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稱一直是她在照顧
男子張博(化名),53歲,系山東省濰坊市坊子區九龍街道人。
前妻高女士介紹,2013年12月,她與張博登記結婚,次年舉辦了婚禮,婚后第4年兩人協議離婚。離婚后兩人還是居住在一起。
她回憶說,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他倆沒有生育小孩。2020年3月的一天清晨,他們在家聽到嬰兒的啼哭聲,開門一看,只見一名嬰兒被小毛毯包裹著,旁邊有一個小奶瓶,“是一名男嬰,當時哭得滿臉通紅,從現場情況猜測出生時間大約是2019年12月中旬的樣子。”
高女士說,他們當即報警,后經相關部門同意,暫時抱回家照顧。
2021年4月13日,張博在坊子區民政局辦理了合法收養手續,收養人就是他。
高女士稱,當初孩子抱回家后,至今一直是她在照顧,孩子學會說話時,就叫她媽媽,叫張博爸爸,一家人盡管不富裕,但生活得還算幸福。
賠付時因“已離婚”起了爭執
高女士告訴記者,前夫張博在濰坊市昌邑市一個工地上班,“他每隔3天要上一個夜班,平時兒子一直是我在帶。”她說,今年2月4日中午12時左右,她突然接到一個陌生電話,對方自稱姓朱,說是張博所在公司的負責人,“他說張博在工地上受傷了,已送到昌邑市柳疃鎮中心衛生院,正在搶救,叫我帶著孩子去一趟。”
當高女士帶著兒子與弟弟趕到那里時,得知張博已被送到了濰坊市殯儀館,“看到他那一刻,我失聲慟哭,頓時癱倒在地。”
該衛生院的一份院前急救記錄顯示,張博出事的時間是當天上午11時左右,“張博工作時,工友發現他突然倒地昏迷不醒,呼之不應,遂撥打120。”該醫院診斷為猝死。
然而,高女士對前夫的死因提出了不同說法。
她對記者介紹稱,事后她了解到,張博和工友施工時,因自來水管道壓力過大,堵頭飛出擊中他上半身,他放在胸前的手機被擊得稀爛,她認為是一起安全事故,導致前夫張博死亡。
她說,事發當晚10時左右,她弟弟與張博生前所在的某建筑安裝有限公司工作人員朱先生談成170萬元的賠付,朱當即支付了她5萬元,“第二天,張博哥哥和妹妹等一行人趕到時稱,我和張博是離了婚的,說我無權參與賠付事宜。”
此事件中,張博所在公司究竟賠付了多少呢?
高女士說,張博哥哥和妹妹等人與公司談成的是161萬元的賠付,“因此前支付給了我5萬,剩余的156萬是用現金支付給他們的。”
記者向張博的哥哥求證時,他稱:“我什么都不知道,我在家帶娃不清楚具體賠付金額。”
對其他問題,他不愿意接受采訪。
當初負責處理此事的朱先生說,他們確實是與張博的哥哥等人簽的賠付協議,“這件事已經處理好了,款項也已經支付給了他們。”但他沒有透露具體的賠付金額。
張博公司所在地的濰坊市昌邑市龍池鎮一名參與過此事的負責人稱,當初賠付金額是161萬元,一位知情律師也告訴高女士,“我反復給你說過,賠付金額就是161萬元。”
高女士說,她曾看過雙方的賠付協議,上面清清楚楚寫的是賠付161萬元。
稱奶奶是第一順序監護人
據介紹,張博有個哥哥張某,還有一個妹妹,他在家排行第二。
今年2月9日,張博老家所在地的坊子區九龍街道某村委會出具《監護人確認書》稱,孩子年幼依法需要監護,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張博之母可擔任第一順序監護人,但因其年事已高且身體狀況不佳,張博的哥哥張某自愿擔任孩子監護人,并經近親屬充分協商,一致同意由張某擔任孩子監護人。
當天,張某母親出具一份授權委托書稱,授權兒子張某全權處理張博意外死亡賠償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代為洽談賠償數額并簽訂賠償協議等,對張某在處理張博死亡過程中簽字確認的文件,“我均予以認可。”
記者注意到,該授權委托書落款處的委托人簽名是張某,上面還蓋有見證單位即村委會的公章,村委會負責人簽名。
對此,3月28日,該村委會出具證明稱,因當時情況特殊,張博家人一直未將他的死訊告訴母親,導致她一直不知情,張博母親的簽名及手印確系兒子張某代簽代按。
對此,高女士質疑稱,盡管孩子的戶口在該村,但他一直沒住在村里,自收養起均是她在照顧撫養,認為村委會在未經調查的情況下貿然出具《監護人確認書》系違規行為,遂向當地鎮政府、區政府等各級部門反映。目前,此事尚在進一步調查處理中。
前夫兄妹起訴 討要孩子
濰坊市濰城區法院的一份民事裁定書顯示,今年6月,張博母親和他的養子曾向高女士居住的濰城區法院提起訴訟,稱她不當得利5萬元。
立案后,張博母親去世,他哥哥張某和妹妹遂申請以母親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身份繼續參與訴訟,此案中的原告變成張某兄妹倆和張博的養子共3人。
他們訴稱,張博意外身亡當天,高女士冒充他的配偶,向張博單位濰坊某建筑安裝有限公司索要了5萬元賠償款,并抱走張博的養子,“張博無配偶,故孩子無養母。”
同時稱,高女士在與張博和養子無任何法律關系情況下,乘人之危,將孩子抱走并騙取賠償款的行為,嚴重侵害了他們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判決高女士返還張博的那5萬元死亡賠償金,同時請求判決被告高女士將孩子歸還給監護人等。
該法院審理認為,張博的養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由其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該案民事法律行為,因其法定第一順序監護人已死亡,現無法確認孩子的監護人,即現無法定代理人能夠代理孩子實施該案的民事法律行為。原告張某等3人系該案必要共同訴訟參加人,為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且三原告對主張的利益密不可分,故該案張某等三原告可待孩子監護人確認后,另行訴訟解決該案糾紛。7月31日,法院裁定駁回了三原告的起訴。
對此,三人上訴至濰坊市中級法院,認為孩子的監護關系清楚明確,其法定監護人系張博的母親,指定監護人系張某,一審法院未查明案件事實,即認定孩子無監護人,并以此為由裁定駁回他們的起訴。
該上訴狀透露說,今年2月23日,該案由濰坊市濰城區法院立案審理,審理過程中,張博的母親剛剛經歷喪子之痛,孫子又被人抱走藏匿,對兒子孫子的思念令她無比絕望,最終服下百草枯,經醫院搶救無效去世,“高女士公然侮辱張博母親全家,上門貼小廣告,在村里的微信群發送辱罵短信,致張博母親背負極大的精神壓力,絕望輕生,她不顧及死者張博的顏面,逼死他母親,反而想獲得張博養子的監護權及撫養費,希望法院依法審理本案。”
“高女士在事發時并非張博的近親屬,不是賠償權利人,她冒充張博之妻冒領他的死亡賠償款的行為,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對該部分賠償金應予以返還。”三人在上訴狀中說,“高女士與孩子之間毫無親屬關系,她拒不歸還的行為嚴重侵害了我們的合法監護權與被監護權,涉嫌拐騙兒童,她應將孩子歸還給監護人。”
同時還說,作為監護人的張某曾通過各種途徑打聽高女士的住址,她為了不讓找到孩子,帶著孩子頻繁更換住址,嚴重影響孩子的健康成長。
法院已立案受理將開庭
今年5月9日,高女士居住地的居委會給她出具了一份《監護人確認書》,稱孩子當初由她前夫張博抱養后,一直同他倆共同居住生活,由她撫養并共同居住在該轄區。張博去世后,他母親可擔任第一順序監護人,但經實地調查了解,當時他母親因年老且大病,無法履行監護人職責,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經充分調查論證,指定高女士為孩子監護人,希望她按最有利于孩子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使孩子健康成長。
隨即,高女士對該份確認書進行了公證。
5月26日,高女士與濰坊市坊子區民政局等單位鑒定了《孤兒養育協議書》,該局負責高女士監護孩子的基本生活費發放,供養標準是每月1888元,用于教育、醫療、學習、服裝或生活供養等方面,促進孩子健康成長,要求她定期匯報資金使用情況,不得將該資金用于其他方面。
記者注意到,濰城區法院當初在裁定書中稱,高女士提出的請求確認她是孩子監護人等相關訴訟請求,與本訴之間并非基于相同法律關系,她可以另行起訴。
高女士說,她和孩子不服濰城區法院的一審裁定,已于今年8月30日以兩人名義向濰坊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她在上訴狀中稱,一審法院程序違法,應發回重審。
她說,自己才是孩子的監護人,已被相關部門確認,“孩子還是嬰兒時,我就和他共同生活至今。”
她介紹說,當初前夫張博因安全事故去世后,孩子一直隨她共同生活,這些有照片和視頻為證,張博去世后賠償款被搶奪一空,她要求歸還屬于孩子的賠償款。
她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裁定,指令一審法院繼續審理,判決張某持有的那份由當地村委會出具的《確認監護權書》無效,并依法確認她才是孩子的監護人,要求對案件事實進行調查取證。
高女士對記者說,“孩子是我的寶,哪怕張某等人不支付一分占據著的張博的死亡賠償款,我也要把他撫養成人。”
對高女士的上訴狀,濰坊市中級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相關規定的上訴條件,“本院決定立案審理。”
據悉,此案近期將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