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用個人財產購買房屋及部分貸款購買的房屋,仍系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對“貸款款項及對應財產的增值部分”享有權利。如一方放棄該部分貸款及財產增值部分的份額,將房屋登記成另一方單獨所有的,則視為該人放棄財產,債權人有權行使撤銷權。
案件基本事實
1、2010年4月12日,廖紅購買02房屋,并于2011年12月12日取得房屋權屬登記。2012年4月28日,殷杰與廖紅登記結婚。2017年7月7日,廖紅與案外人孫某簽訂《武漢市存量房買賣合同》,廖紅購買案涉房屋,同日,廖紅與案外人王某簽訂買賣合同將02號房屋出售。2、2017年8月30日,殷杰、廖紅進行案涉房屋的不動產登記,在《詢問記錄》中確認“殷杰、廖紅系夫妻關系,現雙方約定案涉房屋歸廖紅單獨所有,殷杰自愿放棄,雙方無異議。”……3、2020年8月15日,廖紅與殷杰登記離婚。4、2015年5月28日殷杰與周某達成借款合同……
一審法院
債權人撤銷權應在除斥期間行使。債權人僅知曉債務人離婚事宜而不清楚財產歸屬等具體內容的,不應認定為應當知道撤銷事由。本案中,周某知曉殷杰與廖紅離婚的事實,但不清楚案涉房屋的歸屬情況。在(2021)鄂0102執1540號案終結執行程序后,經房查,周某于2022年3月30日才知曉可撤銷事由,并于同年4月提起本案訴訟,符合法律規定。
周某享有對殷杰的債權發生在殷杰與廖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殷杰放棄對案涉房屋的共有份額,明顯降低了殷杰的償付債務能力,影響了周某的債權實現。廖紅雖抗辯案涉房屋系其以出售個人婚前房屋所得價款購買,但根據查明事實,案涉房屋購房款項有部分系貸款支付。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的解釋(一)》第七十八條的規定,殷杰對“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對應財產增值部分”仍有權利。故,周某主張撤銷殷杰放棄案涉房屋共有份額的行為,一審法院予以支持。
二審武漢中院
關于周某在本案中行使撤銷權應否予以支持的問題。周某與殷杰之間債權債務關系成立,殷杰尚有債務未能向周某償付屬實。案涉房屋系廖紅與殷杰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該房屋貸款的還款金額中有夫妻共同財產,殷杰對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對應財產增值部分仍有權利,殷某對該部分權利的放棄,影響周某債權的實現。周某要求撤銷殷杰放棄房屋共有份額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
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本案與蔡律師前篇《離婚時男方將婚前個人房屋贈與兒子,竟被女方債權人撤銷?》一文有異曲同工之妙,都是由于詢問記錄或是協議中的一句表達給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機會,且法院均支持了債權人的撤銷權。本案中殷杰放棄份額的行為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系雙方當事人對自己民事權益的處分行為,其在詢問記錄中表示放棄份額,將被認定為對另一方的贈與行為。但若像前篇的《離婚協議》往往將其看為附生效條件的合同,法院若將贈與條款和離婚協議看作一個整體,則在雙方婚姻關系事實因離婚協議得以解除的情況,贈與財產的目的已經實現,故贈與行為不能隨意撤銷。若將其割裂來看,贈與行為損害債權人合法權益,因此債權人則有權要求撤銷。
這個案件也提醒了廣大當事人及律師,對于婚姻財產約定或者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一定要慎重表示,以免相關權益無端受損,從而喪失協議的最終意圖。例如本案中殷杰如果在詢問記錄中這樣約定:“我與廖紅系夫妻關系,廖紅用其個人財產購買該房屋,案涉房屋歸廖紅單獨所有,我對此不享有所有權。”那么可能不會產生這一被動局面。
案件索引:(2022)鄂01民終18029號,當事人名字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