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加名問題一直以來都是即將結婚或已婚夫妻關注且引發爭議的問題,為了鞏固雙方之間的感情,房產加名已成為常態,那么加名的法律效果如何呢,登記加名后又能否主張撤銷呢?
案件情況:
2012年7月,系爭房屋由陳先生購買取得,登記于陳先生一人名下。
2015年10月,陳先生與姜女士登記結婚。婚后兩人育有一女。婚后,陳先生每月只留幾百元零用,將工資全部交給姜女士,但姜女士仍不滿足,多次要求陳先生在系爭房屋產證上加上其名字。兩人在談及此事時多次爭執,姜女士并提及若不加名就離婚。
2020年5月27日,系爭房屋產權變更登記為陳先生、姜女士各占50%份額按份共有。
2020年8月,陳先生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對姜女士系爭房屋50%產權份額的贈與【(2020)滬0106民初35150號贈與合同糾紛案件】。同年9月,原告向本院申請撤訴獲準。
2021年4月,陳先生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其訴訟請求沒有得到法院支持。
2021年5月,陳先生又起訴到法院,要求撤銷自己對姜女士房產的贈與。
法院觀點: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系爭房屋50%產權份額的贈與已完成。現原告主張撤銷該贈與,理由為被告在受贈與之后未履行“維護和改善夫妻關系”的“義務”(或未達成該贈與所附“條件”),因此原告作出贈與系受到被告“欺詐”的結果。本院認為,本案的贈與發生在“夫妻”這一特殊的身份關系中,而婚姻關系的基礎在于情感,夫妻關系的維系或改善需要夫妻雙方(甚至可能需要雙方長輩或家族)長期的、共同的努力,是夫妻雙方應承擔的人身、道德層面上的義務。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及當事人的陳述,從時間角度看,原、被告在贈與前、后均多次為加名事宜發生爭執,被告在審理中還稱原告父母在兩人婚前即承諾將進行加名,可見加名事宜由來已久,且涉及多方。現加名雖已完成,但此事對原、被告及其父母的影響仍在持續中。
從主體角度看,且不論當前原、被告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兩人感情尚存在改善的可能,即便將來雙方婚姻關系的維系愈加艱難,也難以將該結果僅僅歸責于其中一人或一方。從性質角度看,原、被告均更應重視的是如何維護和改善雙方的“情感”這一婚姻關系的基礎,而非期待僅通過某種“財產性合同”關系的建立,來作為兩人婚姻關系得以改善的基礎綜上,本院認為,被告在受贈與前后的行為,難以構成對原告的欺詐,原告主張被告未完成贈與所附義務的觀點,亦缺乏法律依據,故原告主張撤銷其已完成的贈與,本院不予支持。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份額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若贈與房產已經辦理產權變更登記,則因財產權利的轉移已完成,一般難以撤銷。對于夫妻房產證加名行為可以認定為附條件的贈與,適用《民法典》關于贈與的相關規定,但由于婚內贈與發生在“婚姻”這一具有人身屬性的場所,不同于一般的贈與。法院在審查贈與方主張行使撤銷權時,往往會結合雙方在贈與前后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表現,綜合考慮能否撤銷。因此對于“婚前買房,婚后加名”,雙方均應慎重考慮贈與對財產利益、感情關系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