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拍賣,使消費者可以足不出戶就購得天下萬物。身在河南的陳先生在某網絡拍賣平臺看中了一輛在四川成都的二手車,競拍成功收車后,發現里程表和拍賣信息中的差異很大,陳先生認為拍賣公司存在欺詐行為,將拍賣公司訴至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網拍二手車里程差11萬千米
2021年10月,河南的陳先生通過某網絡拍賣平臺,從某拍賣公司處競拍成功一輛奔馳GLC200型轎車,網絡拍賣平臺上顯示的車輛里程數為76627千米。陳先生支付尾款成交后,微信名為“小李(成都店)”的工作人員添加陳先生為好友,以辦理后續車輛交接手續。
陳先生陳述,他收到車輛后,去4S店保養時,被告知該車上次保養時間為2021年2月4日,行駛里程為182551千米。同時,小李寄給陳先生的《在用車檢驗報告(轉入車檢測)》里顯示,該車累計行駛里程為190164千米,與拍賣平臺顯示的里程數相差11萬余千米。
某拍賣公司辯稱,小李并不是該公司員工,公司不存在欺詐行為。公司已經在拍賣平臺溫馨提示,競拍聲明中同時已明確說明:“表顯里程不代表實際里程,實際里程應以實際看車為準。”故不同意陳先生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確認拍賣公司賣“調表車”
法院經審理認為,某拍賣公司在競買須知中,告知陳先生聯系其工作人員辦理提車,陳先生提交的和小李的微信聊天記錄和通話錄音顯示,小李自認其為某拍賣公司工作人員,并存在為陳先生辦理提車服務、提供某拍賣公司對公賬戶收取服務費用、確認某拍賣公司收到陳先生支付的款項、郵寄辦理過戶登記所需資料等行為,陳先生亦認可系小李經辦后實際收到涉案車輛、辦理過戶資料并已經辦理過戶手續,結合合同履行情況、競買須知內容、《委托拍賣協議》約定、小李代理權的外觀及陳先生的合理信賴程度等因素,法院認定小李系代理某拍賣公司實施職務行為,因此小李寄給陳先生的車輛檢驗報告,視為某拍賣公司提供。
庭審中,陳先生主張涉案車輛為調表車,某拍賣公司不認可其說法,但并未提供反證。經釋明,原、被告雙方均不申請司法鑒定。
調表車是指將二手車表顯里程以技術手段調節后顯著低于實際行駛里程的車輛。根據二手車行業交易慣例及基本生活經驗,二手車的行駛里程對于交易價格具有顯著影響,即一般情況下行駛里程越少,交易價格越高、傭金越高。
法院認為,某拍賣公司作為拍賣人,負有法定義務查驗、審核涉案車輛基本資料,某拍賣公司在拍賣涉案車輛前,承諾可以過戶即應已經查驗過委托人提供的涉案車輛基本資料,而涉案車輛過戶基本資料中的車檢報告已經顯示車輛拍賣前的表顯里程與委托拍賣時的表顯里程嚴重不符,且表顯里程屬于顯性信息而非隱蔽信息,即便無專業知識也可直觀發現調表問題,明顯屬于某拍賣公司通過查驗后已經明確了解、知曉的瑕疵。
法院認定,某拍賣公司在拍賣之前查驗涉案車輛基本資料時已經明知涉案車輛系調表車的事實具有高度可能性,即某拍賣公司存在欺詐的故意。
免責聲明無效,退車并賠償
2021年10月2日,某拍賣公司在網絡拍賣平臺發布涉案車輛拍賣信息,包括標的物詳情、競買公告、競買須知,主要內容有:該車已委托第三方檢測,檢測內容僅對車輛是否有重大事故、水泡、火燒車進行判定,其他瑕疵(如劃痕等)不在檢測承諾范圍內。表顯里程不代表實際里程,車況信息及配置以實際看車為準。不看樣視為接受所有瑕疵,不得以此理由退款。車輛千米數只記錄當前儀表顯示里程,不做實際行駛里程檢測。不接受因此導致的爭議。
買受人應在確認車況及手續的情況下完成付款,一旦買受人完成付款,某拍賣公司不再接受買受人對車況及手續問題的任何爭議和由此提出的退車請求(因委托方手續問題導致無法過戶情況除外)。拍賣標的可能還存在尚未被發現及未說明的瑕疵,買受人應當親自了解和查驗,并自行承擔尚未被發現及其他未知瑕疵的風險。
合格競買方參與本次拍賣會,視同對拍賣標的已進行過盡職調查,且知悉拍賣標的所公開披露的全部信息及其可能存在的瑕疵,由此產生的糾紛某拍賣公司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和賠償義務。
庭審中,法院認為,對于以上拍賣人做出的免除瑕疵擔保責任,雖然拍賣人限于自身能力、外界條件或標的物自身的特殊性質,難以充分、全面識別標的物狀況,但是,拍賣人應盡到合理審慎的審核、注意義務,通過適當程序和方式了解、查驗拍賣標的物,并且應當向競買人說明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拍賣標的瑕疵,保障參加拍賣的競買人能夠在拍賣交易完成前有效地全面了解拍品瑕疵情況,不能因其作出了免除瑕疵擔保責任的聲明就視為免除其告知義務。故該拍賣公司聲明免除瑕疵擔保責任于法無據,不予采信。
綜上,法院一審依法判決,撤銷陳先生與某拍賣公司之間關于涉案汽車的拍賣合同關系,某拍賣公司退還陳先生購車款24.1萬元、傭金14460元、商家服務費3000元、過戶押金1萬元,陳先生將車輛退還給某拍賣公司。某拍賣公司向陳先生賠償車款三倍損失72.3萬元。
觀察思考
二手車交易應誠信合規
法官提示,二手車消費具有交易金額大、消費者利益關切度高的特點。對于消費者,購車時要做到三看,即“看消費平臺、看汽車品質、看服務承諾”,評估消費平臺是否合法、是否誠信,汽車品質是否存在嚴重質量問題,商家是否對于保障車輛品質及后續服務有明確承諾,對于汽車消費領域內遇到的欺詐行為,消費者要注意保存、搜集相關證據,并有權主張三倍賠償。
法官表示,對于從事二手車交易的經營者,則應當誠信合規經營,依法履行對二手車質量、瑕疵的基本審查和注意義務,并全面、真實、明確地告知消費者,不應濫用締約優勢地位、不應存在僥幸心理欺瞞消費者,在拍賣或其他交易方式中經營者對于不明知或不應知的問題,可以預先告知消費者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但如果經營者對于車輛問題事先已經明知而故意不告知消費者,依法要承擔欺詐消費者的懲罰性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