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快遞公司許可私自取走快件行為的司法認定||福州律師推薦
來源:人民法院報;作者:關曉海、袁 方
【案情】
劉某通過網上支付在京東商城上買了一套珍藏版圖書,價值5000多元,后劉某根據快遞公司通知到離家不遠的快遞公司營銷點取件,劉某來到該營銷點時正值午餐時間,快遞公司員工都在后院吃飯,劉某在前臺等了幾分鐘見無人接待自己,便自己跳過柜臺徑直將快件取走。
【分歧】
對于劉某行為的定性,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因盜竊是將他人所占有的財物變為自己所有,也即破壞他人對財物的合法占有,本案中快件本來為快遞公司合法占有,劉某趁快遞公司員工不備,將快件取走,其行為構成盜竊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劉某的行為并不構成刑事犯罪。
【評析】
就本案而言,本文傾向于第二種意見。
當前實踐中有一種流行的觀點認為,只要侵犯了財產的占有權,就可成立侵財犯罪。這種觀點的產生,沒有將行為人的行為進行全面考察,是我國刑法解釋學走極端的副產品之一,導致對行為定性不準。
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構成盜竊罪。”正如傳統刑法理論上所闡述的: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這里的公私財物實際上是指他人占有的公私財物。所謂他人,是指行為人以外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他人占有意味著他人對該財物可能沒有所有權。對沒有所有權的財物,他人基于占有、控制之事實,負有保管和歸還財物的義務。如果在占有期間財物丟失或損毀,占有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從這個意義上說,沒有所有權的財物在他人占有、控制期間應當認為是他人即占有人的財物。這樣理解基于以下理由:第一,刑法第九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者運輸”,都有占有的含義。既然由國家或者集體占有之私人財產以公共財產論,那么由他人占有之財物以他人財物論,亦在情理、法理之中。第二,“以公共財產論”或“以他人財物論”是針對所有權人以外的人而言的,并未改變財物的權屬,意在強調占有人對該財物的保管責任。盜竊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刑法第九十一條第二款之所以如此規定,正式考慮到如果這類財物被盜或者滅失,國家或集體負有賠償的責任,最終財產受損失的仍是國家或集體。同理,他人占有、但非所有的財物被盜或者滅失,他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實際受損失的仍是占有人即他人的財產所有權。可見,行為人自己所有之物及行為人與他人共有之物,在他人占有期間的,也應視為他人的財物,可以成為盜竊罪的對象。
但本人所有的財物在他人合法占有、控制期間,能夠成為自己盜竊的對象,并不意味著行為人秘密竊取他人占有的自己的財物的行為都構成盜竊罪。是否構成盜竊罪,還要結合行為人的主觀目的而定。如果行為人秘密竊取他人保管之下的本人財物,是為了借此向他人索取賠償,這實際上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應以盜竊罪論處。相反,如果行為人秘密竊取他人保管之下的本人財物,只是為了與他人開個玩笑或者圖自己方便,或者不愿將自己的財務繼續置于他人占有、控制之下,并無借此索賠之意的,因其主觀上沒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以盜竊罪論處。當然行為人在自行取回財物的過程中,如果構成其他犯罪的,按其他犯罪處理。
就本案而言,涉案快件系劉某花錢購買,但快件在快遞公司保管期間,屬于快遞公司合法占有的財物,劉某未經快遞公司員工同意,私自將快件取走不妥,但劉某這樣做的目的只是貪圖自己方便,事后并未向快遞公司謊稱自己沒有取到快件而索賠或再次索要快件,所以其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為不構成盜竊罪。
(作者單位: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