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北區法院審理后認為,經仲裁及另案審理,生效的法律文書已經確認李宿與漁具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漁具公司關于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的辯解,法院不予采納。根據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漁具公司作為用工主體,未為李宿繳納工傷保險費,因此在李宿發生工傷事故時,應由公司承擔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若公司不支付,則應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并由公司日后償還。
關于停工留薪期待遇,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李宿在停工留薪期間的原工資福利待遇應保持不變,由漁具公司按月支付。考慮到李宿的停工留薪期為2021年10月17日至2022年4月16日,共計6個月,扣除漁具公司已經支付的2個月工資,漁具公司還應支付剩余4個月的工資,共計1.1萬余元。
關于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李宿九級傷殘,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應獲得9個月的本人工資作為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因此,漁具公司應支付李宿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5萬余元。
關于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七級至十級傷殘職工在勞動合同終止或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時,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李宿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應為3.1萬余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應為2.5萬余元。
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工傷職工的勞動能力初次鑒定費用及因鑒定產生的相關檢查費用,應由用人單位承擔。因此,漁具公司還應支付李宿因勞動能力鑒定而產生的鑒定費250元和檢查費用502.9元。
不久前,欽北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漁具公司應支付李宿停工留薪待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鑒定費和檢查費總計8.3萬余元。
目前,該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