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本案女方主張男方與第三者存在不正當男女關系,但女方除男方的口供外并無其他證據。由于男方與女方系夫妻關系,女方主張追回的款項是夫妻共同財產,因此雙方存在利害關系,男方的所述證明力明顯較弱,在此前提下,法院顯然不能僅憑自認就認定不正當關系存在。
對于此類案件,即便不存在不正當男女關系,如果第三者無法證明有合法理由從男方處收取款項。法院通常亦會以侵害不知情一方的合法利益為由判令第三者返還款項。但本案的特殊之處在于,第三者所提供的《欠條》能夠作為合法收取男方款項的依據,因此僅憑現有證據法院無法支持女方要求返還款項的請求。
但筆者更傾向于本案第三者與男方之間實際存在不正當男女關系,畢竟男方所述內容并不像惡意捏造事實,而《欠條》載明的“今欠到林美麗現金貳拾萬元整”亦明顯不符合一般借款憑證的寫法。值得一提的是,若本案男方的陳述內容為真即20萬確是因為不正當男女關系給第三者的補償,并且男方后續補充提供相應證據,則法院大概率會支持女方的請求。總的而言,對于此類女方起訴第三者要求返還款項的案件,某些時候還是非常依賴男方的配合。
案情簡介
2021年張明分四次、每筆50000元共計向林美麗匯款200000元。陳萍與張明于1987年8月16日登記結婚。2020年11月26日,張明向林美麗出具內容為“今欠到林美麗現金貳拾萬元整”的欠條一張。庭審過程中,林美麗陳述該款項系因張明多次從其手中拿走現金而出具。陳萍提交的張明的視頻顯示,張明陳述年輕時其曾與林美麗談過戀愛,2017年雙方發生不正當關系,林美麗意外懷孕后做手術,2018年給過林美麗50000元現金作為補償。大概2019年張明提出分手,林美麗要求張明給其出具200000元的欠條,爭執后張明給林美麗寫了欠條。后陳萍以張明與林美麗存在不正當男女關系為由撤銷贈與,要求林美麗返還200000元。
一審呼和浩特市賽罕區人民法院觀點
對于陳萍主張張明向林美麗贈與財產行為無效并返還200000元的訴訟請求,其僅提供2021年5月10日、11日、16日、17日張明向林美麗支付200000元的轉賬記錄和張明的陳述視頻,林美麗向法庭出示張明向其出具的200000元的欠條并認為200000元系張明向其償還借款,且否認其與張明存在不正當關系,庭審時,張明未到庭進行陳述并接受雙方以及法庭的詢問,且其與陳萍系夫妻關系,存在利害關系,其證據證明效力較低,陳萍未就張明與林美麗之間是否存在不正當關系以及系贈與合同關系充分舉證。
故法院認為,陳萍提供的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張明與林美麗之間存在贈與合同關系,以及張明與林美麗存在不正當關系,其行為違背公序良俗,故對陳萍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二審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觀點
本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陳萍主張張明的贈與行為無效,其二審補充提交了張明與林美麗之間的短信記錄,經審查,在雙方短信內容中,林美麗并未自認其與張明存在不正當關系,亦未認可張明存在贈與錢款的行為,結合張明于轉賬之前向林美麗出具的欠條,該欠條明確載明張明欠林美麗現金20萬元,故陳萍僅提舉轉賬記錄及短信記錄,不足以證明案涉20萬元為張明贈與林美麗,陳萍應當依法承擔舉證不能的相應法律后果。對于張明自認行為,因張明與陳萍存在利害關系,故張明的自認依法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索引案例:(2023)內01民終2633號,以上涉及名字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