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代替老板簽合同 貨款誰來支付 ||福州律師推薦答案
——法院判決老板給付貨款
作者:朱 靜 趙玉民,來源:人民法院報,福州律師網分享(文章僅供分享學習,所涉觀點不代表本網站及網站律師觀點。如有侵權,請聯系刪除。)
老板在外出差,委托手下員工代為簽訂合同,這似乎是較為常見的事情,但是當老板資金周轉不靈,無法支付貨款,對簿公堂的時候,到底誰才是被告?又由誰來支付貨款呢?近日,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了一起員工代老板簽合同,后因付款問題發生糾紛的買賣合同案的一審判決。
代簽合同?雙雙被告
李某與肖某系浙江老鄉,肖某在徐州承包了一個工程,李某在工地擔任小班長一職,替肖某管理工地事務。一天,李某發現工地的管件存量不足,便向肖某反映,肖某讓李某自行購買。李某對比幾家公司的報價后,與上海一家公司簽訂了買賣合同,在合同上簽下自己的名字。然而,上海公司發貨后,肖某由于資金周轉不靈,未能按時付款,上海公司遂將李某和肖某二人起訴至法庭。
庭審查明?老板還款
一審法院經審理后查明,在簽訂涉案買賣合同時,李某雖為簽字人,但其系受肖某委托,且開庭時,肖某已經予以確認。故根據查明的事實依法向原告釋明,由原告選擇李某或肖某作為相對人主張權利。原告隨后選擇主張向肖某主張權利,故一審法院判決肖某承擔給付貨款的責任。
變更陳述?再次上訴
肖某拿到判決書后,發現自己要支付一大筆資金,而自己手頭資金周轉不開,心生悔意。便向徐州中院提起上訴,并且變更其在原審中的陳述,辯稱從未與上海公司的工作人員簽訂書面買賣合同,也未委托李某以其名義與上海公司訂立買賣合同。
二次審理?維持原判
徐州中院經審理后認為,肖某在一審庭審中多次明確認可,李某乃是受其委托與上海公司簽訂了涉案買賣合同,且對上海公司起訴的欠款事實無異議。但二審中,肖某以其與上海公司不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為由提出上訴,違反了民事訴訟法中的訴訟誠信原則和禁反言原則,且其不能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其上訴主張。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
現實生活中,有人可能會受他人所托與第三人進行交易,如果因為委托人的關系導致不能向第三人履行義務,應及時告知第三人相關的委托關系,并注意保存委托的相關證據,從而便于第三人選擇主張權利的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