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借款只有微信聊天記錄,能勝訴嗎?||福州債務律師推薦
建立專門的電子數據證據鑒定機構并明確其認證規則,是目前“微信”證據發展的必然需求。
文 |?小頂大狀
來源 |?小頂大狀的法律博客
李女士與張某、曾某夫婦是認識多年的朋友,平時有資金借貸往來。2015年9月,張某通過微信稱資金周轉緊張,向李女士請求借款20萬,并提供了曾某的支付寶賬戶。次日,李女士通過支付寶平臺向曾某的支付寶帳戶轉賬4次共20萬。關于借款雙方交流完全通過微信,無書面合同,無書面借條,未約定利息。之所以相信張某、曾某夫婦,在于李女士知道曾某名下有一輛奔馳轎車,張某在承包工程,曾某也開了超市,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且以前對她的借款也都如期歸還。
幾個月后李女士因需要用錢向張某、曾某的微信要求還款,但二人回復次數變得很少,并且不正面回答李女士關切的問題,有刻意回避之嫌。逐漸,張某、曾某的電話無法接通徹底失去聯系,李女士意識到情況嚴重,到張某、曾某的老家找人,無果,且張某、曾某在當地口碑很差。絕望之際,李女士經過思考決定委托頂泰律師事務所專業律師進行訴訟,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本案的難點在于如何從證據的角度,來確定與李女士聊天借錢的人就是張某、曾某夫婦,以及如何確定收款的支付寶賬戶就是曾某的。
本案起訴立案后,保全了曾某名下的財產即奔馳轎車,使其不能轉讓過戶。為了確定與李女士微信聊天借款的就是張某、曾某,律師建議李女士找到兩名與張某、曾某、李女士為共同微信好友的證人出庭,證明張某、曾某的微信號。通過當庭出示聊天手機,當時的聊天記錄法官一一過目。由于支付寶轉賬難以提供紙質且有印章的憑證,通過登錄支付寶帳戶,調出當時20萬元的轉賬記錄并打印提交法院。
法院認為,李女士與張某、曾某之間的民間借貸關系成立,且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李女士向張某、曾某提供了款項,借款人理應歸還,故對李女士要求張某、曾某歸還借款本金20萬元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最后法院判決:由被告張某、曾某償還李女士借款本金20萬元及利息。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保全費由被告張某、曾某負擔。
一、微信聊天記錄屬于電子數據,屬于證據類型的一種
2012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明確了電子數據為法定的證據類型。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微信作為一種新興的網絡傳媒工具,由于其功能的多樣性、使用人數的廣泛性,廣受大眾喜愛。微信聊天記錄以電子數據的形式存在,顯然屬于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類型,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二、微信聊天記錄證明力分析
微信聊天記錄雖然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其要想具有相應的證明力,成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并不容易,暫且不論微信證據內容與案件事實之間的關聯度,微信證據要得到采信,須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1、確認微信使用雙方身份
因微信不是實名制,若不能證明微信使用人是案件當事人,則微信證據在法律上與案件無法產生關聯性。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確認問題,目前的司法實踐主要有四個途徑:對方當事人自認;微信頭像或微信相冊照片的辨認;網絡實名、電子數據發出人認證材料或機主的身份認證;第三方機構即軟件供應商騰訊公司的協助調查。
前兩種方式明顯帶有偶然性,不能作為常態化的確認方式,后兩種方式都涉及到軟件供應商公司的第三方技術協助,但尚未形成良性運轉的流程,自然也不可能像大家想像的由自己提交一段微信記錄那么簡單。
2、微信證據的完整性
此條件關涉微信證據的真實性及關聯性,因微信證據為生活化的片段式記錄,如不完整可能斷章取義,也不能反映當事人的完整的真實意思表示。
由于缺乏明確的認證規則和專門的電子證據鑒定機構,部分公證、鑒定存在瑕疵缺漏,這些都增加了法院對電子證據認證的難度。因此,建立專門的電子數據證據鑒定機構并明確其認證規則,是目前“微信”證據發展的必然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