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三女生狀告父親索撫養費 因滿18周歲被駁回||福州律師推薦
來源:人民法院報;福州律師網資深福州家事律師推薦案例
? ? ? ? 本報訊??大三學生小箏(化名)雖然已年滿18周歲,卻因求學深造而無法獨立生活,無奈向父親索要撫養費。近日,江蘇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成年在校大學生與父親的撫養費糾紛案,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今年22周歲的小箏,是南通某大學三年級學生。2016年1月,小箏的父母因感情不和協議離婚。協議中約定,小箏隨母親共同生活,父親倪某每月支付小箏生活費600元,至小箏能夠獨立生活為止。
小箏訴稱,父母的離婚協議并沒有被很好地履行。自去年9月份開始,父親倪某再也沒有給過她一分錢的生活費。高昂的學費和生活費讓小箏一籌莫展,甚至一度有了輟學的想法,后在母親的幫助下才繼續接受教育。無奈之下,小箏一紙訴狀將父親告上了如皋市人民法院,要求他支付撫養費至完成學業。
被告倪某認為,女兒是已滿十八歲的大學生,具備了獨立生活能力,而自己每月僅有3000余元的收入,上面還有年邁的父母,因此拒絕繼續對小箏大學期間進行經濟資助。
法院另查明,由于家庭的原因,小箏在父母離婚后,除在學校學習外,一直隨母親生活,平時和父親聯系較少,同時倪某的父母年老多病,需要他盡一定的贍養義務。
如皋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备鶕摋l規定,小箏如果通過法律要求其父親撫養,只有在以下兩種情況下,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一種是她尚未成年,另一種是她雖然已經成年,但是不能獨立生活。但小箏在父母離婚之時,已滿21周歲,且正在接受大學教育,依法屬于能夠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已成年的小箏必須培養起自立自強的意識,可以通過助學貸款、勤工儉學等來完成學業,她的父親已經沒有支付撫養費的法定義務,故判決駁回小箏的訴訟請求。(陳向東??賈俊輝)
■連線法官■
該案承辦法官介紹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條的規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本案中,小箏已年滿22周歲,作為在校大學生,身體、智力狀況正常,完全具備勞動能力,不符合“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的標準。
法官同時指出,從法律上說,已經年滿18周歲就讀大學的子女,父母沒有承擔學費、生活費的義務。但大學生正處在求學的階段,高等教育也不是義務教育階段,小箏的父親應考慮父女之情和自己的經濟條件,給予女兒適當的經濟幫助,投資自己未來的幸福,而小箏也應定期或不定期地向父親匯報生活、學習情況,加強父女間感情交流,以期能取得父親的理解和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