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蘆淞區法院判決開發商及樓上業主共同承擔責任
? ? 近日,湖南省株洲市蘆淞區人民法院審理一起因公共管道堵塞引發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判決被告株洲市某房產開發公司以及案涉房屋樓上的12戶業主共同承擔房屋損失,各賠償2300余元。
周某、李某為株洲市蘆淞區某小區20棟1201的業主。2022年4月12日凌晨3點,物業公司發現1201房屋門口的電梯口存在大量積水,打開門后發現屋內次衛生間管道堵塞,污水反溢,除主臥和主衛生間沒有污水,其他房間均被污水浸泡。后經專業人士上門疏通管道,發現堵塞物為無紡布洗臉巾、水性筆等。該房業主周某、李某認為房屋地面、墻面、櫥柜等被浸泡損毀,是開發商、物業公司以及樓上住戶造成的,遂訴至法院要求賠償。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住房共同使用的下水管道被水性筆及無紡布洗臉巾等垃圾堵塞,堵塞點位于1201號房原告家廁所下水管,原告家墻面、門、家具等不同程度受損。雖沒有證據證明樓上住戶存在故意堵塞管道的行為,但不排除管道的堵塞是由于共同使用過程中存在的不當行為造成。因引起排水管道堵塞的原因無法查清,不能認定堵塞系因哪一方的過錯所致,故從維護公共利益角度出發,應當由1201號房以上的已入住業主共同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兩原告(1201號)和被告1301號、1401號等其他9戶沒有入住,不承擔責任。
此外,因該樓棟于2021年1月21日交房,交付使用時間不長,開發商在建設施工過程中,也可能存在將水性筆遺失在管道里的情形,也應當承擔相應責任。根據現有證據,無法證明物業公司作為涉案小區的物業服務公司管理工作沒有盡到日常運行、維護責任,亦無法證明物業公司行為與原告所主張的財產損害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故原告主張物業公司承擔責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