成立,不予支持。譚小妹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白云大學未能提供證明譚小妹有其他生活來源,白云大學主張不應當支付供養直系親屬月救濟費,不予支持。另外,白云大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已經向譚小妹等人支付28252元,白云大學據此主張無需支付一次性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困難補助費,不予支持。綜上,判決:駁回白云大學訴訟請求。
另查明,2015年3月至2015年6月,福州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170元;2015年7月至2017年6月,福州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350元;2017年7月至今,福州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650元。?
二審福州中院觀點:
閩勞社[2000]477號《關于調整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和遺屬救濟待遇標準的通知》第一條規定,國有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死亡遺屬救濟待遇,以職工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按下列標準支付:1、喪葬補助費6個月;2、一次性困難補助費:5個月;3、供養直系親屬月救濟費:農業人口每人每月按40%發給。第二條規定,非國有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死亡和救濟待遇,由企業根據經濟效益情況和自身承受能力,參照上述標準執行。白云大學雖非國有企業,但其作為政府設立的事業單位,一審法院判決其參照上述通知精神向譚小妹、余和、余武支付遺屬救濟待遇,并無不妥。上述通知第六條規定,供養直系親屬系指主要生活來源依靠職工供給的下列對象:配偶,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或喪失勞動能力者。譚小妹符合上述規定條件,故一審法院判決白云大學向譚小妹支付供養直系親屬月救濟費,并無不當。白云大學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已向譚小妹、余和、余武支付28252元款項,故其據此主張無需支付一次性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困難補助費,依據不足。
另,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后,當事人對裁決事項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不發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應當對勞動爭議的事項進行審理并作出判決結果,即法院判決具有最終解決勞動爭議的效力。本案中,一審法院判決駁回白云大學的訴訟請求,但未對案涉爭議事項作出具體處理結果,本院予以更正。白云大學應向譚小妹、余和、余武支付喪葬補助費9900元、一次性困難補助費8250元。白云大學應向譚小妹支付2015年3月至2019年5月供養直系親屬月救濟費30012元。2019年6月起,白云大學應按福州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的40%每月向譚小妹支付供養直系親屬月救濟費。
綜上,改判:一、白云大學應向譚小妹、余和、余武支付喪葬補助費9900元、一次性困難補助費8250元;二、白云大學應向譚小妹支付2015年3月至2019年5月供養直系親屬月救濟費30012元,2019年6月起白云大學應按福州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的40%每月向譚小妹支付供養直系親屬月救濟費。
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本案實務借鑒之處在于勞動者去世后,家屬可以既主張人身損害賠償,又同時主張非因工死亡待遇。即一審所述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與非因工死亡待遇請求權系不同的法律關系,并不相悖。遺屬既能主張獲得人身損害賠償,又有權主張遺屬救濟待遇,待遇標準參照閩勞社[2000]477號《關于調整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和遺屬救濟待遇標準的通知》第一條規定。?
案例索引: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閩01民終2428號,以上涉及人名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