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后,一方想買一方不想賣怎么辦?||福州房產律師提示
2015年4月4日,何某購買潘某名下某房產,并簽訂協議,約定總房款169萬,先付定金5萬,余款以銀行按揭貸款方式支付。嗣后因潘某名下房產實為夫妻共同財產,潘某妻子徐某不同意該房屋買賣協議導致買賣雙方發生糾紛。(合肥律師韋喜提示:本文詳見何經俠與潘巖房屋買賣合同糾紛(2016)粵03民終9225號二審民事判決書)
1、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嗎?
2、該房屋買賣合同是繼續履行,還是解除合同?
1、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
涉案房屋登記權利人雖僅潘某一人,但該房屋屬潘某、徐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不動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系法定的夫妻共同共有財產,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第一款中“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的認定不動產物權歸屬的例外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十七條對共有不動產處分的規定,除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外,處分共同共有的不動產應經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對于部分共同共有人擅自出賣共有物而簽訂的合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該買賣合同雖不因出賣人無權處分而無效。何某與潘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為有效合同。
2、解除該房屋買賣合同,由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的規定,在其他共同共有人不同意且不予追認的情況下,不能依據該買賣合同而發生物權變動的法律效力,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一項所規定的合同繼續履行的法律上障礙,故該房屋買賣合同依法應予解除,并由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1、由登記在房產證上的夫或妻一方將夫妻共有房屋售予他人,該合同不因未經夫妻共有人同意而無效。
2、若房屋買賣合同的繼續有法律上的障礙,則房屋買賣合同可以解除,并由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3、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一定要先核實房產證信息,特別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僅有一人為出賣人,則該合同仍有無效或者無法履行的法律風險。
4、房屋買賣合同訂立后,賣方要求解除合同,并自愿承擔違約責任,買方要求繼續履行,合肥韋喜律師認為法院原則上鼓勵交易,判令繼續履行,但合同繼續履行存在現實困難或者法律上障礙等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