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專業離婚律師推薦了解||【以案釋法】“離婚不離家”,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無法推定為雙方共有
案情

去年7月,蔣女士將前夫韓先生起訴至法院,要求分割韓先生名下的一處房產。蔣女士認為,她與韓先生是為規避限購政策辦理了“假離婚”,離婚后并未分居,直到不久前兩人發生矛盾才正式分手。她主張,韓先生名下的三居室雖然是辦理“離婚”后韓先生以個人名義購買并辦理貸款手續,但首付款是兩人共同支付,貸款也是共同償還,因此房子應屬于兩人共同財產。
然而,庭審中蔣女士未能就“假離婚”充分舉證,也沒能證明她曾參與出資購房,且二人在《離婚協議》中已對財產進行了分割。因此,法院無法采信蔣女士所述情況,無法支持她要求分割前夫韓先生離婚后所購三居室房屋的主張。
法官說法
來源:新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